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 米
2018年3月21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吴建春受贿案一审判决结果,江西省抚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建春与行贿人李可联手演绎了行贿受贿两端的攻防技巧和策略,然而自以为技高一筹的“贿赂搭档”最终在沦为笑柄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许多关于预防贿赂犯罪及违法行政方面的思考和警示。
一种思维模式会衍生一大批的想法和行为,这些想法和行为会把我们变成截然不同的人。所谓思路决定出路,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说的大概就是这方面的意思。吴建春受贿案的关键行贿人李可,是个深谙官场潜规则且敢于出手的人,而他通过行贿,成功傍上副市长吴建春后,实现了从酒店小老板到工程大老板的“华丽转身”,这一切都源于他掌握了与常人“不一般”的思维模式。
江西省兴国县是个有名的将军县,位于县城背街的将军宾馆在当地小有名气。多年来,李可经营的将军宾馆成了兴国县委县政府接待的重要场所,因此将军宾馆也成了2008年起担任县委书记的吴建春经常出入的地方。
多年与政府官员打交道的经历,使李可学会了世故圆滑的处世之道,接待人员来了以后他总是迎来送往,全程陪同接待。特别是吴建春来搞接待时他更是寸步不离、忙前跑后。李可的热情自然赢得了吴建春的好感,吴建春在县委书记任上重要的接待总是首选将军宾馆。
李可在与吴建春的多次交往中,敏锐地嗅到了吴建春身上的无限“商机”,遂打定了通过吴建春帮忙承揽工程发家致富的主意。当然,李可对吴建春的示好绝不仅仅停留在陪吃陪喝层面,他开始精心策划起一个个“糖衣炮弹”计划。
起初,李可侧重于感情投资,经常主动邀约吴建春打球、吃饭喝酒,并多次请吴建春家人外出旅游,慢慢地两人关系就越来越密切。
李可开始正式登门拜访,实施真金白银“投弹”计划。为了确保首次出手万无一失,李可决定将首次行贿的地点选择在吴建春家中。时任县委办副主任孔兴明是李可的初中同学,李可向其打听到吴建春的住处。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吴建春正在兴国宾馆搞接待,李可打听到吴建春的行踪后,在宾馆外面一直等到8点左右,等吴建春接待完返回住处时,李可“踩着点”出现在吴建春的家门口。
“笃笃”的敲门声后是一声熟悉的问候。吴建春略有迟疑地打开门让李可进屋。只见李可提着一只厚厚的手提袋,进屋后将手提袋放到桌子上。虽说两人关系也不错,但毕竟身份不同,加之又是李可第一次来到吴建春家,这个对他来说还很陌生的环境,当然没有在将军宾馆那么随意,当时的气氛也略显尴尬。草草地聊了几分钟后,李可就放下手提袋离开了。李可走后,吴建春打开手提袋一看,里边装着用报纸包好的20万元现金。
万事开头难,虽然经历了长时间的“蹲点守候”和略显别扭的拜访过程,但钱终究是送出去了,“初战告捷”的李可长长地松了口气,暗自庆幸自己的好运气就要来了。在回家的路上,李可就迫不及待地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自己的好友、时任兴国县房管局局长的朱日发。
吴建春的“廉政堤坝”一旦被李可的糖衣炮弹炸开一个口子,便一发不可收拾,直到最终彻底“决堤”。在此后短短的三年多时间里,李可陆续向吴建春发送9次糖衣炮弹,出手阔绰的李可少则10万元多则30万元地进贡,这样前后向吴建春行贿的总额也达到了惊人的人民币180万元、美元1万元。
因为跟吴建春私底下也成了朋友,李可的行贿更多地被敲上人情的烙印,而贿送的过程也“散发”着浓浓的人情味。吴建春老家在江西东南部的会昌县,2009年春节前,李可打听到吴建春当年回会昌县城老家过年,就准备到其老家去拜年。
大年初一,李可起了个大早。凌晨4点左右,李可就与司机何军开着一辆银色奔驰越野车从兴国县出发。经过三小时的长途奔袭,两人于早上7点左右到达200公里外的会昌县城,并找到了吴建春在会昌县城住的自建房。汽车停稳后,李可将装有10万元的纸袋和1箱茅台酒搬进了吴建春家,寒暄两句后返回兴国县。吴建春是个孝子,他将这10万元送给了其母亲,让其支付护工工资和贴补家用。
一年后的一天,李可在跟吴建春闲聊时听说其要去美国考察。真所谓言者无心、听者有意。“懂事”的李可立即到当地中国银行兑换来1万元美金,驱车来到吴建春办公室后,将装着1万美元的黄色牛皮纸信封放到吴建春的办公桌上。“书记要去美国考察了,这是一点心意,方便领导在美国使用。”李可说完就离开了。
2011年上半年,吴建春乔迁赣州市水岸新天的新居。李可得知后打算去看看,顺便“祝贺”一下。李可带上妻子仲燕一起驱车来到80公里外赣州吴建春的新居。到达后,李可将装有20万元的袋子放在吴建春客厅的电视柜上,说了一些祝贺领导乔迁之喜的话,假模假式地参观了一下后,就离开了。
这几次向吴建春贿送钱财,李可都没有提出具体要求,但吴建春却认可了李可的“为人”,发自内心地感激他,为此后在生意上照顾李可奠定了感情基础。接下来,两人围绕“工程”这个主题,顺理成章地上演了一出出官商“双赢”的权钱交易。
有了和吴建春的这层关系后,李可在工程方面的请托事项,吴建春是有求必应。仅在2009年年初至2010年8月的一年半时间里,吴建春就应李可的请托,先后帮助李可承接到了兴国宾馆贵宾楼工程、兴国县新建5万吨/日供水浑水管网、隧洞、取水头工程、兴国县苏区干部好作风纪念馆工程、兴国县城区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公共绿地养护服务项目。
吴建春关照李可时,大多时候用语显得公事公办,强调公司资质和能力,不留“运作”痕迹。时任兴国县委常委兼潋江镇书记黄奇称,兴国县10万吨/日供水工程项目是李可通过关系运作得到的,李可当时挂靠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工程。记得有一次在网球场打网球,当时李可在场,吴建春对其说,“供水工程要加快进度,李可在打隧道这方面有经验,可以让他来承建这个工程”。黄奇遂根据吴建春的意图,向招投标办负责人和国资公司总经理季标说,组织招投标程序,要让李可中标,后李可顺利中标该项目。
即便是推荐李可,吴建春下达的指示也显得很“中性”。2010年9月,吴建春对黄奇说,“李可想参与城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处理及绿地养护市场化运作项目,你考虑一下”。吴建春虽然没有竭力推荐,但黄奇听懂了他的意思,认为李可是吴建春的优先考虑对象。后县委常委会采纳了吴建春提出的对该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的建议,而李可的儿子彭沛经营的兴国县爱家保洁公司最终获得该项目承包权。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兴国县苏区干部好作风纪念馆工程”这个以弘扬干部好作风为主题的工程,竟然也因为吴建春与李可的交易,在建设过程中就沾上了铜臭味。
2010年7月,李可听说兴国县要建苏区干部好作风陈列馆,就邀请同时做工程的刘军等三人合伙做这个项目。为了顺利地承揽到这个工程,李可到吴建春办公室向其贿送30万元,表示自己有意承接好作风陈列馆工程,希望吴建春能帮忙,吴建春当场答应。
吴建春在项目开标前跟兴国县城投公司总经理韩进说,要让本地有实力的企业家中标,韩进听懂了吴建春的意图,虽然他没有明说,但韩进知道吴建春所说的有实力的企业家就是江西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这个公司正是李可挂靠经营的。随后,开标前韩进跟负责此次招标的工作人员说:“这个项目县里主要领导是有考虑的,这个江西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要打高一点。”于是江西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观分获得了最高分8分,顺利中标。项目举行开工仪式时,吴建春还“亲临”现场祝贺。
如果说李可这个深谙“傍官”经营之道的商人通过加强感情投资,为自己承揽工程开了一个“虎头”的话,那么在具体工程完工之后,他还会知恩图报,在官商利益输送的链条上屡屡呈上“豹尾”之作。也许这就是李可为什么能够深得吴建春赏识,且长期得到关照的重要原因。
在吴建春的帮助下,李可取得了兴国宾馆贵宾楼项目建设权。2009年11月,李可与吴建春约好去兴国县政府打网球。随后李可开车到兴国县武装部吴建春住处,进屋后,李可便将一个事先装着20万元现金的黑色手提纸袋放到吴建春卧室的床上,并向吴建春汇报了兴国宾馆主体工程的开工建设情况。这笔20万元的贿金,表达了李可事后对吴建春的感谢之情。
2010年年初,李可再次来到吴建春的办公室,将装有20万元的手提袋放在其办公桌的桌面上。随后对吴建春说,自己已经拿到兴国县5万吨/日供水工程项目,感谢书记关照。
2009年下半年,应李可的请托,吴建春向江西环球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赵春来打招呼,帮助李可将他名下的兴国县金龙金矿以7500万元转让给江西环球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事后又打招呼令金矿转让享受到了当地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为了感谢吴建春在转让金龙金矿中给予的帮助,2010年6月,李可到吴建春办公室,向其贿送30万元,并说了感谢书记关照的话。
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李可听说马鞍山农商银行要在兴国县成立村镇银行,李可于是请吴建春帮忙让其入股。后吴建春向马鞍山农商银行的董事长赵磊推荐了李可,最终李可顺利入股安徽省马鞍山农商行发起设立的兴国新华村镇银行。2010年年底的一天,李可将装有20万元的袋子放在吴建春办公桌边上,道:“我和马鞍山农商行合作入股兴国新华村镇银行的事情已经谈得差不多了,感谢书记的帮助!”
吴建春在工程上帮助李可,虽然背后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但从形式上看,承揽工程毕竟还是合法的。然而对于一些违法违规的事情,作为县委书记的吴建春为了一己私利,竟然也放弃原则,不分青红皂白地予以支持、干预。
江西杨氏南北鲜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氏果业”)是寻乌县2004年招商引资引进的果业深加工企业。当时县政府以租代征的形式从寻乌县文峰乡黄坳村村民手中租地400亩,后县政府将其中280亩土地出让给杨氏果业,用于厂房建设。
2006年下半年,杨氏果业对其使用的厂房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成功获批。然而因此地块存在“以租代征”问题,国土局为杨氏果业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嫌违规,引起当地老百姓不满,不断上访闹事。
后杨氏果业为办理抵押贷款,派出工作人员到寻乌县国土局办理土地抵押他项权证。由于群众上访,加之县里准备对该地块“以租代征”的违规情况进行整改,杨氏果业这次要求办理土地他项权证的请求,遭到了乌县国土局的拒绝。
2006年年底的一天,李建打电话给吴建春,说有事向其汇报。李建到吴建春办公室时,提着一个深色纸质手提袋,并将袋子放在其办公桌旁边的地上。吴建春问李建什么事,李建说出了自己办理土地他项权证被拒的事,表示这样他就不能以土地抵押贷款,公司资金周转会出现困难,故请求书记帮助协调解决。李建走后,吴建春打开手提袋,看到里面有20万元。当天下班后就将这20万元带回宿舍,后来从中陆续取出部分用于个人开支和贴补家用。
随后,吴建春专门为此事打电话给时任寻乌县副县长刘方,说:“杨氏果业现在用土地证贷款遇到点问题,你去跟国土部门协调下,让他们多支持关照一下。”刘方表示会尽快落实。后刘方把吴建春的话转达给了时任国土局长周文明,并说:“李建的公司是我们县里最大的招商企业,县国土部门要支持。”
周文明迫于无奈,于2007年年初,对时任寻乌县国土局地籍股股长孙斌说,给杨氏果业办理土地抵押是县里主要领导的意思,并指示让其帮忙办理。就这样,在吴建春的干预下,杨氏果业最终顺利办理了他项权证。
2016年9月,吴建春升任江西省抚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然而,吴建春在常务副市长的宝座上只待了一年就东窗事发。2017年9月,江西省纪委发布消息称,江西省抚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吴建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11月,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免去吴建春的抚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12月,经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对吴建春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吴建春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搞封建迷信活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违反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用公款接待亲友;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因涉嫌犯受贿罪,吴建春于2017年12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1月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8年2月5日召开了庭前会议,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建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2006年至2011年5月间先后担任中共寻乌县委书记、兴国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李可等人在承接工程、土地出让、规划调整、办理土地他项权证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李可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20万元、美元1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吴建春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向办案机关交代了其非法收受李可财物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非法收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吴建春的亲属积极配合,退清了全部赃款,且吴建春在庭审当中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018年2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建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20万元、美元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有关专家认为,吴建春受贿案中的一些细节具有典型意义,是以案说法的生动教材,延伸解读有利于普法教育和预防相关职务犯罪。
启示一:受贿犯罪可能会因行贿人的口口相传留下间接证据。一些违纪官员认为,行贿与受贿时大多是一对一,只要选择相对隐蔽的场所,如果没有其他人在场,事发时没有其他证据,只要自己不承认就可以逃脱罪责。本案李可在向吴建春送出第一笔贿款20万元后,即在回家的路上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朋友。这个细节警示一些存在侥幸心理的贪官,要使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事实上,许多自以为一对一的受贿行为经常会成为行贿者朋友圈私下的谈资,从而留下更多的旁证,而这些旁证只要具备证据要件,有时也会成为查处定案的依据。
启示二:没有请托而收受财物的,亦可能被认定为受贿。本案审理中,吴建春的辩护人提出,李可为感情投资,以拜年、祝贺乔迁等名义向吴建春送钱时,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不应以受贿罪论处,但这一辩解未被法院采纳,相关贿款仍被认定为受贿。对此,承办法官给出的解释是,虽然李可对该几次向吴建春送钱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但李可的证言证明,自己这几次向吴建春送钱,是为了与吴建春搞好关系或希望得到吴建春的关照,吴建春对李可送其钱财与其职权有关亦应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一并计入受贿数额。这个细节提醒一些官员,只要与职权有关联,即使没有实际请托,这个钱也不能拿,否则也可能构成犯罪。
启示三:一把手的违规指示,对行政系统的执行危害巨大,下级在执行中要明辨是非,不能唯命是从。本案吴建春对杨氏果业违规办证一事进行指示,直接暗示下级违规办理,并逐级向下交办,传达领导旨意,最终促成了违规办证。这个细节说明一把手的违规指示,对行政系统的执行危害是巨大的。下级服从上级,是行政系统行政的基本原则,作为一把手的县委书记作出指示,迫于一把手的个人权威,一些下级往往会不辨是非地严格执行,这对行政系统依法行政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在这里需要提醒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上级违规指示要有正确评估,不能以严格执行上级要求代替依法行政,否则一旦出现违规行政的情况,不会因上级指示而免除执行人员的责任。
启示四:名牌企业不能享受法外特权,企业头衔不能成为违规的资本。本案中,副县长刘方为落实县委书记吴建春的违规指示,以“杨氏果业系县里最大的招商企业”为由,逐级指示下级办理。从而最终导致下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明知违反规定的情况下,作出了违规行政行为。事实上,企业的头衔不是违规的挡箭牌,企业不论大小没有贵贱之分,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以企业的头衔为由作出的违规指示都是错误的,下级在执行上级领导的相关指示时,应提高自己的鉴别力,防止最终因自己的执行指示行为,导致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