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桂波
【摘 要】在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当中会计工作是一项十分基础但又十分重要的环节。在通常情况下,会计人员都会按照会计准则上的规定进行工作,尤其在会计收入确认和纳税方式上要严格按照相关准则进行。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准则在国家政策的调整下发生了新的改变。新会计准则的出现让会计收入确认以及纳税这两方面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个问题展开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纳税影响
一、引言
会计准则在新政策的调整下发生了巨大转变,而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当中需要增加所有者的权益,用通俗话讲就是增加企业所有者的经济收入。对于企业而言,主要的收入来源就是企业日常的出租服务活动、销售活动、劳务输出活动等。所以,为了让企业在报税方面更加准确,企业需要把自身因经营活动而获得的税务信息依法提供给相关税务部门,因为税务部门会把企业日常经营的活动信息作为计算税额的重要基础。而企业的会计收入确认也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变化。因此,企业需要按照新会计准则上的规定让会计收入确认和纳税同步进行。
二、在新会计准则下会计收入确认和纳税的影响分析
1.会计确认方式的概述
收入是指企业通过产品销售、劳务服务或者资产使用权等方式来获得的商品对价,而企业日常所经营的业务活动都是在签订合同以后才能开展下去的,所以在新会计准则中同样也是以合同作为经营业务的起点,然后再对会计收入进行确认,而确认方式主要就是购买方从企业那里购买到商品或者是商品使用权并从中获得了全部的经济收益,否则是无法对企业的会计收入进行确认的。
2.收入确认方式对增值纳税所产生的影响分析
消费税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之上附加征收的一个税种,而对于纳税人来说需要把关注的重点放在新会计准则对纳税所产生的影响方面。
新会计准则所强调的是商品控制权的转移方面,和传统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更偏向于通过相关法律文件、商务手续来作为收入确认的主要方式。在原会计准则当中,像一些企业的商品控制权进行全部转移以后并没有及时的确认收入,因为在合同条款中有退款这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在退货期满前,商品的所有权利、风险和报酬还没有转移。然而在实际交易中很多商品是无法满足退货这项条款规定的,比如有些商品已经用到了建筑工程当中,这种情况下基本上是存在很小的退货概率的。而新会计准则是在强调,一旦交易双方签订了商品所有权的控制合同,那么在交易过后且合同要素都齐备的情况下,购买方就应该及时确认收入。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新会计准则在某种程度上会对确认收入产生一些制约性的影响。尤其在商品还处于销售方的控制范围之内,如果在这时企业确认了收入就容易损害到收货方的利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就需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全部交易流程和交易框架,通过分析和对比以后才能做出最终的判断。也要把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区分开,因为和有形资产相比,这种劳务型的无形资产的商品控制权转移是最为明显的,因为它可以直接代表企业是否已经获得了收入。
劳务型的无形资产是需要分期提供的,商品控制权无法一次就转移完成。总体来看,劳务型的资产交易一共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一次性的交付。二是分时期的交付。在交付完一次性的劳务型成果以后,商品控制权也就完成了全部的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可以对收入进行确认。而阶段性所交付的劳动型资产,由于商品控制权没有全部转移完成,所以企业无法对会计收入进行确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多增加一些业务选项。这样一来,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就可以灵活变动。举个例子,建筑开发商为企业开发一个工程项目,在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中,建筑开发商为企业所提供的每一个服务项目都可以单独计算费用。当所有单独的项目完成以后,开发商就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去让企业支付所有的服务费用。当单项的服务项目进行商品控制权的转移时,开发商就可以对收入进行确认。
到现在为止,按时期、按时点对会计收入进行确认是会计核算中比较难的一个环节,因为企业的业务形态是复杂多变的,而且每个业务项目的战略也是不尽相同的。比如工程项目可能本身就会存在很多的履约义务,而在投资回报上有的投资者是为了在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上获得更多的回报,而有的则是更注重于未来的项目运营收入。如果双方选择了按时期确认收入,那么投入方式和产出方式的不同选择也会让会计收入的确认速度发生偏差,因为有些开发者为了可以节省资金、资源的投入就会在前期的项目上减少投入,而到了项目的后期阶段就会进行大量设备和资金的投入,如果这时通过投入法去确定项目进度,就会导致收入出现前低后高的结果。
和会计收入确认方法相比较,计税收入确认的最大特点就是形式重于实质,比如合同形式、票据形式是确认计税收入的重要方式。在发出货物的当天,卖方需要按照合同上的收款日期办好所有的托收手续,当商品发后的180天,开发票的当天就是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关于这一点,财税[2016] 36号文件中就对确认计税收入的时间点进行了说明,是把书面合同的确定付款日期当做是确认计税收入的重要标志,如果不存在这些标志,就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转让当天作为确认计税的时间。
由此可见,在确认会计收入上如果是采用的某个时间点的确认方式,就有可能会在一个时间段里产生增值纳税的义务,如果是在某个时期对会计收入进行的分期确认,就有可能在某个分段时期产生增值税纳税的业务,但是它也许不会和会计收入确认同步,有可能是产生的一次性的纳税义务。所以在这种关系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企业和财会人员都要及时根据新会计准则去调整好企业的各项业务系统,对会计确认和税收进行有效的管理。
三、收入确认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所产生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在确认收入这方面改变了原先会计准则的逻辑和规则,但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则依然没有变,依然是实质大于形式。如果从税制角度去分析,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其实就等于企业的会计利润。所以企业确认会计收入时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九条规定去计算应纳税额,也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本原则去确认销售收入。在新收入准则发布以后,笔者认为税收政策和收入准则还尚未实现同步,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会差异,所得税政策和会计准则要尽快保持一致,而企业在确定计税收入时也要以新会计准则为主。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和财税制度还并没有得到全面的完善,依然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如果从企业的管理角度去分析,企业的管理者要关注和了解国家所发布的新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要尽可能减少或者避免出现多纳税情况,要控制好税务的支出。同时,各政府部门也要对会计准则进行及时的调整和完善,因为这些不足和缺点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最后,企业也要对会计收入确认对纳税所产生的影响引起重视,并加强自身的发展速度,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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