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永
激烈的职场竞争所形成的就业难已经成为大学毕业生的共识。因此,很多莘莘学子本着先就业后择业的观念步入职场,这无疑是理性的。经历了找工作的忙碌和苦涩,成功就业后,作为职场新人难免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不被器重、薪水太低、工作太累、没有发展空间,等等。于是,就有人想到辞职,重新择业。那么,在辞职前后都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案例】小秦2016年7月高职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做操作工。小秦入职近2年来,工作勤勤恳恳,业绩很好,但薪水仍原封不动,早就有心“跳槽”。今年3月的一天,小秦接到好友电话,说已经帮其找到了心仪的工作,应尽快前来上班。小秦立即写就一纸辞职书给领导,说自己明天就到新单位上班。公司领导劝阻她:“你这样立马走人,你负责的生产线将被迫停工,是要赔偿损失的!”小秦以为是吓唬她的,没当回事,第二天就没再来上班。岂料,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机构真的判决了小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分析】小秦的确必须赔偿公司的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说明理由,但在递交辞职书之日起30日内,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所以不可以随意走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本案中,小秦在递交辞职书后的第二天就离开岗位,显然是违法解约;而且她负责的生产线停工,显然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
【案例】小虞大学毕业后入职某信息公司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一直没有为小虞缴社保费,小虞在上班一年后不辞而别。公司多次打电话、发快递催促小虞回来上班,均没有回音。10天后,信息公司对小虞做出了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半个月后,小虞回到公司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理由是自己离职是公司未为其缴社保费所致。在遭到拒绝后,小虞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劳动仲裁机构驳回了小虞的请求。
【分析】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程序合法,否则难以主张相关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若干情形,并且规定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不过,即时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情形不同而有所区别。在用人单位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辞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在单位有其他过错的情形下,劳动者辞职虽然无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但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并说明理由,以便用人单位能及时进行人员安排,避免造成损失。本案中,小虞离职时没有通知公司并说明自己是因为社保权益被侵犯而主张解约,因此应当认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是违法解约,也就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案例】小邵研究生毕业后入职某公司的研发部门,由于工作表现突出,公司出资5万元让他参加一项专门技术培训。在出发前,公司与小邵签订协议约定:公司为小邵提供培训费用5万元,小邵在培训结束后必须回到公司继续服务5年,否则要全额返还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小邵学成归来,在公司继续工作了2年,觉得公司没有发展前途,遂提出辞职,公司虽同意小邵辞职,但要求他按协议返还培训费用5万元。双方就此闹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邵向公司返还培训花费3万元。
【分析】小邵之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公司安排小邵进行专项技术培训,与小邵约定服务期条款是合法的。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为5年,而小邵实际只服务了2年就辞职,显然构成违约,根据小邵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折算,他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即返还培训费用3万元。
【案例】小魏本科毕业后进入B酒厂的技术部。由于小魏属于接触工艺配方的人员范围,厂方与他签订了保密协议和以下竞业限制条款:(1)小魏在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如违约,应支付违约金8万元;(2)酒厂在小魏离职后,一次支付其经济补偿3.6万元。小魏工作2年后,认为酒厂不器重他,于去年9月离开B酒厂,B酒厂依约一次性支付给他补偿金3.6万元。今年2月,小魏入职邻市的H酒厂。B酒厂认为小魏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8万元。劳动仲裁机构经审理,依法支持了B酒厂的请求。
【分析】小魏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条是劳动者离职后的随附义务。本案中,小魏在B酒厂接触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B酒厂与小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及其内容是合法有效的。小魏离职时,酒厂按约定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小魏理应在2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竞业禁止义务。而小魏在离职后几个月就进入与B酒厂存在竞争关系的H酒厂,显然应当向B酒厂支付违约金8万元。
【案例】小婷大学毕业后入职某外贸公司做销售。入职2年来,销售业绩均在公司名列前茅,但一直没能得到领导赏识,工资福利差,人际关系也不好。俗话说:树挪死,人挪活。小婷想换个环境,于是她毅然炒了公司的鱿鱼。但辞职后,小婷一直没有找到如意的工作。生活窘迫的她,想到自己在原单位参加过失业保险,于是便来到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令她想不到的是,工作人员告诉她,像她这种情况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分析】小婷的确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失业前已经缴费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所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因用人单位强迫劳动以及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缴纳社保费等过错,导致劳动者辞职的。本案中,小婷并不存在以上各情形,属于自愿失业,因此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