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冯某因2008年6月1日在煤矿打工时受伤,其家属于2008年6月30日向当地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对冯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此,冯某于2015年1月25日向一审法院以当地人社局不履行认定工伤的法定职责提起诉讼,请问法院是否可以判定冯某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冯某于2015年1月25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了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冯某对当地人社局不履行认定工伤的法定职责提起诉讼,应当在当地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因此,冯某提出的行政诉讼已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故已经失去了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
施倚
主持人,你好!
我单位为职工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同时,职工享有工伤保险权利,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职工可以同时享有吗?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规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施倚
主持人,你好:
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和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有哪些?如何预防?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有:1.设计与施工不符合要求。2.未建立煤气应急救援体系。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有:中毒和窒息、火灾、坍塌、其他爆炸和起重伤害。
主要预防措施有:
(1)煤气工程设计应由持有有效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
(2)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3)施工应按设计进行,施工完毕后,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4)新建、 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 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
(1)在煤气使用单位较多的企业中, 应设煤气调度室, 煤气使用单位较少的企业, 煤气分配工作由动力或生产调度室负责;各使用单位应服从煤气调度室的统一调度。
(2)每个生产、供应、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防护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紧急救护体系。组织防护人员进行技术教育和业务学习,定期进行各种事故的抢救演习。
(3)煤气防护站应设煤气急救专用电话,氧气(空气)充装室应符合有关规定。
(4)煤气防护站应配备呼吸器、自动苏生器、氧气袋、担架、充填装置及其他设施。
(5)煤气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并定期进行演练评估。
(6)发生煤气中毒、 着火、 爆炸和大量煤气泄漏等事故, 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着火事故应立即报火警,如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附近医疗机构。
(7)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抢救事故的人员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施倚
主持人,你好:
高炉煤气净化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和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有哪些?如何预防?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高炉煤气净化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有:煤气泄漏。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有:中毒和窒息、火灾、其他爆炸。
主要预防措施有:
(1)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 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 1.5倍,且不小于3米。
(2)高压高炉的洗涤塔、 文氏管洗涤器、 灰泥捕集器下面的浮标箱和脱水器, 应使用符合高压煤气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可靠的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 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均应在管理室反映出来。
(3)各种洗涤装置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在洗涤器上部,应装有安全泄压放散装置。
(4)可调文氏管、 减压阀组必须采用可靠的严密的轴封。
(5)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6)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
(7)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入口管道上设有紧急切断阀。 余压透平应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 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
(8)高炉煤气净化系统气密性实验应合格。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