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及启示

2018-11-23 11:30覃辉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31期
关键词:公务员养老保险

覃辉

摘 要 本文拟从中外公务员养老保险现实状况进行分析,进而为我国公务员在养老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公务员 养老保险 参考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家建立的,为保障公务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之后的基本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养老保险整个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部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公务员养老保险的体系改革,不仅是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优化公务员制度的内在要求,更是建立科学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打造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1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80年代中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尝试全面改革。于1993年,引入养老保险制度,推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范围涉及全国城镇企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改革一系列阻力,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没有列入改革范围,从此出现了养老金的双轨制。1997年以后,中国各地方在制定相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后,并产生了一定成效,但其中改革的一个严重问题是,实际个人账户只是名义上的,即空帐运作。国务院在2000年12月,为此发布《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开,实行两条线管理、个人缴费也提高到8%,个人账户规模缩小为8%,基础养老金的比例由先前的20%调整到30%,公务员和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保持不变。

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突破阶段。2014年12月23日,我国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体制和运作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而到今年2015年 1月14日,我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正式开启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突破阶段,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改成由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逐渐从单位化养老向社会化养老转变,养老金“双轨制”正式废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与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

2国外典型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历史的不同,实行的养老保险模式差异化也很大。本文以英国、德国、新加坡为代表,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完善,而且是发达国家。英国作为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代表,养老保险个人不用缴费,由国家和企业负担,涉及全体居民,普遍性强、保障水平高。德国公务员国家保障模式也是世界公务员制度中的典范代表。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强制个人储蓄、完全积累性质,注重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功能和效率,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劳动者缴纳,国家不参与投保,仅通过政策给予鼓励和优惠。三国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有着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各具特点,以这三国有关公务员不同的养老保险问题与中国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和代表性。

英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与国民养老保险制度相融合,个人不用缴费,保障水平高,基础养老金,职业养老金和自愿保险三者结合。英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包含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职业养老保险制度和个人自愿型的私人养老保险制度这三个内容。英国也同时面临着人口老龄化这一个重大社会问题,英国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既强调了政府在其中的财政职责,公务员又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法制化较为完善。

德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历史悠久,采取国家保障模式。其公务员分为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共事业服务人员两大部分,德国的医院、学校、铁路、邮政等与公共服务相关的人员都属于公务员队伍。德国公务员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完全由财政负担,公务员本人不需缴费,国家经过财政预算,通过税收筹集资金。德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为退休公务员提供了优厚的退休金,保障了公务员的退休生活,可以说,国家是德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者。德国公务员养老完全由国家负责,从职责承担和管理服务来说,国家保障特点明显突出。

新加坡公务员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在统一制度之下,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采取中央公积金制度和基金积累制。公积金缴费分属不同账户,其中普通账户支出用于住房、教育、投资等方面,特别账户支出用于养老和紧急支出,保健账户的支出用于住院和医疗保障。随着新加坡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公积金制度不断综合,涵盖养老、住房、医疗,公务员的养老保障也逐渐纳入其中。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实现了公务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基本实现了无需国家财政拨款的自我保障,在面临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同时,又提高公务员的素质,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多层次化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传统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采用单一层次的制度框架,与城镇其他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脱节,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该建立起国家支持的个人自愿储蓄制度和补充性的职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础养老保险制度三者相结合,多层次发展和完善。同时,明确养老级别、职级的差异,提升公务员的办事效率发挥养老保险的利益驱动的激励作用。

(2)对任职公务员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破冰,由于历史原因,公务员此前并没有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我国界定公务员范围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范围也存有争议。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针对公职人员补充性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进入个人账户,可以体现其服务贡献程度,也保障其合理的退休待遇,从另一侧面促进我国公务员真正意义上的大改革和进步。

(3)渐进式的适当延迟公务员退休年龄。随着我国人口平均寿命的提高,劳动者退休年龄的推迟问题也接踵而来。针对我国退休制度已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将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那什么是渐进式?也就是每年延长几个月的退休年龄,直到经过相当长时间达到新拟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我国法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但自2015年3月1日起,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将我国正副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延至60周岁,但若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规定为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在新规定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予追溯。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延迟此举,主要是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在并轨过程中,先可以延迟公务员群体的退休年龄,向广大群体做示范效果,在其延遲过程中,再延迟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从而将采用渐进式延迟方式将所有职工的退休年龄统一推迟到65岁。渐进式延迟为社会带来缓冲时间,以便于我国为退休年龄延迟可能带来的新养老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并且有利于减轻社会压力,缓解国家财政负担,有利于养老保险的科学发展。因此,我们可采取“小步渐进”的方法,适当推迟公务员退休年龄,以此来抵消一部分人口老龄化给公务员社会保障带来的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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