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珊
摘 要:精准扶贫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抓手,直接影响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达成。该文根据当前精准扶贫工作存在的扶贫机制不完善、扶贫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分析了精准扶贫领域“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的紧迫性,然后从创新精准扶贫的机制、完善扶贫的法律法规、规范精准扶贫的主体等方面提出了贯彻落实扶贫领域“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精准扶贫;“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
中图分类号 F3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8)21- 0008-03
扶贫工作一直是我国农村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国际国内新形势下,党中央把精准扶贫工作放到了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成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能否完成的重要抓手。截至2016年底,我国贫困人口4335万人,随着“定点帮扶”、“百县万村”等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脱贫攻坚首年2016年,我国减贫人口达1240万人[1],按照现行脱贫标准与速度,我国将提前10年完成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确定的减贫任务。然而,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完成的扶贫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在脱贫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亦不可忽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随着脱贫攻坚工作的深入开展,这些问题也日益成为精准扶贫工作中被大众关注的焦点。
1 精准扶贫领域“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的紧迫性
1.1 精准扶贫机制的不完善与全面深化改革 我国扶贫工作的开展经历了从区域精准到贫困县精准再到贫困村精准的过程,几十年间在解决几亿农村人口的贫困问题中积累了众多的扶贫经验。但随着精准扶贫工作的深入开展,由于精准扶贫机制的不完善,牵制了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推进。
1.1.1 贫困户识别机制不精准 精准识别贫困户是精准扶贫工作开展的首要环节,也是决定精准扶贫工作成效的关键环节。虽然《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明确要“加强建档立卡工作,健全贫困人口精准识别与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应用,定期对贫困户和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核查,按照贫困人口认定、退出标准和程序,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2]。但是扶贫对象识别的偏离问题在实际扶贫过程中经常发生。一方面,在人口流动相对较少的农村,受我国传统熟人社会关系的影响,基层扶贫工作人员在圈定贫困户时无法完全排除人情因素影响,存在主观划定贫困户现象。另一方面,脱贫农户的退出机制目前还不够健全,“不愿脱贫”、“被脱贫”等现象依然存在[3]。
1.1.2 贫困帮扶机制不精准 精准帮扶需要落实帮扶责任人,深入分析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计划,集中力量予以支持[4]。但是在实际的帮扶过程中,扶贫措施不够精准的问题依然突出:一是存在扶贫措施与致贫原因不一致的现象,并没有将贫困人口进行细致划分,扶贫没有做到精准施策;二是帮扶的项目少、安排到户的扶贫资金少且存在资金拨付不及时的问题。“利益捆绑”式的产业扶贫项目很难真正发挥产业扶贫的效果,往往成为基层政府凸显政绩的新方式,甚至造成对原有低薄收入来源的侵害。
1.1.3 扶贫考核机制不精准 扶贫考核作为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监督环节,直接影响着精准扶贫工作其他各项环节的工作绩效。在实际扶贫考核工作中,由于考核方式单一、考核模式固化,基层扶贫干部很容易形成应对上级考核的方法。在考核前进行扶贫工作的临时突击,足以应付考核任务,从而导致扶贫考核的威慑性下降,扶贫考核的监督作用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奖惩作用,精准扶贫工作的真实成效无疑会受到负面影响。精准扶贫机制的不完善,不仅会导致扶贫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能精确帮扶真正贫困人口,浪费扶贫资源,导致精准扶贫成效的下降,同时也会使少数贫困人口对扶贫政策产生消极、不满甚至抵抗情绪,影响村委组织的公信力,降低村委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权威性,弱化村委组织的凝聚力[5]。因此,深化精准扶贫机制的改革,成为了精准扶贫工作的迫切要求。
1.2 精准扶贫法规的不健全与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才能解决当前我国精准扶贫工作中所面临的各种现实困境。反观我国扶贫开发实践,国家和地方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和保障贫困人口、贫困地区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仍较少,呈现出较浓厚的政策化取向[6]。在政府主导扶贫工作的背景下,社会力量参与较少,缺乏法律约束的精准扶贫工作很容易助长部分基层政府长官意志。少数领导干部甚至不考虑贫困群体的实际需要、贫困地区本身的发展能力而盲目进行项目选择、资金筹措,使得精准扶贫工作无法真正发挥作用。法制的缺位和依靠不具有外在强制性的政策、道德的约束,必然导致精准扶贫工作硬性约束力下降,使得社会基本政策在转化为具体政策过程中异化,背离基本政策出台的目标,进而导致社会弱势群体的应有权利无法受到保护,更加难以摆脱贫困状态。
1.3 精准扶贫政治生态问题与全面从严治党 在精准扶贫过程中,贪腐现象不断被曝光,从中央纪委2017年曝光的8起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7]可以看出,当前精准扶贫领域的腐败现象,形式多样、涉及金额大且腐败主体基层化趋势明显。扶贫款作为国家下拨给贫困群众的救济钱,由于相关工作人员的贪腐行为导致贫困群众难以依靠国家力量改善自身困境,极易引起民众不满[8]。同时,基层扶贫干部岗位胜任力不足與责任感的缺失,导致整体扶贫工作的大环境较差。从事农村精准扶贫工作的干部班组大都是临时抽调组成的,这就必然存在部分工作人员对精准扶贫政策不够了解。很多精准扶贫工作仅仅停留在走访慰问层面,没有能力将国家扶贫政策与具体贫困问题的解决相衔接,对贫困户贫困问题的解决往往是“治标不治本”。部分扶贫干部责任感差,精准扶贫工作中“走读式”、“挂名式”等形式主义帮扶现象屡见不鲜[3],文字脱贫、材料脱贫成为了他们扶贫工作的重点内容。
1.4 精准扶贫任务的艰巨性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两个百年”奋斗目标中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它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居于引领地位,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有机整体。而贫困问题的解决与否,直接关系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能否达成,从这个层面来讲,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现有的贫困人口贫困程度更深、减贫成本更高、脱贫难度更大,依靠常规举措难以摆脱贫困状况。要实现到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目标,每年的减贫人口要达到1000万人以上。部分地区基础设施较差、产业较单一、贫困人口就业渠道窄且转移就业难度大,完成这一任务时间紧迫,任务艰巨。
2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精准扶贫领域的贯彻落实
2.1 创新精准扶贫的机制 全面深化改革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具有突破性和先导性的关键环节。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结合,是新形势下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精准扶贫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也迫切需要我们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统一起来,构建起一套切实解决贫困问题的机制。首先,建立精准扶贫工作的贫困户精准识别与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按照贫困户认定的各项指标、程序进行贫困认定,严格执行贫困退出规定,对不符合对象坚决做到依规清除。其次,提升精准扶贫工作的帮扶效率。项目扶贫要尊重贫困群众的意见,符合贫困群众的需求。要细化扶贫对象,对于失劳失养户可以采取低保兜底扶贫,对于创业困难户可以采取帮扶创业方式如光伏扶贫,对于就业创业户可以采取“赋能”方式,拓宽就业渠道,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和贫困群众的参与意识,创造大扶贫格局,提升扶贫帮扶效率。再次,完善精准扶贫工作的管理机制。扶贫工作的成效重在工作内容的有序管理,建立贫困户信息、扶贫资金、重点项目、政策落实的精准化管理机制,实现精准扶贫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2.2 完善精准扶贫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也是精准扶贫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6]。以共同富裕为出发点的精准扶贫工作,即不是简单的人力、物力、资金的拨付与使用,也不是单纯地数字增长。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来推进扶贫工作,将其融入到精准扶贫工作的全过程中,才能扫清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道路壁垒[9]。精准扶贫工作开展以来,扶贫工作中涌现出来的违法犯罪问题较多,情况比较严重,单靠原有的行政管理模式已经很难发挥较好的效果。因此,必须重视法律法规对于确保精准扶贫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性,健全精准扶贫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法的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精准扶贫的工作成员和工作程序,做到精准扶贫工作开展有法可依据,贫困群体权利有法可保障,努力实现扶贫领域各项工作的法制化。
2.3 规范精准扶贫主体 党员干部是精准扶贫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加强对该类群体成员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提升其业务能力,是防范精准扶贫领域贪腐案件发生,提升扶贫成效的重要环节。从纵向来看,要建立一个自上而下、权责明晰的责任考评制度[8],以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层责任。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乡村实施,合力攻坚的纵向运行机制推进扶贫工作,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10]。具体来讲。扶贫监管主体要将扶贫监管工作依靠“下对上材料汇报”转变为“上对下实地考查”,县市扶贫干部作为落实就业创业措施主体,构建多维扶贫网络是主责。乡镇干部要积极宣传动员现有扶贫资源,帮扶贫困户。从横向来看,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扶贫实践证实单靠上级部门的考核不能够全面、有效地了解扶贫工作的真实情况。引入社会组织、媒体、社会公众的力量,利用精准扶贫工作网络意见箱、入户访谈调查、问卷抽样调查、电话访问调查等方式,加强社会监督,从而进一步强化精准扶贫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岗位担当精神。此外,加强对基层精准扶贫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专项培训,提高精准扶贫工作人员对国家、省、市、县级扶贫政策的知晓率和灵活运用能力,以便更好地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在政策法规范围内开展精准扶贫工作。
3 结语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精准扶贫领域中的贯彻落实,为精准扶贫工作的深入开展,打赢脱贫攻坚战注入了强大动能。精准扶贫使约占中国人口6%左右的贫困人口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得到了保障,对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协调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精准扶贫工作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抓手,它的顺利推进必将促进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如期完成。
参考文献
[1]国家贫困人口脱贫标准[EB/OL].[2017-06-13].http://www.gaochengnews.net/minsheng/17018.html.
[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EB/OL].[2017-06-15].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2/02/content_5142197.htm.
[3]范和生,唐慧敏.农村贫困治理和精准扶贫的政策改进[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7(01).
[4]雷望红.论精准扶贫中的不精准[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
[5]万江红,孙枭雄.权威缺失:精准扶贫实践困境的一个社会学解释——基于我国中部地区花村的调查[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
[6]何平.我国精准扶贫战略实施的法治保障研究[J].法学杂志,2017(01).
[7]中央纪委曝光八起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EB/OL].[2017-06-20].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3/id/2647553.html.
[8]莫光辉.精准反腐:脱贫攻坚战的政治生态保障——精准扶贫绩效提升机制系列研究之九[J].行政论坛,2017(01).
[9]張璐.加强基层政府精准扶贫工作中的法治建设[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01).
[10]安徽省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EB/OL].[2017-05-25].http://gw.yjbys.com/xize/122985.html.
[11]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
(责编:张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