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某医疗器械公司称,职工王某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8月双方解除合同,但王某在5月份就已经把当年的年休假休完了。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单位要把王某多休的年休假天数再扣回来,王某不同意。于是,单位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
解除合同的时候,公司并没有意识到被诉人已经把年休假休完了。通常职工都是下半年休年休假的,没想到被诉人这么早就把年休假休完了。并不是想计较什么,只是认为应该把这件事情弄清楚。
被诉人
既然说了不计较,就真的做到不计较,何必惺惺作态?我休年休假的时候可没想到公司会跟我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又走到仲裁,真是“不计较”的典范!
仲裁庭
申诉人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單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从上述规定看出,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做法与有关规定相冲突,自然得不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