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陈娟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 四川德阳 618500
民事主体资格方面的平等主要指的是其主体所拥有的民事权利平等。
第一,自然人所拥有的民事权利平等,只要是我国公民,不管年龄、民族、性别,还是文化程度等方面存在差距,他们所具备的民事权利均保持平等性,个人或者是机关都不能够对这种权利进行剥夺,而公民自身也不能够随意抛弃这种权利。除此之外,我国民法规定,精神病人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便是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使用民事行为,并且享有民事权利,这样可以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一方面我国公民拥有的民事权利具备平等性,而在我国领域当中的其他国家人们也可以展开民事活动,与我国公民相同具备民事权利。然而,这样的待遇也是有条件的,一般情况下,限制下面两类人,其一是把此人属于的国家需要给予我国公民相同待遇当做基础条件;其二是依照独特法律的相关规定,其他国家人民不可以拥有与承担民事权力和义务的人员。
第二,法人所拥有的民事权利平等。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人是拥有的民事行为与权力能力,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组织。此能力在法人组织得以成立之时便已经产生,直至法人组织终止之后才会消亡。因此,不管是什么组织,只需要与法人组织成立要求相符合,便能够获得相应的法人资格,具备民事权利,并且法人组织并没有等级或者是大小方面的区分。
第三,自然人和法人两者之间的民事权利具备平等性。法人以及自然人都属于民事主体,他们拥有民法人格,因此,两者之间的民事能力平等,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享有权利。
第一,民事主体参与到民事法律当中的位置是平等的,其主体在形成、变更以及终止关系的时候应该平等进行协商,并且当事人之间的意志不可以强加;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义务都是平等的,一方不可以超过另一方的特权,对于上下级部门而言,在具体民事活动当中,其也是平等主体的存在,不存在优劣方面的区别,上级部门不可以因为行政方面的权力便在下属部门以上;对于国家而言也是这样,其是一个民事主体,在从业民事活动的时候,一定会被民法方面的规范所制约,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地位一样,具备平等特征;性质不一样的民事主体所拥有的法律位置平等。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个体或者是企业而言,都不可以因为自身经济能力的强大,或者是行政地位的优越感,而操控另一方,主要展现在建设民事关系方面,当事人之间所拥有的法律位置具备平等性。在具体民事活动过程中,当事人的角色各式各样,他们的职位以及关系等多个方面都存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性。然而,不管这样的差异性怎样,民法都会把他们当做是完全平的。在建立民事法律关联性的时候,不管哪一方都不可以出现强大欺辱弱小的情况。而所订立的相关民事合同也应该保持地位的平等性以及一致性,哪一方都不可以将自身的意志让另一方承受,并且不可以强迫另一方面签订相应的合同,不然,针对这样的情况可以变更或者是撤销签订合同。
第二,民事活动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地位具备平等性。民事相关法律关系在经过确立之后,便拥有合法性特征,并且在法律方面拥有一定的约束能力,当事人需要被其所约束,并且严格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全面履行相应义务,在终止或者是变更民事关系的时候,应该经过两方当事人的协商之后才可以明确,任何一方都不可以私自解除或者是变更关系。
第三,民事活动当事人在对违约责任进行承担的时候,其所处的法律位置拥有平等性特征。不管是人和人在违反了相应的民事合同之后,都需要承担有关的违约责任,主要包含刑事以及行政等。当事人不可以利用自身的福特地位推卸责任。然而,民事活动当中,由于其主体的法律位置平等,并不表明各个主体都拥有享用的民事权利或者是义务,权利能力的平等性,并不表明其权利是一样的,此能力仅仅为民事主体拥有实际的权力提供了相应的基础条件。
民事主体资格方面的平等性,表明了对不一样的民事主体应该使用平等的法律进行保护,与此同时,民事主体获取的利益被法律所保护。在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被非法侵犯的时候,都能够寻求人民法院的保护。而民事主体在非法侵犯其他人员合法权益的时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够在法律部上被差别对待。也就是说,平等主要是人们所追求的永久价值。平等原则在我国民法当中的体现,可以对社会本质关系进行有效调整,这是我国民法的魂魄所在。除此之外,平等原则来自商品经济,其一方面重视主体的自由行,另一方面重视其价值规律方面的要求,需要对两者利益进行维护,实现等价有偿。根据此内容,可以将等价有偿和公平归结到平等原则当中。
综上所述,平等原则在我国民法当中的体现方面了三个方面,分别是民事主体资格的平等、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以及民事主体法律上的平等,只有保证这种平等性,才可以让民法平等原则得以充分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