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8-11-07 11:46司润博
卷宗 2018年25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公司法

司润博

摘 要:竞业禁止是我国商业竞争中的一种重要的制度,竞业禁止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商业机密。每个企业都会有自己的商业机密作为本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如果企业的商业机密随随便便就能够被他人盗取,不仅会为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还会丧失企业员工创新的积极性。竞业禁止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商业的公平竞争。我国的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竞业禁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两者的存在有一些不同,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冲突。所以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本文对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禁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主要阐述了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相关法律

竞业禁止是指禁止从事同一个行业的竞争性行为,通俗来讲,竞业禁止指的是企业的董事、经理、管理人员以及部分普通离职人员的义务。广义的义务分为作为义务以及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通过做一些行为来履行义务,而不作为义务是指通过不作为来履行义务。竞业禁止是在当今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在我国的社会的发展中,各行业的竞争愈演愈烈,各种商业活动也不断涌现出来,这时候竞业禁止就显得尤为重要。竞业禁止指的是在同行业的竞争中有一些行为需要进行制止,制止的对象不仅仅是人,也有可能是著作权、商标权、专用权等等。这些权利的内容不能够被主体权利人以外的人使用。公司法与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存在一定的冲突,如何化解这种冲突是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研究的问题。

1 竞业禁止基本定义

在我国的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都有对竞业禁止的明文规定,竞业禁止设定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企业的基本权益,因为在我国竞争日益激烈的现在,很多人都会用不正当的手段来竞争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敬业禁止的出现规范了我国社会的竞争环境,促进了市场的经济和谐有序的发展。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在没有经过国家相关机构与相关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高管不能够同时兼任两个企业的负责人。其次,董事长与总经理高管在股东同意之前不能够通过自身的职务来为他人或者自己牟取利益,也不能够在其他企业兼任相同类型的职务。在我国的《劳动法》中,当事人需要保守本企业的相关机密,对于得知本企业相关机密的劳动者,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清楚竞业限制条约的规定,可以规定一定的保守秘密的时间,但是最多不能够超过两年,在劳动者与企业约定竞业禁止的时间,劳动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遵守约定,企业应该付给劳动者一定的补偿,用来弥补劳动者遵守竞业禁止的损失。在竞业禁止的规定时间内,如果企业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是劳动者违反约定,则劳动者需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这样能够有效的避免劳动者通过不正当的竞争为本企业造成利益的损失,有效的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商业的正当竞争也有积极的影响。

2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禁止比较

2.1 理论基础差异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禁止在理论上有很大的差异,公司法是在对企业的诚实与忠诚义务基础上形成,主要为了保障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层人员与公司之间保持平衡关系,在这个的基础上考虑社会的利益关系以及当事人的利益。而劳动法相对于公司法来说比较宽泛,因为劳动法主要是依靠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共同商议形成,体现了自愿的原则,形成的方式比较自由。具体的事项都是有双方责任人来共同商议决定,在时间、地点方面都是由双方自由发挥,在合同完成之后需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签字,这样的合同形成才有效。总的来说,公司法对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有法律的支持,是利用强制性手段实施的,而劳动法大部分是建立在资源的基础上实施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竞业禁止的具体事项,体现了一定的自由性。

2.2 补偿情况差异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的补偿差异是不相同的。首先,公司法在竞业禁止上是没有补偿的,需要劳动者自觉去遵守,而劳动法规定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补偿,如果不对劳动者支付报酬,那么劳动者没有为企业保守秘密的义务。所以补偿情况的认定是决定竞业禁止秘密保守秘密時长的关键。在我国的商业禁止中,经常发生企业要求劳动者遵守秘密却不支付或者少支付补偿金的情况。如果补偿金过少,企业可以认定这个竞业协议不生效。所以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在补偿金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2.3 适用对象差异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在适用的对象方面有很大的差异,公司法主要是针对公司的董事以及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制定的,而劳动法是针对企业的所有员工制定的。公司法的制定如果要面对所有的员工还有很大的欠缺之处,而对企业的高层来说是十分实用的,而劳动法对于所有的员工都十分适用,不仅包括高层及管理人员,还包括技术研发人员以及部分底层的工作人员。所以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使用对象是不同的。

2.4 法律后果差异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在违约的后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公司法对于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者承受归入权等,具体的适用情况要看具体的事件来说明。劳动法中有规定的违约金,违约金的约定是劳动者与企业管理人员共同制定的,当企业在支付给劳动者规定的金额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那么劳动者需要想企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如果在劳动者遵守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没有支付或者没有支付足够的补偿金额,那么劳动者就不需要遵守相应的条款。这就是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后果差异的不同之处。

2.5 竞业禁止要求差异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竞业禁止在要求上存折这很大的差异,这是因为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针对的对象不同,使用的方法也不同,所以在要求上也不相同。企业不同职位的劳动者在实行竞业禁止的时候会有不同的要求,因为公司性质或者行业的不同,在竞业禁止方面也会有不同的要求,所以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竞业禁止要求有很大的差异。

3 相关法律内容的缺失与对策

在公司法方面,由于竞业禁止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还不够长,因此我国的竞业禁止的理论建设体系还十分薄弱,这是我国的竞业禁止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理论建设体系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没有建立一个强大的理论基础。在公司法中,我国的竞业禁止理论基础不过关导致制度体系不完善。我国的竞业禁止没有形成完善体系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竞业禁止的研究过少,没有深入的研究自然就不能够发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更不能实现好的建设,对企业的发展会有很大的消极影响。公司法仅仅设定了在任董事竞业禁止的义务,没有对离任董事做出相应的条款规定。所以公司法对竞业禁止的规定还需要进行一定的完善。

在劳动法中,竞业禁止可以不相同,但是所有的条款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的表达出来,这样能够避免在未来发生纠纷,明确相关人的责任。在劳动法下,我国很多竞业禁止都没有利用书面形式来进行,我国的很多法律都不能够对竞业禁止职能的发挥提供强大的基础,有些法律十分零散,没有在竞业禁止的职能实施中加以完善,就造成了竞业禁止在发挥作用的时候会遇到很多的瓶颈。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在解决相关的竞业禁止问题的时候,处理的结果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就很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这是我国在竞业禁止职能方面的不健全法律制度。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也应该得到一定的完善。

4 结束语

公司法与劳动法中都有一定的内容涉及到了竞业禁止,在实际的运用中需要将两者结合运用,这样才能够更加有效的使用到更加广泛的范围中。但是公司法与劳动法对于竞业禁止的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需要人们对其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叶彦.浅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问题.中国经济网,2016,37 (02):26-27.

[2]梁衍. 对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J].中国流通经济,2017,79 (09):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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