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自动驾驶的挑战,法规目标就是为高度自动和全自动驾驶打下法律基础,为此确保法律安全。因此在2015年9月欧盟决定实施“战略自动驾驶和联网驾驶”法案条例—继续保持住引领者的角色。在法案的第1章(新的1StGV)草案核心条款规定:如果采用“与条款一致”的功能,那么借助高度或全自动驾驶功能应该是允许的。如果该系统只预设用于高速公路,那么就不允许借助自动驾驶功能在一般公路上运行。“与条款一致”明显让制造厂家适应以下目的和使用条例。今天法律提供的特权是基于目标,因特网交流不受非清晰刑法风险的阻碍。第一个方面的问题是因特网上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是因特网有助于扩大极端宣传,威胁到市内交通的犯罪行为,有可能非常严重,直至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因此人们常被问及是否提供一揽子职责特权同时还要符合时代要求。
第三个方面的问题,新法律没有的法律条款,将来应该如何分派非个人数据。常常忽略遗留下来的数据保护权利只适用于个人相关数据。与个人无关的数据不属于此范围。还不包含物权,因为数据不能揭示事情本质。结果是分派非个人相关数据非常的不清晰。从乘用车“获得”这样的数据至今还没有任何规定。鉴于这样的事实,这种数据当时有可能拥有巨大经济价值(人们只想非个人相关技术数据,如发动机磨损相对于行驶公里数或平均行驶速度),自问是否该数据没有原本分派给车辆拥有者。车辆拥有者具有处理数据的能力——授权私人独立特性,看起来与社会市场经济有点不相配。德国联邦交通部就有关改革进行了讨论,可是人们在引入“数据财产”时不应忽略理论和实际的难点。最后一个方面的问题是将来立法者会提出的国际法问题。维也纳协议只是构建了框架,而且维也纳协议本身并不是所国家都签字了,未来之路还很长,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