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关于方便旗制度以及各国船员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文章有许多,而对于方便旗船船员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则鲜有人问津,这便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和创新之处。本文通过相关案例和数据,提出了方便旗船船员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再进而深入分析背后的原因,最后结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等,从不同的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方便旗制度;船员保护;海事劳工公约
船员是一个兼具国际性、专业性、技术性的职业,与其他陆上职业相比,承受着更多的压力和风险。而本文讨论的对象则是船员中更为特殊的一个群体——方便旗船船员,在原本的压力和风险中加之一个方便旗制度的因素,使这一类群体的保护更值得关注。
一、方便旗船船员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1)船员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船员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部分,在此,通过一个方便旗船中国籍船员的投保情况的案例来进行举例分析,从而提出方便旗船船员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在2010年的一份日照海事局的调查报告中①,对37艘雇佣中国籍船员的方便旗船舶进行了船员保险的调查。其中共计中国籍船员747名,占被调查方便旗船总船员数的97.1%,笔者将选择其中的两组数据进行分析。
首先,第一组数据是:个体船员的投保情况比较糟糕,个体船员的数量高达60%。同时,船东责任保险参保比例达到了100%,而社会保险的比例在82.5%。
其次,第二组数据是:在报告中的柬埔寨籍船舶中,船员社会保险投保的比例非常低,仅仅在28.8%,其中仅四家单位为员工进行了投保,其余均是个人投保或者未投保。
从这两组数据中,可以看出,在方便旗船舶的保险制度这一方面是存在严重问题的。
(2)船员维权存在困难。虽然维权困难时船员保护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但在方便旗船中,由于方便旗制度的特殊性,在向船舶所有人或船公司部门主管求偿这一方面,方便旗船船员可谓是难上加难,笔者将通过一个实例阐述该问题。
在2009年,“新星号”货轮抵达港口后,收货人发现货物遭受损害,随即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然而,船舶并没有因此滞留,船舶擅自驶出港口。俄罗斯方的军队随即派出舰艇进行多次警告和追击,但船长没有回应。俄罗斯军舰便进行攻击,炮击高达515次。在这艘方便旗船之上有八名船员不幸身亡,其中七名是中国籍船员。②在遇难后,这些船员的家属该找谁去主张自己的权利?由于是方便旗船,登记在册的船舶所有人往往不是真正的船舶所有人,真正船舶所有人也能通过方便旗制度来隐藏他的身份,故该问题显得尤为复杂。
二、方便旗船船员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之原因分析
第一,从表面上来看,许多环节出现问题,是由于一些方便旗国立法环节的落后。或者,虽有立法以及加入一些国际公约,但不积极履行。
第二,进一步来看,针对方便旗船船员保险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是因为方便旗船船员的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涉及到的有方便船旗国、船员国籍国、船公司所在国,多个点之间,涉及到法律不明确的问题,从而使船员的保险制度存在多处漏洞,船员得不到切实安全的保护。
第三,针对船员维权方面的问题,以及综合之前的问题及原因,其实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方便旗制度本身存在缺陷,讨论方便旗船船员的保护也是绕不开这一点。追求经济效益以及便捷,势必会牺牲船员的利益。
三、对方便旗船船员保护的建议
(1)要明确方便旗船船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环,若要改善方便旗船船员的社会保险,更好地去保护方便旗船船员,则首先需要明确方便旗船船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规定。对于方便旗制度来说,方便旗船船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便出现了多个因素,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时候产生歧义,该适用何国家的法律成为了方便旗船船员能够得到保护的关键因素。
笔者认为可以引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方便旗国和船员的国籍国都有责任去承担船员的社会保障义务。同时,如果遇到方便旗国家存在立法上的缺失,此时便需要引入公约中的商讨机制③,让劳资双边或者政府与劳资双方共同进行一个三方的商讨,对船员进行一个有效保护。
(2)建立透明化的方便旗船信息登记制度。前述问题以及方便旗船船员难以维权等问题,究其原因,都与方便旗制度本身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有关。有一些学者为了解决方便旗所带来的弊端,便提出了“真正联系原则”,想要让方便旗制度退出历史舞台。但从眼下看来,方便旗制度的势头丝毫没有减弱,而是占据了世界商船船队相当大的比例,已经超过三分之一④。
故笔者认为,方便旗制度大力发展的今天,我们应在顺应此制度的基础上去完善它,而并非去排斥它。首先从方便旗国本身来说,在船舶登记的环节中,虽然不需要真正联系,但应当要求船公司能提供詳细的历史记录,例如船舶的建造、船舶的真正所有人、船舶的租船人等等信息,而并非不负责任的只记录部分信息,真正做到透明化,做到能够使方便旗船船员在遇到事故时,至少有人可寻,同时也仍然保留着方便旗制度的便利,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法。通过这样做,可以使方便旗船的船员能够有方向、有目的地找到船舶所有人去维权,船舶所有人或者相关船舶经营人也能够肩负起这个责任,也不可能逃脱法律责任的追究。
注释:
①荆晓.方便旗船中国籍船员保险保障现状及海事监管对策[J].中国海事,2011,(03):44-46.
②周路.方便旗船雇佣中国船员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以“新星号”货轮在俄罗斯海域沉船事件为视点[J].中国律师,2010,(04):65-67.
③参见《2006海事劳工公约》,规则5.3第1款及标准A4.5的第3款和第5款.
④Francisco Piniella,Juan Ignacio Alcaide,Emilio Rodríguez-Díaz. The Panama Ship Registry:1917–2017[J].Marine Policy,2017,77.
参考文献:
[1]Francisco Piniella,Juan Ignacio Alcaide,Emilio Rodríguez-Díaz. The Panama Ship Registry: 1917–2017[J]. Marine Policy,2017,77.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合作司.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7.
[3]周路.方便旗船雇佣中国船员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以“新星号”货轮在俄罗斯海域沉船事件为视点[J].中国律师,2010,(04):65-67.
[4]【日】水上千之.船舶国籍与方便旗船籍[M].全贤淑,译.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0.
[5]荆晓.方便旗船中国籍船员保险保障现状及海事监管对策[J].中国海事,2011,(03):44-46.
[6]邱思珣.《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正案的国内适用[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03):50-55.
作者简介:
康嘉平(1995~ ),男,汉族,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