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河南省标准化研究院 陈建民 赵国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中一项是“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持和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强化党内监督,以严密有效的监督制约,实现党的自我净化,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如果不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就容易滋长官僚主义作风,脱离群众,甚至做出有损于党和国家事业的事情。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党员享有监督权既是党章赋予的权力,也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只有保障党员监督权利,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治乱存亡,其始若秋毫,察其秋毫则大物不过矣”。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是全党的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把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把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焕发出来,推动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走向严实硬。研究如何实现党员党内监督权利,发挥党员民主监督作用。强化党员的监督权,对于完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对于反腐败斗争,都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员党内监督是党内监督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关键少数”,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当然也包括对其他普通党员的监督。党内监督体系包括: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准确理解和把握党员党内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定位,是我们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工作的认识基础。根据制约和监督权力所推崇的最终价值标准,一般把党内监督划分为四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学范式、“以道德制约权力”的伦理学范式、“以法律制约权力”的法学范式、“以民主权利制约权力”的社会学范式。
(一)建党初期党内监督权利的萌芽阶段,没有体现党员的党内监督权利。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第十二条指出:“地方委员会的财政、出版和政策都应受到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这一时期,党的组织和个人的监督和制约笼统体现在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党的组织对个人的要求与约束。1927年4月,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是我党最早的党内监督专门机构。目的是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主要还是自上而下的监督。
(二)战争时期党内监督权利的初步发展,对党员的党内监督权利有所忽略。1945年,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任务、职权、领导体制,实质上是分揽了一部分党委对下管理的权利,对全体党员通过党代会形式进行的民主监督有所忽略。
(三)新中国成立后党内监督权利的逐步完善,提出党员党内监督的权利。1956年9月,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首次提出了党员的党内监督的权利。后来“文革”十年,党的监督机关被彻底粉碎,对党内监督的探索完全中断。
(四)新时期党内监督权利的发展创新,保障了党员党内监督的权利。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总结了“文革”十年削弱党内监督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指出“一定要保障党员在党内对上级领导直至中央常委提出批评性意见的权利,一切不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原则的做法应该坚决纠正”。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党员党内监督权利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充分维护基层党员,强化党员的权利意识,筑牢党员充分表达真实意愿的支撑力。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1.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诉求。2.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3.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4.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至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三)《党章》。党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四)《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五)《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六)《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机关全面从严治党标准体系》。党员的民主监督职责:1.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2.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3.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4.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一)监督客体公开性不够。近年来,我们党建立和完善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政务公开等制度,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一些领导干部长期习惯于集权专断,或为了掩盖某种个人目的,不愿意将一些关键环节、热点问题公开化,千方百计地搞“暗箱操作”以逃避群众的监督。
(二)党内监督制度还需进一步加强。有效的监督必须依托制度的强制力,党内监督也不例外。十几年来,我们党制定了许多好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应看到,党内监督制度还不够健全,也不够配套,而且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
(三)党内监督机制还需进一步改善。党内监督的核心是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而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必须靠权力来进行。监督主体没有一种约束、监督客体的权力,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监督。
激励党员充分表达真实意愿。增强“四种意识”,启发基层党员自觉表达真实意愿。强化党员的主体意识,激发党员充分表达真实意愿的内动力。强化党员的执政意识,调动党员充分表达真实意愿的奋发力。强化党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党员充分表达真实意愿的推动力。强化党员的权利意识,筑牢党员充分表达真实意愿的支撑力;保障“四种权利”,维护基层党员充分表达真实意愿。切实保障基层党员的知情权,为党员充分表达个人意愿提供条件。切实保障基层党员的议事权,为党员表达个人意愿创造机会。切实保障基层党员的管事权,为党员表达个人意愿创造平台。切实保障基层党员的选举权,为党员表达个人真实意愿解除后顾之忧。营造“四种环境”,保持基层党员长久表达真实意志。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环境、党内民主讨论环境、激励引导的关怀环境、开拓进取的创造环境;畅通党员民主监督渠道。拓宽党员民主监督知情渠道、创新党员民主监督参与渠道、强化党员民主监督互动渠道、营造党员民主监督的良好环境。
新时代只有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才能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党员党内监督才有法有据,党员党内监督权利才有保障。
(一)建立和完善党员党内监督制度。一是党务公开制度。它是实行党内监督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党务公开,党内同志无从了解党的活动情况,当然也就无法进行监督工作。二是党内民主制度。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都应由选举产生的民主选举制度,党内讨论和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制度,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员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管理制度。三是党内平等制度。它表明中国共产党所有的党员不论其职位高低、权力大小,一律都是平等的,意味着党内没有特殊的、可以不受监督的党员。四是党员权利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二)发挥民主生活会对党员党内监督权利的积极作用。
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要坚持问题导向,重在解决突出问题。要真正把自己摆进去,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三)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发挥了利剑作用,已成为党中央的“千里眼”“顺风耳”“侦察兵”。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巡视全覆盖的同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整合监督力量、延伸监督触角,探索开展了对市、县的巡察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要把加强对市、县巡察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抓手,做好巡视巡察工作一体化谋划,通过示范传导、制度传导、检查传导,推动巡视工作向市、县延伸,补齐基层党内监督的短板,加快形成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工作态势。
(四)述职述廉是全面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深化述责述廉工作,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地生根。有利于增强其自我约束力,时刻紧绷廉政勤政这根弦,也使一些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起到将反腐败关口向前推移的作用。述责述廉也是增强领导干部公仆意识的有效措施。建立述责述廉制度,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发扬了党内民主监督,公开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也接受了群众的监督、批评和建议,使他们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群众,为人民谋利益是工作职责所在,从而增强其公仆意识,有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开展。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在思想上更加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作风建设,时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在行动上更加严守各项制度规定,尽职履职、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才能努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再上新台阶。
实现党员党内监督权利正是在中国共产党所肩负的时代使命和所面对的历史挑战的基础上,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实现党员党内监督权利既是党的建设的逻辑延伸,也是新时代执政环境的迫切要求;既是中国共产党自觉进行自身建设的需要,也是中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