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价值创造,抑或价值摧毁?

2018-11-07 00:22杨德明刘泳文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显著性样本互联网+

杨德明,刘泳文

(暨南大学 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01632)

一、 引 言

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这些都标志着“互联网+”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传统企业①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呈现出不断提速的趋势。这种深度融合也深深影响了企业战略、决策与业绩等。已有的研究发现,传统企业实施“互联网+”会显著提升企业业绩[1]。然而,从实践来看,也确实存在很多利用互联网失败案例。例如,从2017年以来,有一批共享单车企业或被并购,或因经营困境而退出市场(包括小蓝单车、悟空单车、小鸣单车等)。

毋庸置疑,“互联网+”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2];“互联网+”在铸就了一批国内外知名的“独角兽”企业的同时,大批企业无奈地被兼并、退出市场或破产。从一些案例来看,“互联网+”对企业而言,应该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好了“互联网+”,应该有助于企业提升业绩;反之,在一定情况下,“互联网+”可能会发挥价值摧毁的反作用。

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认为:“互联网+”对企业而言,既可能发挥价值创造的作用,也可能发挥价值摧毁的反作用。为了研究这个问题,本文构建了反映传统企业实施“互联网+”的指标,利用我国A股属于传统企业的上市公司2013年至2016年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实证研究。

本文的研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近年来,“互联网+”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对于传统企业来说,选择在恰当的时机融入与实施“互联网+”应该是大势所趋。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企业应放弃自身主要业务,不惜成本地实施“互联网+”。如何充分有效地利用“互联网+”,更好地借助“互联网+”提升企业价值呢?在实施“互联网+”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解决呢?本文的研究可以部分回答以上问题,从而有助于推动“互联网+”国家战略在传统企业中更为有效地实施,亦有助于推进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本文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有文献的空白:随着“互联网+”国家战略的不断推进,传统企业与互联网的融合也不断深入,借助互联网的各种商业模式变革也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在此背景下,一些研究开始关注互联网思维、互联网商业模式对企业的影响[6,7]。如吴义爽等的研究深入分析了“互联网+”对企业生产模式变革、创新能力的影响,发现“互联网+”促进了企业能力的提升[8]。从大样本实证研究来看,谭松涛等采用“互动易”平台进行的相关数据研究发现,互联网改善了资本市场信息效率[9];杨德明和陆明的研究发现,由于上市公司实施互联网商业模式会使审计师面临着更高的风险,故审计师需要提高审计费用,增加审计程序,因而上市公司实施互联网商业模式会显著提升公司的审计费用[10]。万兴和杨晶以O2O平台1918 家影院为样本,研究发现第三方平台多属②能够显著提高影院绩效[11]。与本文直接相关的一篇文献是杨德明和刘泳文的研究[1]。该文关注的是“互联网+”对企业业绩的正面影响,以及影响的机制与路径。与该文不同的是,本文关注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实施“互联网+”会发挥价值摧毁的作用。

二、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根据杨德明和刘泳文的总结,“互联网+”对企业而言,至少可以发挥如下的一些积极的影响。这包括:

一是推动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互联网+”可以从信息、软硬件技术、人力资源、资源整合、生态圈等方面推动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1][12]13]。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平台传播的低成本,以及网络外部性的特征进一步刺激了企业对创新的投入,形成一种正反馈机制。在互联网上,信息和知识能够快速地借助各种网络平台,实时地产生、实时地交流和分享,并迅速地以很低的成本传播出去。创新主体的创新思路、创新成果相互启发、相互激励,创新行为的外部正效应大大加强。而互联网很低的边际成本,以及网络外部性的特征进一步刺激了企业对创新的投入。通常,研发的成本会很高,研发成果的应用传播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但在互联网环境下,只要使用该研发成果的用户数量足够大,其分摊到每个用户上的平均成本会大幅度降低,只要能够研发出属性良好的成果,无论研究投入多大,都会获得极高的收益。这会激励企业投入更多的研发费用,努力研发出极致属性的产品。同时,由于互联网传播成本很低,扩散速度很快,任何一个节点的创新都有可能被快速传播,为所有网络成员带来价值及不同的用户体验,这会吸引更多成员进入网络,反过来又会激励更多的创新行为。

二是“互联网+”为企业提供了更多有用的信息,有助于提升运营效率。通过“互联网+”,企业可以便捷地、低成本地获得上下游、其他利益相关方反馈的信息,这会增加企业信息透明度,更好地满足上下游企业与客户的需求,协调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7]。借助“互联网+”,企业也可以更好地了解自身经营存在的问题。例如,吴义爽等的案例研究发现,借助“互联网+”的虚拟市场效应和数据技术,企业可以在实现个性化定制和大规模标准化生产之间无缝衔接[8]。具体来说,由于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空间内向生产者表达其需求信息,并通过网络达成交易,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会倒逼企业重新整合各个业务环节、改进自身生产与经营,使企业大规模生产适应个体的个性化、差异化需求[8]。

三是“互联网+”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互联网经济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连接经济,借助互联网的各种商业模式,企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中间渠道,做到有效的成本控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借助“互联网+”的大数据分析等手段,企业很容易能发现自身经营存在哪些成本控制不利的环节,以实现降低成本[1]。

综上所述,无论是创新能力的提升,还是运营效率的改进、成本的降低,“互联网+”对企业业绩与价值都会产生正面的影响。由此,得出本文假设1:传统企业实施“互联网+”会显著提升价值。

从理论上来看,“互联网+”会给企业带来一系列不确定性与风险。一般认为,“互联网+”与互联网商业模式具有高创新、高价值、高盈利、高风险的特征。而高风险的主要来源至少应包括:来自互联网的技术风险、来自市场环境变化的市场风险以及来自企业自身的营运风险和控制风险③等。

与传统商业模式不同,互联网商业模式以互联网为媒介,借助网络的信息优势与数据处理优势,将信息流、资金流、物流进行整合与重新配置。概言之,互联网本身具有高风险,且网络的高风险特质也会引发互联网商业模式的风险。这些可以理解为来自互联网的技术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企业可以更及时地获得各种来自企业上下游的信息,产品更新换代速度明显加快,市场环境变化也明显加快。一些企业无法适应这种市场的迅速变化,可能会在很短时间内走向失败。这些可以理解为来自市场环境变化的市场风险。

“互联网+”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企业日常营运活动,进而影响营运风险和控制风险[10]。控制风险与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有关,若内部控制失效,风险会显著提升。已有研究发现,一个高速发展的企业往往交易的复杂程度也会不断地提高,高速发展的企业其人员变动程度往往也较高。新的人员、新的技术、新的环境等,这些都要求内部控制不断完善,以适应各种新情况、新变化。而内部控制的改进速度不一定能够跟上企业发展的速度。因此,高速发展的企业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也更大[14]。实施“互联网+”,也会给企业带来一系列新的人员、新的技术、新的环境等。企业的内控等制度如果无法很好地适应这些新情况,显然会增加企业营运风险。一些现有的内控制度可能很适合传统商业模式,但不见得能很好地适应新的商业模式。一旦内部控制无法适应新情况、新变化,就很容易导致内控缺陷的产生,或内控系统失效,提升控制风险[10]。而营运风险是指企业在日常营运中,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与变动,以及企业适应性不足导致的运营失败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及其损失。“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企业日常营运活动,一些制度很难在短期内适应“互联网+”。这种适应性的不足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营运风险[10]。

既然“互联网+”具有高创新、高价值、高盈利、高风险的特征。如果企业能通过一定的制度、流程、方法控制或降低风险,那么“互联网+”应该是有利于价值创造的;反之,如果企业无法建立有效的制度、流程、方法去控制、降低风险,那么“互联网+”应该会发挥价值摧毁的反作用。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公司治理与企业战略应是影响“互联网+”是否发挥价值摧毁作用的两个重要因素。

公司治理通常是指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经理层、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这些利益关系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业绩。公司治理讨论的基本问题,就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解决公司可能存在的代理问题[15]。一系列研究发现,通过明确不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责任和影响,建立委托代理人之间激励兼容的制度安排,可以提高企业战略决策能力,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第一类代理成本与第二类代理成本[16][17][18]。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代理成本就是通过一系列公司外部与内部的制度安排来限制经理人和大股东对剩余控制权的滥用。当公司治理等制度不健全时,则会引发两类代理问题与相关风险。例如,公司治理问题会引发违法违规风险,业绩下滑、估值下降等风险[16][19][20]。概言之,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助于明确各利益相关方权责利,避免各种代理问题所引发的风险。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公司治理水平越差,“互联网+”越有可能发挥价值摧毁的反作用。

战略大师安索夫在其著作《战略管理》中认为,战略管理与经营管理的不同之处在于:战略管理是面向未来、动态地、连续地完成从决策到目标实现的过程[20]。企业战略的核心应该是:弄清企业所处的位置,即明确战略定位。在战略定位的基础上,界定企业的目标,明确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必须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安索夫认为企业生存是由环境、战略和组织三者构成,只有当这三者协调一致、相互适应、相互促进,才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的效益[20]。按照安索夫的分析,企业在做战略转型时,往往是风险最高的阶段。在战略转型阶段,原来协调一致的环境、战略、组织,很可能变得不太协调。尤其是企业新战略与原来的战略差异很大的情况下,不协调程度会随之放大,风险也会随之提升。因此,本文提出假设3:“互联网+”与公司固有的战略差异程度较高时,“互联网+”越有可能发挥价值摧毁的反作用。

三、 数据与研究设计

(一) 数据收集

本文以2013年至2016年中国资本市场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选择该样本的理由是:在2013年以前样本中,传统企业涉及“互联网+”的情况很少。从2013年开始,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互联网商业模式逐步走向成熟,加之国家层面的“互联网+”战略陆续推出,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开始进行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战略转型,实施与互联网不同程度的融合。这些明显的变化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便利与可能。

参考杨德明和刘泳文的研究[1],本文剔除了高科技、软件或互联网企业,剔除了创业板企业。这些企业之所以要剔除,是因为它们天然与互联网有一些关系,很难观察到这类企业介入、实施“互联网+”的过程,也就很难考察其介入、实施“互联网+”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具体样本筛选如下:(1)剔除了制造业二类行业中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以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类上市公司;(2)剔除了创业板上市公司;(3)剔除了金融行业上市公司;(4)剔除了数据缺失和异样值的上市公司。数据剔除后,共计7860个样本。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均采用了1%的缩尾处理。

本文数据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反映上市公司实施“互联网+”的指数。通过我们对上市公司2013年至2016年年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在此基础上汇总得出该指数。(2)战略差异度的指标是在“互联网+”指数构建基础上,通过人工判断得出。(3)研究涉及的其他上市公司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

(二) 研究设计

本文构建以下模型检验假设1。

Valuei,t=α+β1(ln-behavei,t)+其他控制变量+εi,t

(1)

其中,下标i和t分别表示公司i和年度t。因变量Value表示企业的价值,本文采用两个指标即托宾Q(TobinQ)和资产收益率(Roa)来量化企业价值。公司财务学一般采用托宾Q量化公司价值;而资产收益率反映的是单位资产的获利能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价值。

参考杨德明和陆明等相关研究[10],构建自变量为Ln-behave,该指标为反映企业实施“互联网+”程度的指数。当然,自变量的量化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观判断的问题,本文采用两种方式避免主观判断的问题:(1)对于每份年报,有三位研究人员为其打分,如果对同一份年报打分差异很大,则重新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对三位研究人员的打分取平均值。(2)为了避免主观判断的问题,在稳健性检验中,我们构建了一个无主观判断的指数,即Internet。凡是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了“互联网+”相关信息,我们认为该企业实施了“互联网+”,则指数Internet取1,否则取0。

表1 变量定义

参考杨德明和刘泳文[10]、叶康涛等[4]、孙健等[5]的研究,本文还控制了产权性质(State)、两权分离度(Sep)、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Ic_def)、财务杠杆(Lever)、公司规模(Size),模型还控制了年度和行业固定效应。相关变量的定义见表1。

本文构建以下模型检验假设2。

Valuei,t=α+β1(ln-behavei,t)+β2(Ln-behavei,t×Sepi,t)+β3Sepi,t+其他控制变量+εi,t

(2)

根据La Porta等[16]、Shleifer and Wolfenzon[21]的研究,本文以两权分离度(Sep)量化公司治理,(Ln-behavei,t×Sepi,t)表示Ln-behave与Sep的交乘项。如果假设2成立,那么模型(2)β2的系数应该显著为负。控制变量的选择与模型(1)相同。

本文构建以下模型检验假设3。

Valuei,t=α+β1Strategyi,t+其他控制变量+εi,t

(3)

如果企业大幅度投入“互联网+”,且这种投入与企业原有自身战略完全无关,则战略差异度指标Strategy为1,否则战略差异度为0。考虑到可能存在严重的共线性问题,模型(3)没有采用模型(2)的方法构建交叉变量。在模型(3)中,样本仅包括实施“互联网+”的公司。如果战略差异度发挥了价值摧毁的作用,那么模型(3)的系数应该显著为负。

(三) 描述性统计

图1 资本市场传统企业实施“互联网+”的趋势

图1给出了资本市场传统企业实施“互联网+”的趋势图。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分别有21.8%、 30.8% 、45.9%、84.1%的传统企业开始实施“互联网+”。不难发现,从2013年开始,传统企业实施“互联网+”的比例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在2015年之后,这种上升趋势呈现加速的状况,这应该与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有关。一般认为,2015年之后“互联网+”成为国家战略,伴随着国家战略的推进,企业对“互联网+”的投入也不断增加。

表2提供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从表2可以得出,相对那些未实施“互联网+”的样本中,实施“互联网+”的样本有显著更高的TobinQ和Roa(无论均值检验,还是Wilcoxon检验均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说明如果不控制其他变量,实施“互联网+”对公司价值产生了显著正面的影响。假设1初步得到了验证。

在未实施“互联网+”的样本中,有48.8%的公司为国有上市公司,在实施“互联网+”的样本中,有43%的公司为国有上市公司。这说明非国有上市公司实施“互联网+”样本的程度要高于国有上市公司(无论均值检验,还是Wilcoxon检验均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其他的一些发现包括:(1)相对那些未实施“互联网+”的样本,实施“互联网+”的样本有显著更多的内控缺陷,这与Doyle et al.[14]的分析一致。Doyle et al.强调企业处于快速扩张阶段时,容易出现内控缺陷;企业实施“互联网+”也属于快速扩张阶段,容易出现内控缺陷是符合理论预期的。(2)相对那些未实施“互联网+”的样本,实施“互联网+”的样本负债比率更低,说明融资约束越低的公司越有可能实施“互联网+”。(3)实施“互联网+”样本的公司规模要显著地高于未实施“互联网+”样本的公司规模,这是因为大公司有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投入“互联网+”。(4)两权分离度(Sep)与是否实施“互联网+”也有一定的关系,但不太显著。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注:T统计值为未实施“互联网+”样本VS实施“互联网+”样本相关变量的均值检验,Z统计值为未实施“互联网+”样本VS实施“互联网+”样本相关变量的Wilcoxon检验;***表示0.01的显著性水平,**表示0.05的显著性水平;*表示0.1的显著性水平.

四、 实证结果分析

表3提供了假设1的回归结果。因变量无论采用市场价值托宾Q,还是会计业绩Roa,ln_behave均显著为正(至少通过了0.05的显著性水平)。这说明在控制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缺陷、相关财务数据等相关变量后,随着ln_behave提升,公司价值显著提升。在表3第(2)列和第(4)列,控制了上一年度的TobinQ和Roa,此时,ln_behave的回归系数反映的是ln_behave对公司价值变化的影响。结果显示,在控制相关变量后,随着ln_behave提升,公司价值变化也是显著为正(至少通过了0.05的显著性水平)。结合表2,假设1得到了验证。

表3 “互联网+”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注:括号中数字为P值(经过了企业层面的cluster调整),***表示0.01的显著性水平,**表示0.05的显著性水平;*表示0.1的显著性水平。Tobinq_lag表示上一年度的Tobinq;Roa_lag表示上一年度的Roa(以下各表与此相同).

表4提供了假设2的回归结果。因变量无论采用市场价值托宾Q,还是会计业绩Roa,交叉项ln_behave×Sep均为负。其中,在因变量为托宾Q的两组回归中,ln_behave×Sep的系数显著为负(至少通过了0.05的显著性水平),说明随着公司治理水平的降低,“互联网+”更多地发挥了价值摧毁的作用。

出现这种结果,从理论上来说应该是成立的。公司治理水平差,能反映公司存在很多问题,包括权力制衡水平较差,相关制度不健全等。公司治理水平差,还会带来一系列负面的经济后果,例如:公司估值降低,业绩降低,薪酬业绩敏感性降低,风险承受能力降低,容易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很难获得融资或融资成本很高等[15][16][17]。出现这些负面的经济后果意味着,公司处于高风险状况,企业无法建立有效的制度、流程、方法去控制、降低风险。因此,“互联网+”很可能会发挥价值摧毁的反作用。出现这些负面的经济后果意味着公司难以获得更多的融资,或者意味着公司的融资成本很高。众所周知,企业需要花费大量财力投入“互联网+”;实施新的战略转型也需要大量财力。一些评论甚至认为,互联网商业企业极其流行“烧钱”模式④。当钱烧完了,无法再融资,企业只能退出市场或走向失败。换言之,决定“互联网+”、互联网商业模式成败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是融资能力。企业只有具备足够的融资能力,才能获得更多的客户与市场,才能在与竞争对手竞争的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

表4 治理水平与“互联网+”的价值摧毁作用

注:括号中数字为P值(经过了企业层面的cluster调整),***表示0.01的显著性水平,**表示0.05的显著性水平;*表示0.1的显著性水平.

表5 战略差异度与“互联网+”的价值摧毁作用

续表5 战略差异度与“互联网+”的价值摧毁作用

注:括号中数字为P值(经过了企业层面的cluster调整),***表示0.01的显著性水平,**表示0.05的显著性水平;*表示0.1的显著性水平.

表5提供了假设3的回归结果。因变量无论采用市场价值托宾Q,还是会计业绩Roa,战略差异度Strategy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均通过了0.01的显著性水平),假设3得到了验证。

出现这种结果,是合乎情理的。研究表明,企业实施战略转型的本质是一种创新[22]。成功的战略转型自然有利于企业价值创造与提升,而不成功的战略转型则很有可能发挥价值摧毁的作用。那么如何实现成功的战略转型?企业战略转型成功的关键在于确保企业所拥有的特质性知识与经营环境达到柔性匹配[22]。或者说,只有当环境、战略和组织协调一致、相互适应、相互促进,才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的效益[20]。在战略转型阶段,如果新的战略与原有战略差异很大,原来协调一致的环境、战略、组织很可能变得不太协调,新战略就很有可能发挥价值摧毁的作用。

五、 稳健性检验

本文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结论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即三个假设依然稳健地成立。

首先,考虑到本文量化企业实施“互联网+”的指数ln_behave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观判断的问题,换言之,ln_behave的量化存在测量误差。本文构建了一个没有主观判断的指标Internet。表1给出了Internet的定义。以Internet为自变量,表6给出了假设1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Internet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至少通过了0.1的显著性水平)。假设1依然得到了验证。

对于假设2,本文构建了Internet与Sep的交叉项,回归结果依然支持假设2。

托宾Q值反映的是公司市场价值与公司重置成本的比值,但该指标并不能反映净资产(也就是所有者权益)的价值变动。故本文采用市净率(PBV)来量化公司价值。

众所周知,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我国的会计准则,都存在一定的主观判断空间,利用会计准则的判断空间进行盈余管理的问题也时有发生。而在我国,盈余管理的行为也较为普遍[23]。因此,本文采用Roa_operating,即营业利润除以总资产来量化企业业绩。

表6 自变量为Internet的回归分析

注:括号中数字为P值(经过了企业层面的cluster调整),***表示0.01的显著性水平,**表示0.05的显著性水平;*表示0.1的显著性水平.

表7给出了假设1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改变因变量后,ln_behave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至少通过了0.1的显著性水平)。假设1依然得到了验证。对于假设2与假设3,也采用新的因变量,结果也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表7 改变因变量后的回归结果

续表7 改变因变量后的回归结果

注:括号中数字为P值(经过了企业层面的cluster调整),***表示0.01的显著性水平,**表示0.05的显著性水平;*表示0.1的显著性水平。PBV_lag表示上一年度的PBV;Roa_operating_lag表示上一年度的Roa_operating.

本文的研究可能存在着因变量和自变量相互影响的内生性问题,且测量误差也会导致内生性问题。参考杨德明和陆明的研究[22],以城市互联网发展程度(City)为工具变量,City取1表示公司所在城市为杭州市、深圳市、广州市、珠海市、厦门市、南京市、上海市、北京市、武汉市和苏州市;公司所在城市为其他,则City取0。显然,City是一个外生变量,且City与自变量Ln_behave高度相关(相关系数为0.11),因而不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

表8提供了工具变量回归的结果。回归结果显示,假设1依然得到了验证。对于假设2与假设3,也采用相同的工具变量,结果也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续表8 工具变量回归结果

注:括号中数字为P值(经过了企业层面的cluster调整),***表示0.01的显著性水平,**表示0.05的显著性水平;*表示0.1的显著性水平。In_behave的工具变量为City.

六、 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资本市场传统企业为研究样本。利用了相关上市公司2013至2016年度财务数据,实证研究发现:从整体而言,传统企业实施“互联网+”确实能发挥价值创造作用,实施“互联网+”的公司价值显著地高于未实施“互联网+”的公司。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实施“互联网+”却会发挥价值摧毁的作用。具体而言,当一家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水平较差,“互联网+”与公司固有的战略差异程度较高时,越有可能发挥价值摧毁的反作用。

本文的研究有一定的政策含义:对于传统企业来说,应专注于自身主营业务,不应该盲目放弃自身主要业务,不惜成本地实施“互联网+”。传统企业应在公司治理等相关制度较为健全完善的情况下,结合企业自身战略,有序地、渐进地推进实施“互联网+”。如果企业在相关制度并不健全,或完全抛弃自身现有战略,盲目地实施“互联网+”,则极易导致公司价值的大幅度下降,甚至是经营失败。

最后,需要进一步指出本文的局限性。第一,本文量化地反映传统企业实施“互联网+”的指数Ln_behave,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观判断的问题。第二,本文从两个角度考察了“互联网+”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发挥价值摧毁的作用,可能还存在其他角度促使“互联网+”发挥价值摧毁的作用。这些有待后续研究进一步跟进。

注释:

①在我国资本市场,有一部分企业与互联网、互联网商业模式有着天然的关系,这些企业或属于高科技、软件或互联网企业,或因技术条件极易实现与互联网的融合。本文的研究不涉及这些企业,是因为这些企业天然就融入了互联网,不存在转型、实施“互联网+”的过程。本文所指“传统企业”,就是指与互联网、互联网商业模式不存在天然关系的企业.

②如果企业同时可能选择加入多个第三方平台,则称之为第三方平台多属.

③本文讨论的控制风险与审计学中的控制风险一致。主要是指由于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失效所带来的风险.

④http://business.sohu.com/20160414/n4441505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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