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河南省农民工就业规模持续扩大,截至去年年底,全省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3万人,规模达2939万,这支庞大的队伍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为中国经济作出了十大经济贡献。第一,为中国经济起飞持续提供了充裕的廉价劳动力;第二,壮大并更新了中国产业大军;第三,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难题,为“三农”问题困境踏出一条坦途;第四,成为了中国农村社会脱贫的主力军;第五,大量农民工进城冲击着城市消费,已经改变并继续改变着城市消费规模、消费结构与消费水平;第六,对传统中国农村的生育观念起到了根本性冲击;第七,推动了中国城市扩容与小城镇的建设;第八,对中国市场化进程起到了独特的作用;第九,将城市生活的新观念、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新规范,带回了农村;第十,农民进城打工,迅速形成一个新的阶层:农民工阶层即农工阶层。农民工,一个庞大的打工阶层,如今已成为中国产业大军的主力。因此,做好农民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工作,对解决好农民工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促进全国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完整、系统的农民工档案信息资源网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自农民工出现已有30多年的历史,时间虽然不长,但农民工的管理问题已成为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热点。农民工是我国人力资源群体中最弱势的群体,他们虽然生活在城市中,却游离于城市与乡村之间和城市管理的边缘。大多数农民工都从事着艰苦的工作,经常居无定所,缺乏有效的管理,工作中若发生了事故难以获得赔偿。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和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民工的优惠政策,农民工的待遇虽有所改善,但由于目前针对农民工的管理体制还不够统一和完善,为农民工建立档案就成为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一种有效措施和实际需要。
第一,农民工具有数量多、分布广、流动性强、人员复杂的特点,所获得的教育水平低,自我保护意识弱,再加上传统户籍的限制,国家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和对农民工的管理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得农民工处境困难。由于对农民工缺少必要的关注,农民工档案建立这项工作目前仍然是空缺的。绝大多数的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办理社会保险,更不会为他们建立档案,以至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第二,农民工本身对建立个人档案的意义认识浅薄。绝大多数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只是临时工、季节工、外来工,建立个人档案既没必要,也没可能。由于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第三,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即使订立了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建立个人档案,造成劳动合同、缴纳的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技能培训等资料无法归档,散失严重,使得重要的资料无法得到有效规范和管理。
第四,农民工由于缺乏完整的个人档案资料,给进城务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一定程序上造成了企业“招工难”、农民工进城却找不到活儿干的现象,以至于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双方都处于被动状态。
第五,农民工档案无机构、无专人管理。
当今社会,农民工作为推动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重要力量,他们所体现的社会功能越来越明显,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农民工是转型期中国强大的推动力量,同时也是最底层的劳动群体。
随着农民工群体的持续增多,他们在城市工作生活中可能会因缺少社会保障、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不高、薪资拖欠等而感受到各种迷茫和困惑。因此,改善他们的生存环境,为农民工建立人事档案,保障他们应有的权益,是让农民工能够有尊严地工作并真正融入城市发展的最好方式。
1.劳务输出地区对农民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一是由输出地以村为单位统一印制农村劳动力档案登记表,对16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农民工和16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籍贯、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家庭住址、个人技能、爱好、家庭情况、健康状况、职业培训、务工经历、婚姻状况、品德表现、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填写。只要涉及外出打工者的材料都要加盖本地村委会和县市劳动部门公章。
二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数据化管理也可以运用到农民工档案建设当中。农民工所在县、乡、村,可将所有农民工个人档案输入电脑,建立输出地农民工档案的信息数据库,做到真实、准确地反映农民工面貌,并进行动态管理。农民工档案查询登陆口可设置为农民工本人姓名或者身份证号,如果是非农民工本人或工作人员登陆、某些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登陆,可设置密码,这样农民工在外出找工作时就可以向有关用人单位和当地劳务部门提供自己的档案资料证明身份,使用人单位对每个农民工的情况一目了然,既能解决农民工在城市找工作难的问题,又能解决用人单位盲目用人的问题。
三是劳务部门可以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输入电脑管理,而农民工在其工作和生活的过程中产生的如暂住证、合同书、体检表、奖惩记录等材料也可以有选择性的归档。农民工体检表的保存有利于记录并了解农民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对于农民工来讲可根据自身身体情况有选择性地就业,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健康状况的掌握和了解。还可以将农民暂住证复印件存入档案,原件由农民工自己保存,一旦农民工将原件丢失可查阅自己的原始档案材料以便补办。另外,农民工的婚姻登记和子女教育情况等材料也可归档。
四是可以实现县、乡、村农民工档案信息数据库与省、地(市)各劳务市场、职介中心的联网,并根据农民工个人档案内容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按照档案真实、完整的要求,实现农民工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使农民工档案更好地为农民工的有序转移服务。
2.劳务输入地区对所有进城农民工建档、立册,用现代化手段建立农民工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一是地(市)劳务市场和职介中心对所有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建档、立册,档案着重反映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个人情况,侧重于记载农民工就业或失业情况,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技能培训、遵纪守法等相关情况,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建立农民工的档案信息数据库,将农民工个人的档案资料录入电脑实行动态管理。三是根据农民工的档案实际内容进行及时更新,为农民工的就业、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四是让农民工在建档过程中意识到建立档案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实惠,使他们变抵触为自觉,从而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民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3.加强劳务输出地和劳务输入地农民工档案建设部门的合作,在农民工输入地与输出地之间建立起良性沟通机制,实现省(地)与县、乡、村农民工的档案信息数据库联网,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农民工档案信息资源网络,实现互联互动、资源共享。加大农村劳动力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力度,使输出地与输入地协调配合,及时沟通反馈,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一是各县、乡、村要依据农民工的档案提供最新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外埠劳务市场、职介中心发送当地的农民工资源状况,并及时了解各地劳务市场的用工信息,利用县、乡、村与各地(市)的劳务市场、职介中心的互联网,及时将用工信息、技能要求、技能培训等信息在第一时间送到每个村的家家户户,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及时地了解各地用工需求、技能培训等信息。二是各地劳务市场和职介中心根据各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在满足本地农民工求职意愿的同时,利用互联网向县、乡、村发布用工信息,使农民工看准目标,有序转移。三是通过农民工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与城镇职工的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提供的信息,有效地缓解企业招工难与农民工找不到活儿干的现象。利用输出地与输入地建立农民工档案信息资源平台,增强双方的沟通与了解,减少农民工因信息闭塞而造成的盲目流动,从而为推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建立农民工档案是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以及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各级政府都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农民工的档案建立工作。现阶段应尽快确立统一的农民工档案管理部门,对农民工的建档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确立统一的建档主体,明确劳动保障、公安、档案、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在农民工档案建设中的具体义务和责任,使他们做到相互配合、分工协作,避免重复性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加快农民工档案建设的步伐,才能把农民工档案规范地建立起来。
为了方便农民工的档案信息异地交接和信息共享,档案局应进行实地调研,尽快制定出关于农民工档案建立的统一标准,对建档的具体内容、建档方式、表格设计、电子信息存储的格式以及档案保管利用方式等作出统一规定和要求,这样一来,已建档地区可以根据建档标准对档案管理进行逐步规范,未建档地区可以根据统一的建档标准开展农民工档案的建立工作。为减小档案的建设难度,建档程序要简便易行,能够满足职能部门的管理并方便农民的外出务工即可。
省、地(市)劳务市场、中介机构和各用人单位应将农民工的档案与城镇职工的档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加大农民工档案的建立、利用和服务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农民工的档案在促就业、维权、跟踪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作用,努力为农民工有序转移和增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建立健全的农民工档案,首先要建立农民工的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农民工档案的立法保护。档案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农民工档案纳入《档案法》调整范围,对损毁、伪造、涂改档案信息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使农民工的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还要不断加强对农民工档案管理的理论研究,进一步推动农民工的档案立法建设,针对农民工档案在建立和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促进农民工的档案管理发展并完善。
与农民工的流动性强、数量多、分布广这些特点相适应,农民工的档案信息应该能够随着农民工务工地点的变化而变化,实现档案信息的快速流转、异地交接和动态管理,这就必须加快农民工档案的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起全国性农民工档案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因此,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档案信息数据库,制定统一标准和数据库平台,把全国所有农民工的档案信息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档案信息共享。但由于档案的信息化建设需要一定的人力、财力做基础,而农民工的输出地多为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受经济基础所限,人员和财力都存在很多不足,对此,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一定支持,搞好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农民工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所以农民工的档案建立与管理并非是一个单位能实现的,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形成的档案材料才会越来越完善,才能够真正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政府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在人力、财力上支持劳务市场、人社部门的职介中心做好农民工档案的管理工作,免收农民工的档案管理费用,保证农民工的档案建立管理机制正常运行。
二是各地可依托劳务市场、职介中心对农民工的档案进行逐一登记,为每一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建立个人的档案资料、为农民工办理劳动保障业务手续。
三是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将农民工的档案资料全部录入电脑,实行动态管理。尤其是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情况,职业培训、技能升级情况,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为农民工在流动过程中的社会保险连续提供依据,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各级劳务市场、劳动部门的职介中心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部门应加强设备设施配置,保证农民工的档案在现代化管理中的科技含量。
五是要配备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保证农民工档案的科学规范。农民工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强档案管理人员配置,管理人员不仅要掌握档案管理的相关知识,还要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的经验,使农民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工同权,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农民工的档案作为个人历史的重要凭证,应该妥善加以保管。农民工的档案究竟应该由哪个部门保存?现在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有很多。农民工输出地、农民工输入地、用人单位、本地村委会等部门对农民工档案的建立都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档案虽然是一个无生命实物,但是档案材料保存单位不是一成不变的,档案从形成到最后销毁,不能永久性地保存在一个部门,所以档案的保管具有变动性。现如今信息网络发达,各个档案馆和其他档案部门都对自己的档案进行了实体保护,同时,也加强了档案数据库的建立,有些档案已经通过扫描的形式保存在了数据库里。农民工的档案通过基层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合作开始步入正轨,如果在基层单位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档案馆,尤其是在农民工人数众多且集中的地方成立一个专门的农民工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并且由专人负责,既能保证当地农民工有效就业,还能确保农民工的档案归属安全,例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率先建立了农民工档案馆,为农民工的档案成立了专门机构,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农民工的档案建立与管理,是一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新举措,是做好农民工有序转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创建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的良好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