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媒体时代应加强红色文化地方立法

2018-11-17 11:51邓凌月
山东人大工作 2018年3期
关键词:红色文化

□邓凌月

红色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和发展是党领导革命军民践行初心、牢记使命之精华的积淀与凝结,蕴含着丰富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历史文化内涵。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红色文化的实质就是革命文化,红色文化既接续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又引领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起到了传承、融合和发展、创新的作用。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

一、新历史条件下红色文化弘扬与传播面临崭新课题

历经97年波澜壮阔的党领导革命之历史进程,我国红色文化遗产丰满厚重,红色文化遗址星罗棋布,红色精神历久弥新。山东更是全国著名的红色文化大省。截至2016年8月,我省具有一定规模的红色文化景区达13处、红色文化展厅179处。沂蒙红色文化是我省红色文化的杰出代表和光辉典范。被誉为“小延安”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两战圣地”的临沂市,是山东最早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地区之一,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八路军第一纵队、115师司令部、新四军军部、华东野战军总部等都曾长期驻扎。当时沂蒙革命根据地420万人口中有120万多人拥军支前、21万多人参军参战、10万多人英勇牺牲,涌现出沂蒙六姐妹、沂蒙母亲、沂蒙红嫂等一大批拥军支前、爱党爱军的先锋模范人物。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建军90周年重要讲话中引用了一首民谣——“最后一碗米送去做军粮,最后一尺布送去做军装,最后一件老棉袄盖在担架上,最后一个亲骨肉送去上战场。”反映的正是沂蒙人民无私奉献、可歌可泣的革命斗争精神。在这片红色热土上形成的“爱党爱军、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沂蒙精神,是我们党极其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值得发扬光大的红色文化遗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在融合媒体大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和多媒体技术为人们接收、处理、存储、传播、共享文化信息提供了快捷便利,媒体的融合交互对于宣传红色文化自身价值、深化传播方式、增强红色文化意识形态功能、提升红色文化凝聚力和感召力,使之成为加强党的政治文化建设、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民族自信强大精神动力,提供了更加广阔的传播途径和平台。但融合媒体的飞速发展,也使红色文化的传播、保护,面临着很多崭新课题,需要应对前所未有的风险与挑战。

(一)融合媒体时代红色文化传播面临新的挑战

当前,各种传播媒介正在进行深度融合,网络媒体特别是借助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的新型媒体,使得信息的传播更便捷、更高效,内容更丰富、成本更低、效果更好。各级宣传、新闻和文化部门与机构,顺应新媒体传播趋势,充分利用融合媒体传播的优势效应,持续加强红色文化网络媒介渠道建设、内容建设,利用网络新媒体平台传播推广红色文化。尤其是互联网新媒体实时、互动性平台以及人工智能技术、3D虚拟现实技术等前沿科学技术的运用,使得人们能够从视觉、听觉等多重感官上直观体验红色文化,也使得红色文化传播产生了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但是,由于综合宏观文化立法及网络传播的立法相对滞后,加之舆论空间管控难度较大,网络传播的信息筛选、过程监控、舆情预警存在很多管理盲区和漏洞,也使红色文化在传播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干扰和冲击。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但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网络媒体的议程设置和舆论掌控仍不能与传统媒体相提并论。一些网络媒体平台的传播乱象,导致红色文化在网络传播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一度出现了“灰色文化”蔓延、娱乐化膨胀等不良倾向。一些崇尚“灰色文化”的人,打着“娱乐无罪”的口号,大肆恶搞、篡改、戏谑主流文化,其实质是社会责任感缺失和核心价值观扭曲,造成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错构、精神信仰瓦解、理想信念迷失。比如,网络和电视上充斥着一些粗制滥造的“抗日神剧”,以消费历史代替认知历史,以娱乐历史代替思考历史。网络上“恶搞”现象蔓延,一些红色经典文艺作品和革命英雄人物、英雄事迹也未能幸免。网络写手为了吸引“眼球”、提高点击率等商业利润追求,不惜歪曲、恶搞我们革命先烈和英雄事迹,任意践踏经典,消解崇高精神。

(二)红色文化传播受到西方意识形态冲击

在价值观碰撞、思想观念多元多变的大背景下,网络传播中的意识形态领域斗争长期存在。国内外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企图通过“文化入侵”和“文化渗透”的形式,用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崇尚暴力色情等消极颓废思想偏离我国社会公众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影响公众的文化生活和思维习惯,以摧毁我们的民族文化精神长城,实现其“欲灭其国,先灭其史;欲灭其史,先乱其心”的险恶目的。一些网络传播内容公开宣扬荒诞、消极甚至反动的观点和言论,歪曲革命历史事实,恶搞、诋毁革命先烈,伤害我国人民民族情感。一些不良网络媒体长期将红色文化边缘化、妖魔化,致使部分对红色革命历史了解较少的社会公众,尤其是价值观尚不稳定、思想基础尚不牢固的青少年群体,产生了红色信仰危机。这种现象如果任其肆意发展,我们将丧失理想信念,丢失民族之根,进而增加我们党的执政风险。

二、融合媒体时代加强红色文化地方立法的重大意义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并指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整体立法体系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革命精神需要依法传承弘扬,优秀文化需要依法保护利用,珍贵资源需要依法开发利用,红色文化的弘扬传承,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都离不开法治的导向、调控、规范和引领。基于对现实与长远的前瞻与思考,发挥地方立法先行性、自主性优势,加快红色文化地方立法步伐,是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课题,体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站位。

融合媒体时代加强红色文化立法的重要意义在于,要以法的强制性手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一是建设管控好融合媒体环境下的文化传播空间,加强对网络媒体的信息筛选、过程监控和舆情预警,依法打击制裁歪曲、诋毁红色文化经典的言论和行为,及时发现并清除各种“噪音”“杂音”, 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二是顺应融合媒体时代传播趋势,实现红色文化与网络媒体的健康有机融合,推动网络传播这个“最大变量”释放出“最大正能量”,形成弘扬宣传红色文化的舆论强势;三是在社会公众尤其是在青少年中,大力加强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红色法治教育,利用网络平台宣传红色英雄事例、红色经典作品,持续推进红色文化、红色法制进网络、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打造多种形式的红色文化氛围浓厚的“第二课堂”,使他们充分接受红色文化的浸染,确保红色基因永续接力、代代相传。

三、融合媒体时代红色文化地方立法的实现路径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国家层面一直高度重视社会领域包括文化领域的立法工作。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调整后的立法规划,将文化产业促进法直接由第三类项目调整为第一类项目,这意味着即将弥补现有法律体系中文化法空白的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条件正日趋成熟。与此相适应的是,国家开始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法入规工作,全国人大将加强核心价值观弘扬及革命烈士保护立法工作,这为加强红色文化立法,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红色文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时代机遇。

(一)抓住有利契机,加快推动红色文化地方立法

各地应抓住国家层面加强文化立法这一契机,加快红色文化地方立法步伐,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产的现状进行系统调查和论证规划,以保护、管理、传承、开发、利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国家法制统一框架内和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明确各地政府在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对红色文化的普查和征集、红色文化保护和开发利用、红色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归属、红色文化开发利用中的经营权归属、红色文化及其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网络域名权等)保护、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来源、红色文化开发利用过程中政府的监管职责、红色文化相关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红色文化管理机关的权限划分、红色文化管理专业队伍建设等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逐步构建起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立法的基本框架,实现红色文化的持续传承和健康发展。

(二)借鉴已有经验,发挥地方立法试验与先行优势

目前,陕西省延安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浙江省嘉兴市、福建省龙岩市和三明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等全国多个省市,已陆续启动了红色文化地方立法工作,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我省滨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0月27日通过了《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并于2017年12月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批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红色文化法规,也是一个比较系统全面规范红色文化保护开发利用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目前,上海、深圳、延安、丹东和我省的临沂、烟台、日照、枣庄等市,也在进行地方革命遗址保护等与红色文化立法相关的立法工作的论证调研,为地方红色文化立法工作进行准备。有红色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省市,都可以借鉴吸收已有经验,发挥地方立法以点带面的优势,加快红色文化地方立法步伐。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红色文化立法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操作空间。在目前国家尚无红色文化立法的情况下,地方各立法主体可以从国情、省情、市情出发,针对红色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等方面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采取不同的模式,进行先行性、自主性立法。 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红色文化综合立法,也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参照本省情况进行区域立法。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需要,结合本市红色文化特色,积极开展设区的市一级立法,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具体采取何种模式,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红色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调整范围、保护内容、立法时机、成熟程度分别确定。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各级政府规章以及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规范调整红色文化的辅助方式。

(三)加强调研论证,积极而审慎地推进地方立法进程

自1979年地方组织法修改以来,历时近40年的地方立法实践,1万多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地方立法在指导思想、立法思路、工作程序、实现路径等方面均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虽然红色文化的地方立法在内容上有其特殊性,但都属于地方立法的范畴,在立法程序和实现路径上,各地应不断加强学习借鉴、调研论证,积极而审慎地推进红色文化地方立法进程。

虽然地方立法工作主要以人大为主导,但创制法规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必须积极取得其他党政部门的重视支持,就立法指导思想、调整范围、重要内容达成共识。有红色文化立法需求的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应将红色文化地方立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应统筹和指导市一级人大常委会的红色文化立法工作。市一级人大常委会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址数量分布、保护现状、人文内涵进行认真调研、摸底排查,针对需要与可能进行立项论证,具备条件同意列入立法项目的,应根据其条件成熟程度,分别确定为一、二、三类项目,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实施。对于正式提交审议的红色文化法规草案,应主要在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是否超出地方立法权限,是否切合当地客观情况,是否与部委规章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相互衔接协调,执行和施行中是否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认真审议讨论。

总之,新形势下加强红色文化地方立法的终极目的和根本所在,是以法的稳定性、规范性、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和更有力的措施,在多媒体融合传播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弘扬红色精神,接续红色薪火,传承红色基因,实现红色文化的传播传承与创新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加油助力、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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