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的内涵拓展与发展政策建议

2018-11-17 07:17:35李喜梅邹克
社会观察 2018年6期
关键词:科技产业高新技术金融

文/李喜梅 邹克

宏观视角下的科技金融新内涵

要素驱动型与房地产依赖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全要素生产率呈下降趋势,且消耗了大量资源能源、污染了环境。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转换经济增长动力的宏观战略,这些宏观战略的一个共性目的在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或环境约束下的全要素生产率。例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要在于培育、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壮大;供给侧改革则旨在通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强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撑能力、进一步简政放权助力创业创新、搞活微观增强企业竞争力等改革目标实现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根本目的,通过支持战略新兴行业、现代制造业等路径实现,破解传统增长模式中的资源约束与环境约束。

在科技与金融的全面耦合深化阶段,政策上更加注重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对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推动作用。无论是十九大提出的创新型国家建设战略,还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科技创新及科技产业发展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相关战略不可缺少的部分,由此科技金融在宏观上也有了更加重要的地位。综上,宏观视角下的科技金融新内涵可提炼为:科技金融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全要素生产率,能够促进战略新兴产业与现代制造业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可以更好地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的,实现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目标。

中观视角下的科技金融新内涵

随着科技金融发展进入科技与金融的全面耦合深化阶段,要求科技金融发展的重心逐渐由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转移,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模式要由分散发展向集聚发展转变。将金融与科技产业相结合,可以称之为“科技产业金融”。“科技产业金融”的原理是:科技资源的资本化、科技资产(知识产权)的资本化、未来价值的资本化。在“科技产业金融”中,科技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是基础,金融起到催化剂和倍增剂的作用,金融与高新技术产业互动创造新的价值,大大加快财富积累。“科技产业金融”是实现相关中观战略重要手段。

“科技产业金融”与已有科技金融的不同之处在于:基于公共产品理论与代际公平理论,通过科技金融的相关制度设计,借助“科技产业金融”进行投融资分配,从而实现科技风险在科技企业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均衡分布,解决科技企业收益风险的期限不匹配问题,促进科技产业加速与集聚发展,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在现实中,科技成熟企业与科技初创企业是同时存在的,因此还可通过科技企业积累的利润、所建立的信誉获得的融资能力成立金融实体,投资于新兴战略产业、现代制造业等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种子企业、初创企业,在大数定律下实现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积累,进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壮大。进一步又可以反哺“科技产业金融”,实现高新技术产业的良性发展。也就是说,将未来的高新技术产业收益折现,通过产业基金、创新金融工具,促进现有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的加速与集聚发展。

微观视角下的科技金融新内涵

目前,科技金融内涵注重金融对科技纵向转化的作用,忽视了微观视角下科技金融内容的横向拓展。科技金融的横向拓展是指对已有科学技术的应用领域、使用区域等进行横向应用,通过范围经济效应实现科技财富最大化。这些科学技术已经在各自领域或区域实现了价值,但由于种种原因,存在一定的门槛,难以横向应用,需要通过与金融结合等手段,推动该类技术的发展与二次开发应用。比较典型的科技金融横向拓展的例子是:军民技术融合、国外技术引进、国内技术产品出口等。军民技术融合的门槛包括:军用技术的保密性、民营资本进行国防工业的背景歧视等方面;国外技术引进的门槛包括:国外对中国技术出口的封锁等;技术用于拓展国外市场的最大门槛之一就是资金门槛。

综上,基于赵昌文、陈春发等(2009)的定义,科技金融内涵可拓展如下: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扩散转移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型安排,可通过产业金融分散科技风险、促进科技资产财富化,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加速发展、集聚发展,是由科学和技术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转换发展动力、建构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推动力。

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在科技金融新内涵的基础上,从政府角度来看,同样应从宏观、中观、微观三方面看待与解决科技金融在实践发展中的问题。

1.宏观层面的政策建议

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进行科技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与底层规则完善。科技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方面,效仿普惠金融发展经验,出台《科技金融发展原则》《科技金融指标体系》;配套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等,出台国家科技金融体系建设方案,从优化科技金融体系的基础架构、拓宽技术转移的金融通道、完善科技金融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与强化组织实施等方面推进国家科技金融体系建设。在完成顶层设计之后,还要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体系的底层规划。一是在相关政策制定完成后,政府应主导引导科技企业与投资方,营造良好的科技投融资环境;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制度设计。二是完善激励科技投融资活动,既要充分利用民间资本介入科技金融体系,又要设立科技金融专项扶持资金,建立面向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型服务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三是拓展科技投融资渠道。探索建立科技贷款、科技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科技保险、证券、信托、科技咨询、信用评价等相关业务之间的捆绑融资模式和协同发展机制。四是改善科技投融资服务水平。培育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培育科技金融人才,提高科技金融服务水平。

合理地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扩散与转移、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之间分配金融资源。科技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扩散转移、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在时间维度上差异很大。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的不确定性大,对经济增长的直接促进作用有限,但却是科技创新的基础工作,有着长期的影响。鉴于中国科技创新的基础还有待夯实,应加大政府政策性金融的支持,鼓励科技企业的科技开发工作。技术扩散与转移一般都有着较大的市场价值,对经济增长的直接贡献较大,但存在各种各样的壁垒,难以实现与金融的有机结合,政府要破除相关壁垒,撮合技术与市场金融之间关系,达到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加速发展、集聚发展的目的;高新技术产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的经济增长新动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巨大,政府与市场均应投入大量的金融资源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加速发展与集聚发展。

构建科技管理与金融管理等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科技金融的工作实质是科技工作,目前的科技金融工作以科技管理部门为主导。但是,金融的地位又十分重要,目前仅仅靠政府推动的科技金融效果有限,这就要求产业规划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等部门积极参与到科技金融工作中来。科技管理部门出台科技创新政策时,应与产业规划、金融管理部门之间进行信息共享、沟通,使得产业规划、金融管理部门充分理解政府战略与政策的含义,配套出台相关的金融支持措施。科技管理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以及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科技金融的发展信息、动态、趋势召开会议进行交流并商讨对策。进一步还可逐步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动和战略合作机制。科技与金融融合的相关协调机制还体现在商业银行的内部。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原则上商业银行不能进行股权投资,在投贷联动试点中,商业银行必须采取“银行+子公司”的模式推进投贷联动业务,但由于商业银行内部业务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的目标不一致,将使得高风险的股权投资业务难以开展,这意味着需要银行内部对总体目标进行明确,形成有效协调机制,综合平衡风险和收益对投贷业务进行有效考核,调动内部主体的积极性,发挥投贷联动对科技金融的支持作用。

2.中观层面的政策建议

促进地方科技创新产业集聚,形成地区经济增长极。一是通过产业园区实现科技产业集聚。可结合各地区已有的技术基础、产业基础促进科技创新产业集聚化,截至2015年末,我国已有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145个,围绕这些作为地区经济增长极的科技创新产业集聚园区,从龙头企业和初创科技企业两端发力,协同推进。一端向龙头企业发力,设立公共检测平台、公益研发机构、行业大数据中心等,另一端向初创企业发力,吸引初创企业到相应的产业集聚园区发展。二是通过产业链建设实现产业集聚。通过向上下游相关产业扩散,降低信息成本、技术搜索成本,提高分工协作效率,实现对经济增长的引领作用。以深圳华强北商业圈为例,在政府发展产业创新园区时,电子信息市场凭借其上下游企业均处于本地有利优势,形成了高效专业分工协作体系,这种情况下,任何一部分创新发展都易引发联动效应,促进整个市场的效益增加与相关产业链的技术突破。

培育与发展“科技产业金融”市场主体,完善对科技金融的政策支持与保障。科技金融离不开“科技产业金融”市场主体的支持。现阶段“科技产业金融”市场主体还有待培育与发展,具体通过以下路径实现:首先,支持龙头科技企业设立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它们参股科技银行、依托公司等,结合行业、市场与信息优势,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发展;其次,加大引进、培育与发展“科技产业金融”机构的力度,引进、培育与发展科技银行、科技金融控股集团、风险投资公司、科技金融服务公司、科技产业投资公司、科技类信托公司等产融结合型的金融机构,在区域布局上尽量与产业集聚一致,对这些金融机构的业务做出比较明确的限制;再次,加快设立、募集和运营科技产业发展基金。围绕各地区产业特点、现实需求和发展趋势,培育与发展形式多样的产业基金和创投基金,建立财政科技资金的稳定投入增长机制,扩大种子基金、创业基金或科技创新基金规模;最后,利用金融科技促进科技金融发展。政府要支持金融机构充分发挥科技金融对于金融创新的影响,基于大数据技、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等,创新科技金融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与产品等,促进科技金融的集聚发展。

通过中间环境建设,完善科技金融退出机制。一是加强技术二次开发的公共研发机构或类研发机构建设。具体的建设构想如下:类研发机构可选择采用政府建设并运营、政府与龙头企业共建共管等新型管理模式;将技术创新应用推广、科技金融服务等纳入到科研院所以及高校的领导的考核体系中来;鼓励政府利用这些研发机构的实力,就集聚科技产业需要解决的二次开发相关技术,设立相应的课题或项目;对于有特殊的技术开发壁垒的项目,比如军民技术互转的研究,要就团队协调机制、考核机制、有关保密技术的解密机制等,设置有特色的解决方案。二是加强科技金融的交易平台与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包括:构建与完善“新三板”市场,构建与完善科技企业金融资产交易所、知识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体系,拓宽科技金融投资的退出机制;构建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投融对接、行业分析、信息推送、发展咨询等服务,为科技金融提供一站式服务。三是加强科技金融的政府服务机制建设。包括:成立科技金融服务政府工作小组;通过制度安排分散科技金融风险,引导科技产业金融集聚发展;地方政府在推动科技金融发展中可设置一些具体的、阶段性的目标,比如:在三年内筛选本地区200家成熟科技企业提供上市支持等。通过一系列支持措施,逐步做大科技金融市场。

创新与完善金融工具与产品体系,降低不同企业生命周期的金融抑制。科技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金融需求的性质与规模、金融抑制程度各有不同,政府的微观金融支持与退出需要分阶段依特点详细考虑。政府应适应和调整不同企业生命周期下金融的供给与配置方式,并提供配套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金融抑制,实现科技产业的成长、发展与成熟。种子期科技企业的风险与收益均小,公共科技金融应加大介入力度,利用科技企业价值评估手段,筛选出具有财富化前景的科技资产。初创期科技中小企业的风险大而收益较小,科技中小企业的金融抑制程度大,公共科技金融应通过相应的金融安排加大对科技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市场科技金融的引导,发挥科技金融对科技资产财富化的加速度效应。成长期科技企业的风险较大收益也较大,收益可以覆盖风险,融资渠道逐渐丰富,公共科技金融发挥杠杆撬动作用,引导市场科技金融深度介入,实现科技资产快速财富化。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背景下,还要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分散风险。种子期与初创期的风险大、存活率低,在大数定律下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科技开发,才能夯实科技创新的基础,传统方法是加大孵化器的培育力度等。现在则可充分利用互联网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方式,由市场顾客对技术项目进行筛选,降低项目投资风险。

3.微观层面的政策建议

一是加大政策科技金融对军民融合、技术引进与技术产品出口等技术扩散与转移的支持力度。军民融合、国外技术引进、国内技术产品出口属于对已有科学技术进行横向拓展,通过发挥科学技术的范围经济效应,实现科技资产的财富最大化。这些技术是相对成熟的技术,没有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所面临的技术风险,其财富的加速过程更快,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更大,例如,在未来三年中(至2020年),北斗导航产业规模将超过4000亿元。目前,将军民融合、国外技术引进、国内技术产品出口等内容纳入到科技金融工作之中还未形成共识,这对于各地方政府来说,是一个绝佳的战略机遇期,在接下来一段时间,有必要从政策与制度、金融工具安排、军民融合与国外技术的信息收集等方面加强研究与展开工作,在实践中可鼓励科技金融创新,允许试错。

二是商业银行要创新科技信贷业务,支持科技的扩散与转移。为促进军民技术融合、国外技术引进等技术的转移与扩散,银行可针对这类业务适当提高贷款质量和容忍度,将科创企业贷款质量的管控目标提高到全行总体安排,扩大科技贷款的规模;针对性地适度降低技术的转移与扩散相关科技企业融资门槛;根据技术的转移与扩散业务的具体特点设计、改善贷款流程、产品和模式;可根据这类业务的特点对信贷风险评估模型进行优化,提升相关科技贷款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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