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时今日,人的共生共在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最大现实也是人类进行一切活动的目标所在。人的共生共在意味着休戚与共,意味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只能采取合作而非竞争甚至对抗的形式。在人的共生共在的背景前提下,社会治理视野中的共同行动观就是合作治理。只有将共同行动观内化为各社会治理主体的共同使命,才能使社会治理的功用发挥到最大,有效应对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日益增长的现时代。
【关键词】 共同行动观 共生共在 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中的共同行动观
我们今天所进行的一切研究都是围绕着人及其行为而进行的,探究人的本质及内涵并不是本篇文章的意图所在,但对共同行动观的研究不可避免的需要从历史进程中人的行为出发进行探究。从人类产生的第一天起,共同行动观就与人的演化相伴相随。男性原始人外出森林狩猎、女性则进行简单的采集工作。从生存的角度来说,这种分工协作式的共同行动观的树立对于生命及族群的维持和延续大有裨益。在封建社会中,尽管存在着堡垒般坚固的等级秩序和不容僭越的权力体系将人与人划分成了“城内”和“城外”两部分,人际之间的守望相助、家族之间的扶危济困、诸侯国之间的互通有无,在这些行为中依然能找到共同行动观存在的痕迹。即使在资本兼并、弱肉强食、以竞争为武装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也会选择互相配合,尽管这种相互配合转瞬即逝,是一种各取所需式的共同行动,在“分赃日”的黎明迸发出第一道阳光之后,所谓的“共同行动”就会消失的无影无踪。应该说,不论事实如何,共同行动的观念是根植在人类的思想体系中,与生俱来的。问题仅仅在于,世界演变到今天,在人的共生共在这一现实愈加明显的背景下,社会治理中的共同行动观意味着什么。
因为经济实力相差日渐悬殊与政治话语权的不平等分配等原因,当今世界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其实正在变得越来越罕见。与这一趋势在尽力掣肘的就是人的共生共在这个最大现实。“人的共生共在的主题的破题,意味着不允许任何人处在旁观者的位置上,每一个人都必须投入到行动的过程中。”[1]从共同行动的角度来看,人人皆平等:每个人都不再是时代的旁观者,都应该是不仅仅从一己私利出发的行动者,都不能仅仅为了自身利益的实现而将他人作为自己达到目标的跳板。不管是主动或被动的,也无论是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每个人都已经被纳入了整个世界的“共生共在”的框架之下。旁观者与行动者之间的界限正在逐渐消失,完全超然独立于整个共同行动体系的旁观者将会越来越少,而通过消除其他主体的存在来巩固自己的地位只能是一种自取灭亡的行为。诚如学者张康之所言“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必须主动地扮演起行动者的角色,这就是从他治之中解放出来后而不可推卸的自我担当。”[2]这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要求我们共担风雨,共同行动。而将研究视角定位于指向性更明确的社会治理中,就可以导出社会治理中的共同行动观就是各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通力合作。
“合作”一词,在人们的固有观念中经常被应用于教育教学过程及企业组织形式等文化与经济领域。将合作的主体及范围扩大至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世界,是当前现实导致的必然结果。张康之教授在其著作《为了人的共生共在》中准确阐释了合作行動在当今社会出现的必然性:“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共同行动是以合作行动的形式出现的。而合作正是存在于实践之中的共同行动模式。”[3]“人的共生共在”的现实使得我们将共同行动观不断加固于我们的思维体系中,并听从它的指导。在其指导下选择我们的行为方式。即共同行动观是一种理念导向,而合作是一种具体的行动模式。两者互为表里,密不可分。
时至20世纪90年代末,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交往全球化、文化多元化已经成了新时代的“新四化”。“治理”概念在全球行政改革的背景下被裹挟着传往世界各地。其实,“治理”一词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被荀子使用在了他的治世理念中,但那时的“治理”与当代的“治理”只是相同的词汇,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学者郑家昊认为,“政府”是一个极具现代意义的词汇,中国古代的“政府”甚至不能称为政府,称其为“官衙”或“朝廷”更为恰当。可以说,中国古代“政府”是不折不扣的统治主体,所进行的一切统治活动都是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以倡导法治、回应性等现代价值为核心的治理必然是不存在必要的生存土壤的。早期对治理概念进行引入与阐释的中国学者之一徐勇教授对治理进行了这样的解释:“治理是对公共事务的处理、以支配、影响和调控社会。而要达到治理的目的,必须借助公共权力,因此,在治理的逻辑结构中,公共权力是最为核心的概念。”[4]作为治理中最精髓的一部分,公共权力并不是一个政治实体,它具有“形而上”的特征。公共权力是一套在运转中才能彰显价值的体系。如前文所言,在社会治理研究视野中的共同行动观就是各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通力合作,这种通力合作的要求便是公共权力的分散,而权力的分散正是合作治理的理论内核。按照该逻辑,共同行动观呼唤的正是合作治理。
合作治理,就是以现时代人类共生共在的背景为前提,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之间通过对社会治理权的合理分配,共同行动、平等合作、对社会进行共治的一种行为趋势(此处将公共权力等同视为社会治理权)。这是一种身份上的“求同存异”,尽管各个社会治理主体负有不同的职责、承担不同的职能,各主体基于地位平等自愿的基础,通过共享社会治理的权力,共同行动,使“人的共生共在”变为“共兴共荣”。如同鲍曼所说“不管最终的解决采取什么形式,我们都应该努力把我们共享的人类多样性转变为人类团结。”[5]
明确共同行动观的行动指向
社会治理中的共同行动观在本质上是一种思维观念,一种理念指引,对于习惯在实践中寻找事物存在的意义的我们来说,单单研究共同行动观恐怕只会让其被束之高阁。而要让这种观念落到实处,便需要对共同行动观的“降落地点”进行仔细考量。
(一)建构合作治理模式
当人类历史进程进入到后工业社会,以旧的思维方式和治理模式来应对新出现的具有时代特色的问题时,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兴起的公众对社会治理的期望。这些期望与工业社会的期望也已经大不相同,基于此,需要我们将工业社会中的治理思路和制度模式推翻,重构一种适应于后工业社会的治理框架。
观照现实,中国政府落后的治理观念、被束缚的治理方式、驳杂的治理对象,更要求建构合作治理模式。要促使合作治理模式的实现,需要将着眼点放在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上。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的“国家治理”在概念上是完全有别于马克思理论系列中的“国家统治”的:统治维护的是阶级利益,治理所要实现的是公共利益,这意味着中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政府与社会及其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抱持着互相之间的身份对立甚至居高临下的态度都是不明智的。然而在中国的历史上,因为“大一统”思维根深蒂固,合作治理所要求的核心价值——合作与开放的根基并不牢固。“虽然政府有认识‘共在的渴望,但缺乏将其进一步转化为‘合作性共在(即共生)的动力,所以作为治理中心的现代政府才表现出这样一种症状:强大而成熟,孤独而痛苦。”[6]基于此背景,政府作为推动建构合作治理模式的中流砥柱,理应在培育开放性和合作性方面做出表率。长久以来作为社会治理中心的政府应当将“中心光环”逐步从主观意识体系中剥离,以适应日渐扁平化的社会治理结构。正如学者郑家昊所描述的,“建立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合作共治的局面。它的实现将首先取决于政府是否愿意进行角色定位,主动地扮演起服务者而不只是管理者的角色,去引导非政府组织等社会治理力量更加主动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7]要建立合作共治的局面,政府不但要逐渐“退居治理的二线”,又要明确自身定位(管理型政府作为工业社会特有的政府类型,对于其后政府模式的选择与重新构造有一定的框定作用,更适应后工业社会的服务型政府和与之相配套的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目前正处于概念建构和理论生成的阶段,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后工业社会模型的日渐成熟,服务型政府和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将会逐渐显现出它的时代价值),采取一种“引导型”的行为原则作为一切行动的指南,来担负实现工业化与后工业化的双重历史责任。
(二)人的共生共在祈盼实现全球治理
15世纪末,西方帝国主义抬头,各欧洲王国开始经济竞赛,纷纷通过建立贸易航线和扩张殖民地来扩充财富。从那以后,西方终于走出了中世纪的黑暗,开始以不可阻挡之势崛起于世界,并在之后的几个世纪中,成就海上霸业。一种全新的工业文明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整个人类社会开始了世界化的步伐。而我们今天所说的全球化与世界化在学理角度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尽管溯及全球化观念的源起与资本主义世界化开始的步伐近乎重合。世界化始于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急剧扩张的过程,在世界化的格局下,存在着各国地位间的显著不平等。而全球化萌生于工业革命之后,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及至后工业社会,由信息全球化、交往全球化等多种潮流共同推动形成的多维度全球化,在全球化格局下,却并不存在所谓“世界的中心”。在今天,这种多维度全球化的表现越来越显著。如同我们所了解并逐渐开始担忧的那样,当前的人类社会面临着各种危机,环境污染、跨国犯罪、恐怖主义等问题正愈演愈烈。人的共生共在这本就存在的灯塔,在深不可测的“全球性洋流”中正被各种威胁着全人类存续的不善现象托举出“水面”。“对全球化的有效反应只能是全球性的。并且这种全球反应的命运取决于全球政治舞台(它有别于“国际舞台”)的出现和巩固。眼下最缺少的正是这样的舞台。”[8]要搭建这样的全球政治舞台,人的共生共在便是开展全球治理的支点。
全球治理是一个既新颖又陈旧的话题。“如果说工业化推动了民族国家的建立,那么,全球化将逐渐成为化解国家主权甚至民族国家的力量,并推动国家转型为合作共同体。”[9]全球治理的实现需要形成各种形式的以国家或区域为单位的合作共同体。自二战之后蓬勃兴起的各类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对于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共同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这些组织更是将合作的范围扩展到了政治治理领域。这对于推进全球范围内的共同行动是一股强大的助推力量。
如同鲍曼所说,“如今,我们的责任已经扩展到了整个‘人类。共存问题,或曰‘相互信任的生存问题,已经远远超越了同接壤国家和平共处、睦领友好这种难题。”[10]人的共生共在理应升级为一种全球性共识,并将其视为全人类共同行动的前提,在社会治理序列中以共在为经,共生为纬,最大程度实现全球治理。
【注 释】
[1] 张康之:《为了人的共生共在》,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4页。
[2] 张康之:《论高度复杂性条件下的社会治理变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3] 张康之:《为了人的共生共在》,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72页。
[4] 徐勇:《GOVERNANCE 治理的阐释》,《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1期。
[5] [英] 齐格蒙特·鲍曼:《被围困的社会》,郇建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6] 朴贞子、柳亦博:《共在与共生——论社会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6.7。
[7] 郑家昊:《合作治理视域下的政府转型与职能实现》,《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4.6。
[8] [英] 齐格蒙特·鲍曼:《被围困的社会》,郇建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9] 谢新水.,《在对人类命运的思考中构想合作行动——评张康之《为了人的共生共在》,《党政研究》,2016.5。
[10] [英] 齐格蒙特·鲍曼:《被围困的社会》,郇建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9页。
【参考文献】
[1] [英] 齐格蒙特·鲍曼.被围困的社会[M].郇建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14] [18] [23] [25] [73] [142] [219] [222].
[2] 张康之.为了人的共生共在[M].人民出版社2016. [8] [73] [14] [172].
[3] 张康之.合作的社会及其治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1] [23].
[4] [美] 马丁·诺瓦克,罗杰·海菲尔德.超级合作者[M].龙志勇,魏薇,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内容简介.
[5] 张康之.论高度复杂性条件下的社会治理变革[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4
[6] 让·彼埃尔·戈丹.现代的治理,昨天和今天——借重法国政府政策得以明确的几点认识[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2
[7] 郑家昊. 论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J].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13.2
[8] 徐勇.GOVERNANCE:治理的阐释[J].政治学研究.1997.1
[9] 郑家昊.合作治理视域下的政府转型与职能实现[J].哈爾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4.6
[10] 张康之,张乾友.论精英治理及其终结[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2
[11] 谢新水.在对人类命运的思考中构想合作行动——评张康之《为了人的共生共在》[J].党政研究.2016.6
[12] 朴贞子,柳亦博.共在与共生——论社会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6.7
[13] 张康之. 论从“世界”观念到“全球”观念变迁中的全球治理[J]. 探索与争鸣, 2017.1
作者简介:屈静茹,女,汉族,陕西宝鸡人,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治理与政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