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8〕83号)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聚焦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重点难点问题,勇于突破政策障碍和利益藩篱,集中力量打攻坚战,抓落实、见成效,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投入保障可持续、健康事业得发展。
(人社部发〔2018〕46号)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做好就业扶贫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突出问题导向,优化政策供给,细化工作方案,下足绣花功夫,确保就业扶贫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资金倾斜和支持力度,确保就业扶贫政策落地生效和工作顺利推进。
(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地履行安置责任和国防义务,为现役官兵安心服役、专谋打赢提供有力保障,为退役士兵融入社会、就业创业创造良好条件。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川办发〔2018〕73号)
坚持政府推动激发企校活力,高端引领带动整体发展,机制创新促进全面提升,通过三年努力,聚焦高端产业培育一批技艺拔尖的知识型技能人才,围绕重点产业集群培养数量充足的操作型技能人才,服务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培训大批实用型技能人才,技能人才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培养质量显著提高、作用效应充分发挥。到2020年,全省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000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比达到25%,高端技能人才形成雁阵效应,技能人才总量、结构和对经济发展贡献率居于中西部领先地位,有效支撑四川高质量发展。
(川人社办发〔2018〕160号)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不包含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川人社办发〔2018〕154号)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3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5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此前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