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中国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高峰论坛

2018-11-15 07:51
互联网天地 2018年7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竞争

时间:2018年7月12日全天

地点:国家会议中心

主题:一带一路影视产业发展与保护、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

论坛概况:

2018年7月12日,由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中关村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举办的“第三届中国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高峰论坛”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报告厅成功举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领导、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领导、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行局领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领导等500余人参会。论坛围绕一带一路影视产业发展与保护、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等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本次论坛上,由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等18家单位起草,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发布了《国际影视版权授权协议范本》/《International Film and Programme Copyright Lisensing Model Agreement》和《大数据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及电子存证调研报告》。

李文宇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从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来说,到2018年第一季度,全球的互联网服务企业已经达到5.87万家,接近6万家,其中上市企业861家。从互联网产业的企业的营收规模来看,基本上保持着年均增长20%的这样一个增速。关于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部分侵权由于互联网的分散性和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的使用,出现了在跨国家、跨地区取证和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服务器端隐蔽性好,取证非常困难。加强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取证的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是网络知识产权取证和侵权取证的迫切需求。涉及到应用环境和技术标准,涉及到取证设备的功能性的检测验证,涉及到一些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第三方取证机构、司法机关在取证固定和提交方面进行有效的衔接以及一系列标准化的问题。

秦元明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

党和国家对知识产权司法重视前所未有,有两个标志性的事件,第一个是2017年11月20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2月6日由中办国办印发。第二个是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用了两个“最”字,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第四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也提出了几个标准,到2020年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基本建成知识产权法院体系。2035年要成为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本世纪中叶要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示范者和引领者。

郭春飞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国际影视版权授权协议》历时两个多月,我们是以英文的方式直接起草。在确定这个合同制作方法的时候,参考了一些互联网公司,包括我们的影视权利人公司提供的合同范本,同时我们也参考一些国外的授权合同范本。维权、赔偿金的分配、违约、包括违约金的量化都有所体现,这是中国特色。另外我们赋予了一个解约权利。这个协议只是一个尝试,我们希望在未来大家共同打磨,让它更加完善。

马中骏 慈文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影视行业归根到底就是创意产业,近年来,影视IP由于其独特而持久的内容价值,强大的粉丝效应引发的营销价值,在创意非常短缺匮乏的影视内容市场中受到热捧。从发展角度来讲,IP文化的保障需要有综合的法律体系和管理的长效机制,这些是当下的难点和痛点。网络具有开放性、跨时空互动性、信息共享以及兼容性、虚拟性等特性,它并非法外之地,需要强化网络执法。但是目前网络执法存在执法权混乱、执法对象认定难等问题,导致网络的执法面临困境。我们必须不断提高网络执法效能,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促进互联网有序健康发展。需要从法律制度建设层面和实施长效机制保障层面解决。影视行业归根到底是精神文化产品的重要源头,不仅是经济产业课题,还是事关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社会文化课题。

陈昶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

发布《大数据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及电子存证调研报告》,包括大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现状、大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难点、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证据的存证、审查和认定的相关问题、解决大数据案例问题的路径建议。大数据的属性特点注定了它的保护方式会有特殊的影响,一方面在知识产权的专门法没有涉及到大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如何保护的情况下,被害人通常会选择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为兜底条款。当以上案由起诉后,法院对涉诉行为性质的界定也是一个难点,大数据的竞争是正当或不正当性,实际上它的边界一直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涉及到一个多维的利益关系的衡量问题,所以对于不正当竞争考量的时候,实际上在我们司法体系中有一个多元衡量、价值衡量的过程。

谢胜落 国广星空视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语音识别的准确率就是从中文的语音转成中文的文字能到97%。人工复核主要是把一些敏感的词汇、敏感的词义找出来。现在的时间配比是1:1,就是一个小时能做一个小时的事情,现在我们希望一个小时能做十个小时的节目,这是我们的目标,我们最后的识别的准确率希望能达到99%。结合现在文化传播的任务,我们要搭建一个“一带一路”的文化交流平台,包括上传、生产、管理、交易、版权、翻译、分发等,这是一个完整的交易平台。

钟友文 腾讯信息安全行业产品中心总监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刚刚开始做一个叫区块链的电子存证这样一个链,我们希望更多的司法机构跟我们一起来尝试,把这个链条付诸司法实践当中。我们正在做确权、核实、固证以及确权查询,以及最后的处置。希望更多的人参与到黑产对抗,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希望更多的影视公司与我们一起合作,共同进行社会治理,

潘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北京高院对外正式发布了《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指南》有专门一章是关系到影视产业的保护问题。《指南》很多内容源于北京法院以往的一些文件的梳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抽调了北京三级法院的一些骨干的法官参与到梳理文件、整理问题和具体撰写工作中,吸取了很多优秀判决的意见,其中既包括北京法院法官的优秀裁判文书,也包括一些外地的优秀法院的裁判文书。在《指南》撰写过程中,我们也充分吸取了各行各业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说这是一个知产领域集众多的行业或者说众多的专家和学者的意见的一个综合体,最后它的出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李冰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我们在影视版权当中遇到很多问题,也看到了互联网行业为了维护影视版权所做出的很多努力,特别是看到司法部门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加大的力度。提出维护影视版权的新的思路,就是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我们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矛盾纠纷争议的这样一项法律制度,这项法律制度所调解的范围是什么?就是只要不违背我们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行禁止规定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可以调解解决。

王艳芳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

新形势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挑战首先是法律上的挑战,法律边界的模糊性;其次是搜集证据困难,特别是互联网的实时性和易修改性,使证据的搜集和保存更为困难;最后是损害后果的裂变性,多种因素叠加,导致损害后果的不可控。对于如何应对新形势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提出几点建议:一是需要加强调研,切实走进企业实际调研,了解真实的经营状况。二是法官要增强自身素养,加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增强对法律适应的智慧。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属性是一个竞争法的属性,根本判定标准是对竞争秩序的损害。其次我们要认识到竞争秩序是一个动态判定的过程,切忌僵化司法,对竞争关系、对跨界竞争、对于不正当竞争认定的标准切忌僵化。三是需要对竞争关系的本质和竞争的新业态进行重新考量。四是需要对知识产权专门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界定清晰,不能对专门法认识不清晰。五是要谨慎地适用反法第二条,切忌泛道德化,避免将公共领域纳入私有范畴。

刁云芸 腾讯公司法务综合部诉讼副总监

在新的反法颁布之后,自由竞争和有序竞争的对比可能比较深,存在我们应该如何去判断、去对待的问题。其实我们想说的是自由竞争是可以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不能说没有边界或者任意的、自由的竞争,它应当是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的自由竞争,两个市场竞争的自由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都为了争夺相同的用户,应当采取提升用户体验、产品体验、提升产品功能去争取用户的选择,而不应该采取互相干扰、互相破坏、互相妨碍的方式进行竞争,我们希望真正的有序竞争应该按照这个方式运行。希望司法机关的同仁和广大同仁在适用反法的时候可以有一些理念上的创新,比如在充分了解互联网的产业、产品模式的基础上,要大胆地、正确地适用反法第二条,有效地界定并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创立规则,保护互联网和行业的有序发展和良性竞争。希望可以真正把技术创新和以打着创新旗号进行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进行区分,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希望在反法规制过程中,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判处金额,必要时可以采取诉前、诉中禁令的方式,有效制止侵权后果的扩大。

杨德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提出屏蔽网络广告纠纷中的六个关键词:第一个关键词是正当性判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特别是运用反法第二条的时候,被诉行为的正当性实际上是判断的核心。第二个关键词是干扰行为。屏蔽网络广告属于市场竞争当中的干扰行为的一种,也是正当的、天然的。第三个关键词是消费者利益。在屏蔽广告行为中,与消费者利益结合,是不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是不是能够增加消费者的利益,在这个语境下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到底是什么。第四个关键词是技术中立。所有的视频分享都是基于P2P基础上的,而且这种技术的应用更加成熟、更加完善。第五个关键词是促进竞争。屏蔽网络广告有利于促使广告投放者改进广告内容和形成或者促进广告内容的进步。第六个关键词是在判断过程中的对弈思维。在缺乏充足的案例和数据的基础上,实证角度给我们提供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做出判断之前往往需要借助于对双方行为模式的模型的搭建还有行为后果的推导。

崔玲玲 百度公司法务部高级经理

我们希望能够从宽认定商业诋毁等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关系,增强对网络谣言,使用反法打击的力度。目前几乎所有的商业诋毁类的案件,自媒体平台对于企业的商业诋毁类案件绝大部分都采取的是侵权方式,我们希望能够对竞争关系从宽认定,增强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我们处在一个非常难得的时代机遇,处在一个万众创新的时代,一个创新求变的时代,作为互联网从业的一份子,我们都希望能够有创新的技术、创新的产品、创新的服务,来回馈网民,来回馈社会大众,而不希望把很多的精力疲于应付各种层出不穷的网络谣言。

王艳芳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

什么是言论自由,什么是商业诋毁,我认为取决于证据,每个个案的情况都不一样,从发表言论当中直接获得利益,一般可以推定为是一个商业的评论,但是没有获得直接利益的并非一概排除,这是由于互联网的特点造成的。另外,解决侵犯名誉权和商业诋毁的界限,也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对企业声誉和产品声誉的影响是商业诋毁的范畴,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攻击只是名誉权,是不一样的。另外我们看言论自由和商业诋毁这样一个界限,什么时候是评论?什么时候是言论自由?什么时候是诋毁?要看是不是对这个企业的产品声誉和产品的信誉造成损害,是不是构成商业诋毁要看这些言论是不是虚假的,是不是片面的,是不是不合常理的,是不是容易误导的。并不是所有的真实言论就是不会误导的。

詹巍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总监

我想从市场的角度对司法提几点期望:第一,从理念上希望能从权利本位真正归位到行为本位,如果我们从权利的角度看,每一个竞争行为,不管是否正当,都是对竞争对手利益的减损。第二,我们非常关注能不能从证据的判断到算法判断的过渡,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实际上取决于证据,但是在数字经济中,大量的证据体现为一个数据的提交和数据模型算法的提交,有很多困难。第三,希望司法能够拓展制度想象的空间,技术的推进势必要推动制度的变革,司法不仅仅是化解矛盾,更希望司法能够为新经济的发展设计出一种好的制度,因为裁判的结果既是化解矛盾,同时也是对未来交易结构的重构。我们最终是希望能够通过司法的手段推动规则的迭代,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滞后永远是一对矛盾,通过个案的裁判来树立一种类案规则,从而推动自主的规则迭代,在这种背景下对数字经济的发展是非常有帮助的。

徐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涉及网络环境下竞争行为的规制,特别需要强调,怎么看待《反不正当竞争法》。长期以来,我们都认为不正当竞争属于知识产权大范畴,都是在侵权这样一个思维范畴下来讨论这些案件,但是法律解读和理解它的原则和精神的时候,它和我们的知识产权单行法是有差异的。准确而言,我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个行为法,而非涉权性的法律,这些涉权性的法律通过侵权认定来保证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侵权行为的判定相对也比较简单,只要特定的权利被侵害,没有免责事由就构成侵权,但是行为法是通过认定行为的不正当性,认为这个行为破坏了公共利益,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反法不是建立在对实体权利保护的基础上,它关注的是秩序,而非权益,我们不能偏离对行为不正当的认定,而不适当地将非专有权来作为专有权保护。

谷海燕 新浪集团法务部总经理

在数据流通的生态链中,最初贡献有数据的用户同时有平台的身份,还有开发者身份,有挖掘人的身份,还有加工者,有售卖者,还有估值,所有这些产业链上的权属人都应该对应好身份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对产业上的灰色的、黑色的产业链条给予法律上的打击。版权界、司法界有很多相关的新兴案例,不管是通过行政手段还是刑法手段,这些案例都会带给我们一些非常直接和有效的效果。建立数据利用追溯机制,是非常有效或者非常必要的一个机制,数据在流通过程中会受到一些污染或者说会出现一些真实与否的问题,如果建立很好的机制,就像食品有很好的二维码追溯机制以后,你会很好地找到在哪些地方出现问题。另外是授予平台方对于数据的主体角色,我们给予权利,同时也要赋予一定的义务,对于产业而言,大家站在产业的角度是没有异议的,司法判决能出现这么一个定性的结论是大家非常欢迎的一个表述。

马晓明 搜狐法律研究中心政策研究部主任研究员

通过对互联网竞争态势的分析,我们有有以下期待:第一个期待就是希望在司法解释中能够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予以明确;第二个期待就是希望能把这些普遍发生的,很多判决都已经认定的,大家有很多共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认定。竞价排名产业链中,推广服务使用者有勾选关键词的权利,他设定了关键词,但是关键词定价其实是搜索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设定了显性使用和隐性使用的问题,在呈现给用户页面的时候出现三个内容,一个是标题,一个是描述,一个是URL地址。显性使用是搜索结果会展示商标或其他专有权利设置的关键词,隐性使用是仅将他人的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并没有将其编辑在推广内容中,不展示他人的商标或者其他专有权利,这就造成了大家对竞价排名的一种误解。对于显性使用和隐性使用,要讨论审查范围和审查义务的问题。在显性使用中,在推广内容使用了他人的商标之后,我们认为应该是构成商标侵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齐守明 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

在新的反法领域其实并没有把这个恶意猎挖主播的情形列入到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里,需要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第一,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不正当性,可以通过解释一般的条款主动界定直播领域的竞争规则。还有就是直播平台频繁地挖角行为,有一些直播平台为了发展会有这样的习惯,经常去挖别人的主播。所以频繁挖角破坏了正常的竞争市场秩序。第二,对猎挖平台的合法权益是否造成损害,这种猎挖行为相当于直接攫取别人的胜利果实,是对他人长期经营果实的粗暴掠夺。原平台培养主播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还有合作过程之中形成的流量,到时都会付之东流,对该行为不加以制止就不足以维持公平的竞争秩序。平台为主播违约买单会助长主播违约的风气,弱化直播行业的契约精神,造成主播在行业之间不断流动,形成恶性循环,同时还降低了行业效率,最后把主播的身家给炒上来了,平台方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站在行业的角度,我们希望大家能够遵从一定的竞争规则,司法发挥调解市场竞争的作用,平台也应该从自身解决这个问题,通过一些方式留住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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