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2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某初中校园内,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4名女被告人在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并拍摄视频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传播。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此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公诉至法院。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法庭对该起校园欺凌案进行宣判,5名犯罪时未满18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种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本案证据比较充分,定罪上不存在什么问题,主要是在量刑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现在社会上有种错误认识:未成年人犯了罪,不应该被判刑。这种错误认识如果不纠正,那么对被害人而言,哪来的公平正义?怎样才能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不仅仅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更注重保护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