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为浙江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何为重大事项?规定明确重大事项为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为便于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规定将重大事项分为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先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再按程序报批的重大事项两类。
另外,根据中办发〔2017〕10号文件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为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规定在行权程序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规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同级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加强与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及时拟定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本级人民政府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报主任会议通过后,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二是明确了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的提出主体、主要内容、提出时间和常务委员会审议时间的要求。三是规定重大事项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为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对“一府一委两院”等有关方面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二是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加强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相关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
为保障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落到实处。规定第十八条明确,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质询等方式加强监督。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监察委员会贯彻落实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对违反规定擅自作出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命令、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按要求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等情形,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