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总则之民事责任规定

2018-11-25 12:30孙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7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民法总则民事责任

孙智

摘 要:民事责任规定占民法总则中的重要地位,主要是对侵权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做出了规定,为了确保民事责任规定的合理性,则应加大对民法总则中民事责任规定的探讨。本文主要围绕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理由、民法总则中完善民事责任一章的探讨等方面展开讨论,详细分析了民事责任规定的重要意义,并具体阐述了民事责任一章完善规定的相关措施,包括合理规定民法总则中民事责任章位置等,以便发挥其运用价值。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前言

民法责任规定在解决大多数社会问题上有重要应用意义,能为各类事件的公正解决提供参考依据,在民法总则中独立成一章。民法条例的实施需要依据国家强制力作用,是用来调整主体间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条例。民事责任规定反应出民法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实施的内在属性,在民法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充分发挥民法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上的积极作用,则要做到民事责任规定的完善,具有一定研究意义。

一、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理由

对于民法来讲,可作为调整涉事主体间关系的法律依据,而其中民事责任规定使得民法可在国家强制力下有效实施,是民法中重点组成部分。历史上民法主要经过了义务本位至权利本位,再到社会本位的发展流程,随着民事主体权利逐步增多,他们的责任和义务随之增加,应在国家强制力作用下,真正解决社会发展与公民物质需求间的矛盾[1]。民事责任基本功能在于制裁违法者并救济受害人等,救济受害人是这一法律制度的根本功能,通过要求违法者承担产生的经济损失,以此保证社会的公正。从民事责任功能来看,在维护公民正常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等方面有重要意义,即是决定了民事责任确定在民法总则中的重要地位。

二、民法總则中完善民事责任一章的探讨

(一)合理规定民法总则中民事责任章位置

为了确保民法总则民事责任的完善规定,则应从明确规定民法总则中民事责任章位置这一角度出发。现行《民法总则草案》中将民事责任章放置在时效之前、代理之后,按照主体、权利、行为、责任以及时效等顺序进行排列,这种做法无法体现民事责任及法律承担义务间的逻辑关系,然而将民事责任规定安排在权利之后,同样不能说明法律条例与法律事实间关系,因此,应结合民事责任规定功能,合理设计民事法律规定在民法总则中位置。较为科学的民法总则规划体系,主要是根据法律条例要素和驱动原因的排列模式,在进行民事法律要素组成部分中的民事权利、物以及责任进行排列时,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及时代背景等合理设计。目前民法总则中将民事责任章安排在代理之后,由于对其是法律事实或是法律要素还不明确,在实际应用时存在不妥。在实际排列民事责任章位置时,应认识到民事责任实质上违背民法的后果,可将其看做是一种违法法律条例的行为,并从这个角度来看,应将其设置在时效前及代理之后。

(二)及时补充欠缺归责原则相关规定

归责原则指的是将责任归入责任方的原因,是确定民事责任时要考虑的基础问题,进而确保责任承担方的公正判定。民事责任主要功能便是它的救济作用,因此,应明确责任归属问题,进一步补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民法通则中提出了过错原则,在执行司法操作时,对于能认定过错的行为,可由法院对其应承担的过错责任进行判决,以此发挥民事责任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民法总则中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还存在不足,主要是由于合同法与侵权法中对归责原则的规定不同,其中侵权法中明确了过错及无过错原则等,而合同法中没有对过错责任原则加以规定,这种情况下难以提炼共有原则。要想为法院在故意违约等事件判决中提供依据,则应增加民法总则中规责原则。

(三)民事责任优先及责任竞合选择请求权的完善规定

在现行民法总则中,对各法律领域对应的责任竞合进行了规定,但是在部分条例设定上还存在缺陷,例如民事主体财产不够支付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例是基于责任竞合提出的,当同一行为导致责任竞合时的处理手段将存在歧义,因此,在修正民法总则时,应规定当不是由于同一行为引发不足支付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时,应优先考虑民事责任。另外,民法总则中指出,当存在一方违约时,造成当事人财产权益及人身利益威胁时,则受害方可利用法律制度救济功能,要求违反者承担侵权责任等。具体来说,需要尽快针对民事责任优先及责任竞合等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发挥民事责任救济功能。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处理各类社会问题时,要充分利用民事责任规定的参考依据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本文主要以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规定为主题展开讨论,在对民事责任合理规定重要性有所了解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民法体系的相关对策,包括及时补充欠缺归责原则相关规定、民事责任优先及责任竞合选择请求权的完善规定等,在上述措施合理实行下,可有效发挥民法在实际问题解决上的依据作用,从而全面建立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J].法学论坛,2017,32(01):11-19.

[2]刘士国.论民法总则之民事责任规定[J].法学家,2016(05):139-14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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