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依宪治国新境界

2018-11-19 23:07马一德
北京观察 2018年4期
关键词:党和国家监察宪法

文 马一德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北京市社科院基地研究员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战略高度,在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所做出的又一重大历史贡献。此次宪法修改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治理成功经验和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的宪法表达,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宪法保障。随着修改后宪法的实施,中国共产党必将领导中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开创依宪治国新境界。

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序言,确立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指导思想,符合党心军心民心,体现治国方略的与时俱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等基本问题,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这不仅是全党的指导思想,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指导思想,更是国家前进的行动指南。不仅应该在党章中规定,更应该在宪法中规定,成为国家的根本制度灵魂。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修改完善的,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通过宪法及时把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是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大创新。

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将党领导一切确立为国家的根本制度,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质上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保障。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的领导地位和制度安排,是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关系中不仅代表人民执掌国家政权,还作为领导者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进行全面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逻辑起点,是我们独特的政治优势。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明确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国家运行机制和各项制度中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更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全党全国人民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一致,确保党治理国家跳出历史的周期律,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期限规定,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有利于加强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是确保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根本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从党章和宪法相关规定来看,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和后来历次修正后的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规定每届任期五年,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没有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第九十三条第四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没有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将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部协调一致的要求,从根本法上确保了“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使“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在宪法上得以贯彻和体现,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意义重大。

在宪法中取消国家主席任期限制不意味着改变党和国家领导干部退休制,也不意味着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党和国家在根本制度上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干部退休制度。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至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都有一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改革国家权力配置结构,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对国家权力配置结构的重大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在宪法中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有利于推动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制度的有机统一。此次宪法修改共21条,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据,将为国家监察体制在法治轨道运行提供坚实基础。在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的情形下,行政监察范围不可过窄,必须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将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列入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是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此外,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款,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的主体和权限范围,是完善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大举措,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宪法修改还明确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有力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的制度举措。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促进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最大范围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正能量。

新修正的宪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升华,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自信和法治自觉的高度统一,在世界范围内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法治现代化的途径,将为解决人类法治问题、建设法治国家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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