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若依 江西理工大学 江西赣州 341000
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现代社会环境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工业革命以来,伴随着全球生态危机和环境破坏日益严重,人们对不受污染和破坏的、良好的生态环境产生了普遍需求,由此催生了生态利益的概念。生态利益并不是大而泛之的包括人类从生态系统中所获得的所有惠益,它只包括之前曾被人类所忽视的,而现今由于生态危机的冲击以及人类需求层次的提高,进入人类视野的那部分非物质性利益。
生态利益是为全体社会成员在生态环境中获取的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益处,其包含有经济价值和生态功能两种利益形态。这两种利益形态均体现了人类对生态环境及资源的生态需求。就生态功能而言,人类对生活环境的质量和要求是分层次的,最低需求是保障人体的基本健康;当健康需求达到标准的时候,便会追求环境优美等更高层次的需求。人类需求的发展变化与生态资源的有限性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
第一,生态利益属于公共利益。其特点是:一是主体的不特定性,共同体内大多数人因“共同体”的不特定性而具有不特定性;二是利益本身具有非排他性,可以由不特定的多数人共享;三是正当性,即生态利益本身具有公正、公平、正当性涵义。
第二,生态利益是具有“区分性”特点的公共利益。生态利益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法律调整和保护手段的多样性。公众环境利益体现的是公众对环境的共同需求,其只在涉及公共安全、生存发展、环境公平和环境伦理的基本层面存在。
第三,生态利益属于非财产性利益。生态利益强调的是一定区域内的一定类型生态系统所表现出来的整体生态功能价值,如环境的舒适性、景观优美性、可欣赏性等,这些生态价值不是通过财产形态为人类服务,而是以脱离其实物载体的一种相对独立的价值形式存在,具有非财产性的特点。
进入21 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并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我们的利益观也经历着从求温饱到要环保从重生存到重生态的转型。面对传统污染问题和新问题相互交织的重污染这一最复杂、最严重的生态利益现实,我们及时把建设美丽中国提到了发展战略的高度,为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十九大报告把“生态文明”提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五大目标之一,成为贯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五位一体”的战略任务,不仅说明了科学发展观已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环保问题和生态问题进入到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新阶段。
(1)粗放型发展模式是生态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因。(2)市场经济的负效应是生态利益矛盾的重要原因。(3)政府监督、管理和调处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是生态利益矛盾激化的制度性根源。(4)公民生态意识淡薄、社会环保组织发育不成熟是生态利益矛盾衍生的社会根源。
现阶段我国生态利益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生态利益矛盾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生态资源禀赋的差异,发达地区往往凭借其在社会政治秩序中的上层地位,对欠发达地区的生态资源和生态利益进行实质性的剥夺,从而引发了区域之间的生态利益矛盾和冲突。具体体现为:
a.区域生态补偿引起的生态利益矛盾和冲突。
b.土地占补平衡政策和“飞地”项目诱发的生态利益矛盾和冲突。
(2)城乡之间的生态利益矛盾
在区域范围内,虽然城乡之间的生态利益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但是城乡之间的生态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同样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a.从环境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角度看,城乡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
b.从生态产品分配的角度看,城乡之间存在着不公正、不平等的失衡现象。
(3)工业企业与居民之间的生态利益矛盾
改革开放30 多年以来,中国现代工业在快速发展并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的同时,也成为耗费能源、资源,产生环境污染的最主要行业”。工业污染严重侵蚀着公共生态安全和公众生态利益,威胁着居民的身体健康:
a.工业污染造成居民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
b.b.工业污染对居民生命健康的严重威胁。
c.环境群体性事件时常发生。
生态环境是公共利益的载体,生态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生态利益的公共利益属性表现在生态环境资源的社会共享性和非排他性。也正是因为这种社会共享性和非排他性,生态环境成为了公共物品,引发了“公地悲剧”,造成了对生态利益的侵害。生态利益的公共利益属性决定了法律应当予以保护。然而,在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学建构中,传统法律部门以保障个人权利与个人自由为出发点,在制度设计上以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为核心,生态利益并未有一席之地,生态利益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
生态价值物权化是生态价值私法化和权利化的具体表现,是拟通过物权制度的创设以市场的调节作用为生态消耗者设立负担迫使其减少对生态价值的消耗,为生态价值创造者增添收益以激发生态价值增益行为的热情,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公法在资源配置上的“幅化”和激励不足问题,较之当前依靠公法手段推动的生态补偿与排污权制度更具有实效性,能够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是促进生态价值保护和增的长远之计。
具体而言:与生态补偿制度相比较,生态价值的物权化能够改变当前将生态补偿视为一种单纯的“扶贫”、“恩赐”认识,而使得对生态物所有人的受益成为一种社会分工和利益互补的结果,是生态物所有人基于生态价值财产属性而享有的当然性权利,与此同时,生态价值的物权化使得生态价值的价格完全依据市场规律而定,而并非基于公权力的随意制定,能够充分保障生态物所有权人的经济利益。生态物所有人收益最终通过市场是由生态价值消耗者支付,能够有效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平衡生态物权利人和生态价值消耗者间利益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