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家事审判的程序构建

2018-11-25 12:30刘巧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7期

摘 要:为了顺应社会发展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迁,解决家事审判疑难问题,有必要对我国的家事审判程序构建进行探索。实践证明一般的民事纠纷审判机制已很难适应当前中国家事纠纷的解决。我们应当立足我国的实际,从设置专门的家事法庭和培养专业家事法官、建立子女利益保护人制度、完善家事领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三个方面积极探索家事审判的程序构建。

关键词:家事诉讼;家事审判;家事纠纷调解

一、家事审判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事纠纷的数量不断上升,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婚姻家庭案件达175.2万件。①从各级法院审理的家事案件来看,该类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攀升、法律适用存疑、案件种类新颖、审理难度增大的审判特点。家事审判是指以婚姻家庭案件为审判对象,以相应的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审判机构的组成和运作为主要内容的法院审判活动和机制。近年来我国在家事审判改革探索的过程中,存在改革路径偏差、理念混乱和措施随意等问题,因此我们必要对家事审判改革进行探索。

二、我国家事审判存在的问题

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起先缘于部分地方法院的自发探索,2016年才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并在全国各地方开展试点工作。从各地法院改革来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家事审判工作机制的不适应性逐渐显现,主要的问题如下:

(一)家事审判的专业化程度较低

我国在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除了设置知识产权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海事法院等专门审判机构外,还构建一些专门的审判程序;但对于家事审判而言,目前缺乏专门的审判人员和机构,也缺乏独立的审判程序,出现了家事审判与一般民事案件审判在审判机构和程序上高度混同的状况。这样的现状已经难以适应目前的家事审判工作的特殊需要。

(二)对未成子女的保护不充分

我国的家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比例很高,例如亲子关系认定、继承问题、等。在家事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处于弱势的地位这是很明显的。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是当事人双方为争取更多的物质利益可能会向未成年人施加压力如刁难或诱惑等,让未成年子女陷入难以抉择的困境中,迫使未成年子女不敢表达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另外多数情况下,家事案件的法官与当事人的子女见面沟通的机会很少。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没有为未成年人设置独立的见面场所,法官与未成年子女一般都在严肃的法庭见面,因而孩子很可能产生抵触心理再加上之法官没有充足的时间了解孩子内心真实感受,倾听孩子的想法,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能真实、充分地体现为孩子的成长与发展的初衷。

(三)家事案件的调解作用发挥有限

调解对于家事案件的解决尤为重要,它关系着家事纠纷能否平和解决和家庭关系的和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家事案件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可以进一步提高,现阶段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我们认为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法官的办案数量逐渐高升,而且的家事案件法官不只是专门审理家事案件。因而法官一般象征性的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同意时便认定该案显然没有调解必要而开始审理。二是开展调解工作的法官并非都擅长调解且是婚姻家庭法的专业人员,导致家事审判法官很难有针对性的处理家事纠纷。②

三、我国家事审判程序构建的建议

(一)设置专门的家事法庭和培养专业家事法官

根据家事案件审判的特殊性,更为精细化、专业化的审判队伍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改进:倡导开展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各级法院组建家事审判专业化团队并且设置专门的家事审判庭;相关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拔具有社会学、心理学知识和对于婚姻家庭法知识比较擅长的法官来担任家事法官;家事审判的司法辅助人员不再局限于法官助理和書记员,还可以包括心理咨询师家、事调查员等;加强与基层社区、妇联等相关组织的联系,通过引入自愿者、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等来充实司法辅助人员。

(二)构建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人制度

关于未成年子女保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各级法院可以设立未成年人观察室,家事法官可以与未成年子女见面沟通使子女充分平复情绪、消除顾虑及反映自己内心真实的意愿;我们还需建立子女利益保护人制度在离婚案件、变更监护权案件、探望权的案件中,由法院裁量是否选任子女利益保护人。如果法院选任可以从律师、老师、妇女儿童救助中心工作人员等;可以进一步完善父母离婚时听取10周岁以上子女意见的具体程序,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听取子女意见可操作的方式。经济水平上课的地区还可以适当引入心理测评疏导机制,为家事纠纷中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

(三)推进家事领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家事纠纷是社会、每个家庭需要合力解决纠纷的领域,也是审判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该领域可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探索,比如:构建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明确家事案件的调解前置制度。除婚姻、亲子、收养关系的认定等案件之外,其他家事案件应当设置调解前置程序,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将案件委派或者委托家事调解组织与专业的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无果的再由法官审理;建立家事调解委员会,法院可以将特邀调解组织与特邀调解员纳入名册中,吸纳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入名册,基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者诉调对接平台管理。

注释:

①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82602.html,访问时间2018年6月.

②曹思婕.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路径之探析[J].法学论坛,2016, 31(05).

参考文献:

[1]赵秀举.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与路径[J].当代法学,2017,31 (04):122.

[2]杨临萍,龙飞.德国家事审判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律适用,2016(04):56.

作者简介:

刘巧(1993~ ),女,汉族,四川遂宁人,西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