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中国西部边疆安全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四川 成都 610000)
20世纪50年代,国家为了对城市基层社会进行整合与控制,通过单位来管理城市,单位承担着生产职能以外的多种不同的社会职能,是集工作、居住及其他社会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社会区间[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单位制逐渐解体,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从单位剥离出来,而住房改革制度的实施,使得这些城市大院社区里“单位人”减少,“社会人”增多,并逐渐显示出一些弊端,单位社区内基础设施老旧、配套不完善、管理松散,导致居民社区自治意识薄弱、社区自治参与程度低等情况普遍存在于单位社区内部。不同于企业自身存在的生命周期等问题,事业单位不易衰退或者倒闭,在现阶段和未来一段时期内,事业型单位社区仍会保有十分巨大的存量规模。事业型单位社区是城市社区一个重要类型,既有其特殊性,也对基层社区建设具有普遍的意义。
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省府、西南地区的核心城市,是单位社区分布集中、数量繁多、类型多样的城市。由此,单位社区也成为成都基层社区治理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一大特色。本文以成都市历史遗留下来的老旧单位型社区为研究对象,分析这些社区居民的自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提升事业型单位社区居民自治水平的可行途径。
本文所用数据资料来源于四川大学社区建设办公室调研团队于2018年1~2月在成都市主城区10个社区中抽取19个小区(院落)所进行的2017年度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资助项目:“成都市事业型单位社区治理”。本研究以随机抽样的形式选择调查对象,调查了受访对象的基本信息、对社区的认知、社区参与、社区依赖等方面的内容。本次调研共完成问卷200份,实际回收194份,其中有效问卷186份,有效回收率93%。本研究采用SPSS 22.0统计软件对186份样本数据实施描述统计分析。
从统计结果来看,本次调研的受访者中57%为女性,43%为男性,女性占比较高;从受访者年龄看,受访者年龄较大,40-60岁的受访者占31.7%,60岁以上的受访者占57%;从政治面貌来看,党员和群众居多,各占比39.8%和54.8%;从受访者居住形式看,62.4%为本单位职工,25.3%为本单位职工家属,外来购房者和外来租房者较少。此外,社区居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本科及研究生以上占41.9%,大专学历的受访者占14.5%,高中/中专/职高学历的受访者占24.2%,初中以下学历的受访者占20.4%。
本研究的理论工具借助了计划行为理论。计划行为理论是一种解释人类个体一般行为决策过程的理论,它认为影响行为的主要变量是态度、主观规范和感知行为控制[2]。本文在计划行为理论的基础上,辅之以其他文献资料,构建了社区自治认知、社区自治态度、自治实际控制感、社区自治参与行为4个维度,来构建对单位型社区居民自治现状和问题的描述。
自治认知是指个体对社区自治行为基本内涵的认识和理解,也包括社区居民对社区基本信息、相关制度文件、社区自治程序等的了解程度。本文选取表1中的4个问题作为衡量社区自治认知的标准。
表1 社区自治认知现状描述统计
根据受访者的回答,居民对社区自治行为的总体认知水平偏低,尤其是对相关自治文件与程序的普及率较低。具体表现为:成都市事业型单位社区居民的社区自治认知停留在较为基础的水平,对社区自治组织的存在与否有较高的认知(85.6%),但未涉及更深的层面,超过半数以上的居民对社区自治组织的运营情况、制度文件和自治程序未做深入了解。
自治态度是指居民对参与自治活动的总体评价,也包括居民对社区事物的关注情况、参与主动性、积极性的认知。本文选取以下3个问题作为衡量社区自治态度的标准。
表2 社区自治态度现状描述统计
根据受访者的回答显示,成都市事业型单位居民的社区自治态度处于中等水平,居民会主动关注社区相关公告信息,但存在社区活动的参与主动性一般、经过动员也不积极参与情况。具体表现为:62.4%的被调查者还是愿意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但有37.6%被调查者由于身体或者年龄的原因不愿意参加社区志愿服务队。此外,有接近一半的被调查者表示,经过宣传动员,他们也不会参与到社区活动中。
自治实际控制感指城市居民对社区自治促进和阻碍因素的感知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自治积极性或者倾向性等[3]。本文选取以下4个问题作为衡量社区自治实际控制感的标准。
表3 社区自治实际控制感现状描述统计
根据受访者的回答,单位社区居民在整体的自治实际控制感较弱,对居委会的信赖程度达到及格水平,但对自己的建议在居委会决策中的效力持怀疑态度,自我自治能力认知不足。通过与大部分被调查者的交流,他们认为许多居民的建议都是以自身的利益为主,而不是以社区整体居民利益为主,所以不被居委会所采纳的情况正常,因此居民也就很少给居委会反映自己的意见或建议,所以才会出现只有10.6%居民认为自己的建议能够影响居委会社区管理中的决策的情况。总的看来,成都市事业型单位社区的自治实际控制感较弱,社区居民与居委会的联系并不紧密,居委会的民主工作也没有较好的开展。
本文选取以下民主选举、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作为自治参与行为的衡量标准。
表4 社区自治行为现状描述统计
根据受访者的回答显示,居民的社区自治行为水平很低,社区自治政策的民主性还有待提升。虽然有46.4%的被调查者表示参与过小区(院落)业委会或自治小组的换届选举、52.6%的被调查者表示参与过社区组织的活动, 但其中32.5%的被调查者只参加了1-2次,并且积极参与者大部分都是社区自治组织成员,说明事业单位社区的选举工作的民主性还有所欠缺。此外,只有34%的被调查者参与过小区(院落)的公共事务的协商讨论,而仅21.6%的被调查者表示向居委会提出过自己的社区管理建议,表明社区的社区自治工作不够公开透明。总之,单位社区居民的自治参与行为较之于一般的城市社区而言处于较低水平。
在调查中,很多居民有实际的社区自治参与行为,但是对社区自治的内涵理解程度还不够深刻。一方面在于社区自治宣传教育工作滞后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居民缺少社区自治内容的亲身参与和观察学习。在我国,社区自治的兴起是伴随着单位制的解体而产生和发展,国内虽然有许多城市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社区自治模式,但大部分城市的社区自治工作未能良好开展,社区自治组织发育孱弱,居民没有广泛的社区自治平台,自然也就难以把握社区自治行为的内涵。另外,社区中关于普通居民有效参与社区民主决策、选举、监督工作的宣传也有所欠缺,对居民社区的自治认知也有影响。因此,加紧自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有利于提升居民自治意识,是单位型社区治理的基础环节。
理论上,社区自治的主体主要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各种中介组织[4]。但在现实的社区管理当中,社区自治主体处于二元区隔的状态:一部分是以居委会、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积极分子组成的“社区内群体”,另外一部分被称为“社区外群体”[5]。在事业型单位社区,这种二元区隔的现状更是明显,部分居民仍沉浸在单位管辖时代,渴望单位承担更多社区管理工作。而有部分重新规划的老旧小区,因年久失修,基础条件差,成为新社区管理盲区,任由单位院落自治小组管理,也并不给予任何财政上的帮扶,造成单位院落与社区之间的敌对状态。要想提升单位型社区的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培育多元化的社区自治参与主体是必然要求。首先,可以扩大社区组织的管辖范围来培育多元的治理主体,从而容纳更多的社区治理参与人员和中介组织。其次,加紧培育专业性较强的综合社区中介组织和服务机构,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实用性较强的公共服务,有助于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本次调研结果显示,居民的社区内在政治效能感和外在在政治效能感均不足。主要在于单位型社区居委会的民主工作没有良好开展,大部分居民在政治性选举、社区重大事项商议和社区组织活动等活动中都是围观群众的身份,有的甚至从未参与过这些活动。居民的政治效能感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居民的自治参与积极性,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政治冷漠情况的发生。因此,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是解决政治效能感低下问题的最有力途径。首先,政府要不断加大信息公开的程度,接受一般居民和大众媒体的监督。其次,社区居委会要做到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及时为社区居民解决困难。最后,要加强社区内的民主监督、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工作,提升居民在社区中的存在感和影响力,从而提升居民的政治效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