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上市公司或有事项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2018-11-17 12:34:34王慧君
老区建设 2018年4期
关键词:不确定性违规事项

王慧君

一、或有事项概述

(一)或有事项的定义与分类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或有事项即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与否来予以证实的不确定事项,可分为预计负债、或有负债、或有资产三类,主要包含未决仲裁或诉讼、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亏损合同、承诺、环境污染整治、债务担保、重组义务等。

(二)或有事项的特征

或有事项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以及由未来事项决定的。具体来说,也即或有事项的当下状态是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客观存在;或有事项结果的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或即使预计其将发生但仍不能确定它发生的具体时间或金额;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根据未来不确定事项发生与否予以证实。

二、或有事项的重要性

(一 )或有事项潜在的影响企业的财务质量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在未对被担保单位的实际经营、财务状态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就为其担保,无视众多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利益,损害了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利益。或有事项具有一定隐秘性,倘若成为既定事实,必将会导致企业产生损失,造成企业的资产减少抑或负债的增加。因此,或有事项将潜在影响企业的财务质量,还对企业当前和未来的财务状况的正确判断产生诸多影响。

(二 )或有事项直接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或有事项的重要特征之一为不确定性,即这一事项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它给企业造成的有利或不利影响的结果通常也具有不确定性。它是一种因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有可能引起潜在的债务或损失的客观事实,这样的潜在损失一旦成为事实,就有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甚者使企业陷入破产、重组、资不抵债的困顿境地。

(三 )或有事项直接影响对企业经营成果的确认

根据会计核算的惯例,在或有事项上企业一般遵循稳健性原则,一般不确认未来可能形成的利得,也即现实并不进行确认;而会确认未来可能形成的损失,会计核算上依据或有损失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来确定入账金额,也可能采取在财务报告的附注中予以注释披露或不予会计反映的处理方式。因而,不难看出或有事项在不同的确认方法下影响着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的大小。

三、或有事项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或有事项范围不明确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业发展之迅速使得企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逐渐加大。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也日渐繁杂,或有事项普遍出现于企业中。针对企业不确定性事项日渐频繁和普遍的现状,准则中对于或有事项范围的考虑稍有欠缺。如衍生金融工具等,还未被准则所充分考虑、规范。但这些极具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事项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发展前景。而且,很多公司都倾向于报喜不报忧,尽可能少披露不利信息,甚至不披露,反而更加愿意披露尚未确定的“资产”。

(二)企业对或有事项的披露欠缺

企业对或有事项的披露欠缺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或有事项在披露的内容上有所缺失。数据显示,在近百家含担保事项的公司中,很少有公司对被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披露,这些公司对于未决诉讼,也少有提及。对于准则中明确提出的“应对产品质量保证提取预计负债”,其中不少上市公司也鲜有提及。其次,或有事项在核算层面有所缺失。如企业对或有会计事项中的预计负债核算就存在准确性不足的问题。在企业的会计核算中,因为预计负债的信息仅仅包含基本信息、预测原因以及预计期初额度等,这往往造成或有事项在核算中出现较大的误差。同时因预计负债的相关数据被企业当作机密看待,普通职工在通常情况下不允许随意查阅。综合这些因素的影响,进一步导致核算的结果失真。

(三)或有事项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

我国有关或有事项披露的监管机制仍然不够完善,各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或有事项披露的监管作用微乎其微。从企业外部环境来看,企业外部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证监会、审计署、财政部等,这些机构多为政府监督机构。但由于我国监管机构改革不够完善,上述提及的三个部门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存在着监督的重叠现象,将造成各方对或有事项的要求产生意见上的不统一。如由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包含信息披露细则的有关要求,由证监会制定并管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做了相关要求,如此便容易产生差异。这便是或有事项披露监管机制不完善的体现之一,制度上的差异导致了对企业或有事项披露的监管被弱化。在这样的监管机制下,出现企业对自身有利信息进行披露或自我披露的情况。与外部监管机制相对,内部监管机制不完善同样是个难题。不少企业的内部审计有关部门实际上并非根据自身需求设置,而仅仅为应付制度的刚性要求。企业内部监管机制缺失独立性,进一步加重有关或有事项整体监管机制的不完善程度。

(四 )企业不就或有事项进行披露违规成本较低

因对重要的或有事项不进行披露的违规损失远远小于进行披露对其造成的损失,上市公司就或有事项的披露出现不少违规现象。对于那些违规成本相对较低的上市公司宁愿违规接受惩罚也不愿意将企业的不利或有事项披露给公众。企业进行违规操作不容易被发现,更加助长了这种风气。不对或有事项进行披露的违规操作不易被发现的原因有二。首先,企业的或有事项属于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会计事项,处于企业外部的监督管理机构无法及时督促其改正。再者,由于我国执法部门不能快速进行处理,很多企业选择铤而走险,在或有事项的披露处理上出现违规行为。综上可见,我国对于或有事项披露的监管力度不足、处罚力度不够。

四、改善或有事项披露现状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或有事项会计研究

实践是理论的基础。鉴于目前我国在或有事项的理论与实务皆不完善的现状,注重深化理论研究于我国或有事项的实际应用更具意义。如在准则的具体应用规范、准则的适用领域细化、或有事项列报披露形式的完善等方面皆可加强研究。

(二)做好或有事项财务信息披露

首先,在对或有事项进行预估和判断时,应严格遵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通过考虑本企业各方面信息,即综合分析和探究企业的生产、销售、债务和资产的实际信息后,做出尽可能合适的预估和判断。其次,在判断过程中,应遵守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企业在面临众多不确定因素时做出的职业判断应保持应有的谨慎,应充分预估风险和损失,既不能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可低估负债或损失。如果企业故意高估资产或收入,低估负责或费用,将会违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要求,损害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使得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失偏颇。企业对于不同性质的事项应区别对待,对于有可能发生并且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足够影响力时,企业应在表内确认或披露此类或有事项;而针对那些发生可能性极小,且不足以影响决策者的判断时,可以不予以披露。当企业某一不确定性事项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不一致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其经济实质对或有事项进行相应的确认、计量、披露。最后,将或有事项的全貌展现出来,也就是要全面的披露,我们还应做好会计信息的收集、统计、分类和财务报表的制作。以此进一步确保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好基础。

(三 )强化监督执行力度

加强对企业或有事项披露方面的内外部监督,完善对企业或有事项披露的措施。内外部的监督执行是以政府部门进行的外部监管执行为主、由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监督执行为辅的过程。通过两个方向对企业的或有事项进行强化监督和管理无疑是一个基本思路。从外部而言,应将监管权合理分配,各司其职且相互协调、合作,避免出现资源不能合理利用、监管混乱等情况。从内部而言,内部监管部门的设置应根据真实需求设立,打破形同虚设的不良境况。企业内部的审计部门应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客观性、独立性,直接通过立法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手段为内部监管部门谋求监管权力,从而对企业或有事项进行合理而严格的审查,对企业违规披露的行为防患于未然。

(四 )加大违规处理力度

第一,加大对此行为的惩罚力度,如对企业对或有事项披露的违规行为加大罚金额度。第二,对涉及违规披露或有事项的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示。如在有关专业新闻栏目对违规公司与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公示,也可在沪深交易所进行公示等,以此来保障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避免此类违规事项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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