艾春鹏
【摘要】“十三五”期間,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科教用品减免税政策进行了重大的调整。本文通过分析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对科研单位进口科教用品,享受税收政策进行了建议和对策分析。
【关键词】科研仪器 免税资格 影响和对策
一、科研免税政策的起源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进口,海关总署于1997年4月10日发布并实施《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迸口税收暂行规定》。规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免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
自2016年底以来,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制定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同时为加强对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规范管理,下发了各类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1)2016年1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
(2)2016年1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
(3)2017年I月《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利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
(4)2017年7月《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7]153号);
(5)2017年9月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利发政[2017]280号)。
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政策中对免税产品清单的调整和免税主体资格的重新林定。
(一)免税产品清单的变化
财关税[2016]72号中公布的全新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是对海关总署公告[2007]13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63号三个免税清单的整合、调整和细化,其中的变化主要包括几种:
1.关于用晶分类描述的合并
新清单对所有用品进行了排序整合,总结了十六大项。条款的描述包括了之前文件附件中的内容,并将正文中的补充解释整合,对用品的描述更全面精准。
2.关于用品分类举例的增减
免税清单中很多仪器设备的分类有详实的列举,对申请免税的单位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新清单对具体举例有所增减,包括:
3.关于进口用品税号的限制
新清单最主要和明显的变化是增加了用品税号的限制,即不仅要求用品的用途属于免税范围,税号还要符合税则章数的限制或者豁免才可以免税。比如清单中第十至十六项都明确限制了具体税号范围,原来部分免税主体通用的仪器设备,只能按照现在的免税主体进行免税。
(二)免税主体的范围
免税主体的范围没有太明显的变化,部分分类进行了整合,署税发[2017]153号主要是要求相关部门对免税主体重新审核发布清单,明确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并对免税主体进行减免税审核确认申报的材料明确规定。国科发政[2017]280号则对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定义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再次明确了申报材料。
三、免税政策调整对免税主体的影响及对策小议
作为科研院所一线免税申报的人员,个人对十三五以来国家各种科教免税政策调整对本单位的影响有比较直观的感受。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科研仪器的国产化,对科研项目的开展所需科研仪器的采购有很大的影响。
(一)清单调整造成的影响
因为新的免税清单变化较大,尤其是税号限制,对部分科教用品的进口免税造成了影响。
比如我单位在2017年前进口了多台x射线发生器和x射线荧光光谱仪进行科学研究,作为科研院所申报并取得了征免税证明。清单调整后,上述仪器税号所属的9022章在新清单中只限于医药类学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作为医疗检测、分析仪器进行免税申报,而科研院所的进口采购则不再享受免税政策。
(二)免税主体重审造成的影响
免税清单的变化对免税主体的影响是局部的,免税主体资质的重新审核对单位的免税申报工作的影响则是全面的。
在执行署税发[2017]153号文的过程中,等待相关部门确认并公布免税资格,很多单位的免税工作都处于暂停状态。海关将之前申报但没有批准的免税材料也一并退回,等待资格审查结果按照新的申报要求进行审批。这对正在进行的科研仪器采购工作造成了影响。部分仪器因为科研课题结题时间的限制,只能采取上税报关。
后期有很多单位经过重新审核不再具有免税资格,对整个科研仪器的进口采购都有了剧烈的影响。原本按照免税进口进行申报立项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现在都面临着预算不足的问题。改变科研仪器的采购与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三)面对免税政策调整的对策小议
1.相关部门对于9大类免税主体的免税资格进行重新审核,有些单位因为具有交叉分类的优势,可以向不同的审核部门提交材料。比如我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需要科技部审核。但同时我单位下属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是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为了积极的、全面的完成资格重审,应按照文件要求及时提供材料,尽快确定不同免税主体的免税资格是否有效。
2.部分高端的科研仪器只能通过进口进行采购,才能达到科研实验的要求。科研项自从立项开始,对需要进口的仪器根据目前的关税要求,申请足够的预算,正常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税额,采取上税进口的方式进行采购。由此在采购活动组织方面,各单位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确定采购形式、采购对象,创新多种方式优化采购流程,采用公开招标、网上竞价、商务谈判等方式,优化采购流程,选择价格比最高的产品和供应商进行购买,可以相对节省部分科研经费。
3.对于部分我国自主研发,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科研需要的国产仪器设备可以作为进口仪器的替代。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文,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研发机构包括八大类,范围跟免税主体的范围大致重合。因此很多单位可以选择采购国产仪器并享受国家的优惠税收政策。
四、结语
“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已经颁布,执行期将贯穿至少五年的时间,免税政策的变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单位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政策具有其时效性,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科技水平才是关键。面对变化的政策,各单位及时的调整科教用品采购和使用的方向,才能更好的完成科学研究的目的,享受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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