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山峰
摘 要:本文从乡村土地流转与资源整合的政策沿袭出发,从经济、社会、生态三个维度探讨乡村土地流转与资源整合对土地价值转化的驱动作用。
关键词:乡村土地流转;资源整合;土地价值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如何实现土地价值的转化已经成为集中关注的问题,为此必须要进一步做好乡村土地流转与资源整合工作。
一、乡村土地流转与资源整合的政策沿袭
在我国,土地流转实际上是指“三权流转”,也就是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本文集中针对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于国家与社会来讲,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是将土地资源所具有的价值进一步发挥出来,而乡村土地流转就是有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方式与手段,更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农地规模经营、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措施,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积极探索。纵观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发展历程,农地流转与资源整合主要历经了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严令禁止阶段。在1983年所颁布实施的《关于1984农村工作通知》出台之前,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的管理始终遵循《宪法》(1982年)中的相关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是不可以侵占、买卖土地的。同时,在《民法》当中也明确指出,土地资源不可以通过买卖、租赁等任何形式实现转让的。也就是说在1984年之前的发展历程中,乡村土地的流转基本上都是农民群众的自发行为,而在政策层面是严令禁止的。
第二,解禁阶段。1984年中央1号文件中指出,土地可以向种田能手进行适度集中。农民可以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还集体实施统筹安排,也可以在集体的同意下,实施转包。这标志着农地承经营权流转的政策解禁,“转包”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宪法》(1988年)中指出,土地不可非法轉让,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与此同时,《土地管理法》当中指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实施合法转让。这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开始合法化。
第三,规范发展。在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颁布实施,这使得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开始具备法律的庇护,在这之后所颁布实施的系列规定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行为与现象进行了深度的规范,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在2007年的《物权法》当中,首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建筑用地的使用权做出了明确区分。
第四,深化推广阶段。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中,确认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党和政府必须要赋予农村群众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同时还要积极维护农民群众的这一基本权利,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会长时间得到稳定。同时也指出,在农业工作中,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为农村土地的适度流转提供高效的服务,同时也要实施有效的监管,快速构建起农村土地适度流转的市场机制,在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应该始终按照自愿有偿、自愿的基本原则,允许各地区农民群众有效而灵活的应用出租、转让、互换、转包等形式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进而实现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在一些条件允许的区域之内,可以引导与鼓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发展。2009年、2010年、2012年三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都指出了如何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快速构建农地流转市场运行机制的政策指引,允许在全面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多元化的措施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中共十八大第一次指出,应该坚持与完善现有农村经济制度,快速建立具有集约化、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特征的农地规模经营体系。在2013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做出了深化部署,指出在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应该组织、引导、鼓励农地经营主体的创新,尽快培育出适应市场经济的农业是经营组织,大力组建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系统。系列政策的相继出台,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权进行了固化,而实现了经营权的放活,找出了实现农村土地价值转化的发力点,为深度解决“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为加速农业现代进程带来了曙光。
二、乡村土地流转所驱动的土地价值转化
乡村土地的价值并非仅仅是生产出粮食,解决农民群众温饱问题以及保证国家粮食安全那么简单,而是一个价值体系。从土地的属性这一维度来看,农地自然、社会活动的综合体,具备资源以及资产的双重价值,而深入分析之后,可以将乡村土地价值总结为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的集合体。所以,笔者将从这三个维度分析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于农村土地价值转化所带来的作用。
1.经济价值
所谓经济价值,是将农地作为农业生产活动中的基本要素,也就说农地是生产农产品的基础,在农业经济市场化的语境下,农地的承包经营者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作为目标,也就是市场经济中所经常提到的农业生产活动所获得的纯利润。通常情况下,对于单位农地的纯利润的计算,都是通过成本、收益率等因素实现的,那么农地的年收益率也就是将单位面积耕地的总产值,扣除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成本之后剩下的余额。从这一角度来看,提高乡村土地的经济价值唯一的路径就是增加单位乡村土地的总收入,降低单位土地用作农业生产所耗费的成本。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使得原有土地经营体系中的小农经营,也就是通常所言的分散化经营模式,将土地资源的经营权流转到农业合作社等新型的农地经营主体当中,进而使得农地的经营可以实现适度规模化、专业化,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可以有效利用机械设备实施作业,进而实现高产,与此同时,在规模化经营的过程中,必将利用多种多样的现代化技术与设备,那么就可以使得很多农村劳动力得到解放,这些解放出来的农村劳动力可以外出打工,也可以在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地经营主体中劳动,这样一来,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在转让土地经营权的过程中可以得到一份收入,在外出打工或者在农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中劳动或者另一份收入,所以收入势必增加,这样就使得单位面积的农地能够实现总产值的提高;而在规模经营的过程中,由于采用了机械化生产等方式,使得粗放式的农业生产活动转变为集约式的农业生产活动,这样就可以极大程度的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所以在农地流转与资源整合的过程中,是可以提高土地经济价值的。
2.社会价值
在社会发展历程中,土地资源是生产与生存的基础。在长时间延续的城乡二元结构之下,作为城镇居民,可以获得“五险一金”,也就是在其失去劳动力的时候依然可以具有生活保障,但是农民却不能享受这样的社会保障,所以对于农民群众来讲,其通过分配与承包的方式获得的土地资源就是其最基础的保障,从而乡村土地具备了社会保障的价值。在《农用地估价规程》当中指出,作为乡村土地其社会保障价格,是指农民群众在失去土地资源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接受教育的权利、再就业过程中所需要的培训成本等付给土地所有者的补偿。但是在实践中,农民在失去土地资源的时候即使获得了相应的补偿,但是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由于其自身的文化水平、生存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其依旧难以实现致富,这也就容易引发社会性问题。而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及资源的有效整合与优化配置,可以使得农民将土地作为资本,利用土地的资本属性在新型的经营主体中入股,进而可以为后续的生活提供保障,所以通过农地流转是可以使得土地资源的社会价值发生根本性转变的。
3.生态价值
乡村土地不仅是生产农产品的平台,更是一种生态景观,是广大农民群众世世代代繁衍生息的乐土。在农村土地中,通过特定的生物、人物、劳作以及活动构建起了特殊的生态系统,而这个生态系统是自然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也就是乡村土地的生态价值。在传统的、分散化的土地经营模式中,乡村土地的生态价值是难以全面发挥出来的。而在乡村土地经营权适度流转的语境下,乡村土地资源可以实现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的经营,进而有利于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党和政府针对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及科学发展观的部署,开展时效性的管理活动,进而让农村土地资源上的产业结构实现优化,最終促进土地生态系统的重建。
三、结语
综上所述,乡村土地流转在经历了四个发展历程之后,已然成为了如今土地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措施,更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与规模经营的政策指引。希望通过文章的阐述,可以使得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认识到农地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意义与价值,进而结合党和政府的政策部署,积极推动与落实乡村土地流转,从而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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