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巧稚
事实回放
A开发商和B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B施工单位承包某小区住宅楼的防水工程。合同签订后,B施工单位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完成了分户质量验收。之后,A开发商将房屋交付购房业主使用。交房后,A开发商发现小区地下车库漏水现象严重,积水深度高达1m左右,业主对此表示极度不满A开发商多次请B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但都遭到了拒绝,故将B施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B施工单位对漏水问题进行维修,以达到合格标准。
B施工单位称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有约定,防水材料由A开发商提供,故有关防水材料的质量问题应由A开发商负责。而且,防水工程现已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5年质保期,所以即使存在防水问题也已超过保修期。另外,B施工单位认为,大量的漏水问题都是因为A开发商后期对建筑打孔造成的。
司法鉴定
诉讼中,A开发商申请对地下车库防水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院的鉴定委托后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勘验和分析:
1)该工程要求一级防水,地下车库顶板和墙体存在渗漏痕迹,不符合GB 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对于地下工程防水一级标准“不允许有渗漏水现象,结构表面无湿渍”的规定;
2)对变形缝部位进行剔凿,发现存在渗漏痕迹,不符合GB 50208《地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需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的规定。变形缝内无填缝材料,不符合GB 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對变形缝的设防规定。
法院判决
根据鉴定意见书,法院认为:
1)地下车库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故对A开发商要求B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B施工单位称出现的渗漏问题可能是由于A开发商提供的防水材料不合格导致,但因施工方有义务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故无论A开发商提供防水材料合格与否,不影响B施工单位对已施工工程质量负责。
3)B施工单位称防水工程已超过5年质保期,但质保期的约定是建立在施工规范和材料合格的基础之上的,现地下车库防水工程出现的大范围质量问题,系因施工操作不规范或材料问题所致,故即使超过5年质保期,施工方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4)B施工单位称大量的漏水问题系由A开发商后期打孔所致,但由于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B施工单位的上述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令B施工单位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涉案工程地下车库的渗漏问题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