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爱飞,王丽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096)
专利法中规定申请人获得的权利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因此,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被视为专利申请的核心,是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切身利益的集中体现,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直接关系到申请人能获得专利权以及获得多大范围的权利保护。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经常遇到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等”、“最好是”、“尤其是”等不确定用语,容易造成权利保护范围不清楚,而申请人依审查员通知书修改不确定用语时,经常导致修改超范围。因此,对权利要求中出现的不确定用语不能简单“从严”或“从轻”,审查员应仔细分析,谨慎处理。
《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①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等类似用语,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②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书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等类似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通常会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显然,《审查指南》中对权利要求书中出现“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等用语采用“一棍子打死”的审查标准,理由是该类用语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那么,此类用语一定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吗?基于上述问题,笔者结合审查中的实际案例,对含有上述某些不确定用语是否使得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做了一些思考和归纳,拟分析摸索出一些规律,方便申请人撰写申请文件,并为专利审批工作提供参考。
结合案例归纳总结之前,笔者首先介绍一下有关“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容易混淆的概念,即权利要求中“多个技术方案”与“多个保护范围”的区别。
图1
图2
若权利要求中并存技术方案A和B,技术方案A和B的区别在于其中一个技术特征的并列,且两个技术方案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互不包围,保护范围清楚,如图1所示;若权利要求中存在技术方案A和B,且技术方案A限定的保护范围落在技术方案B限定的保护范围之中,则相当于权利要求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不清楚,如图2所示。
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权利要求中出现“等”用语,若此用语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应当要求申请人删除,如果此用语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应当允许。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对审查中经常遇见的以下几种情况做了归纳总结。
2.1.1 “等”用语描述的是省略的结构组成
案例1
权利要求:一种回转筒体支撑用组合式垫板,由焊接垫板、可调节垫板、挡块、挡环等组成,其特征是:焊接垫板均布焊接在筒体圆周上,调节垫板安装在轮带与焊接垫板之间,在调节垫板四周焊有挡块。
案例1中“等”语句描述了便携式电火花套料取丝锥工具机的结构组成,其中用“等”省略了一些组成部件,《审查指南》中指出: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
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了开放式权利要求,因此,当用“等”代替繁多的结构组成时,可以看作是开放式权利要求的描述方式之一,即“由…等组成”相当于表达“其包括…”,应当注意不可描述为“包括…等”,因为“包括…”已为开放式权利要求,其中包含了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后面再加“等”导致权利要求的描述不清楚。
2.1.2 “等”用语描述的是非结构组成
当“等”代替的是非结构组成时,特别地当“等”出现在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时,笔者认为考虑“等”是否会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应当重点考虑“等”语句所描述或所对应的技术特征是否为现有技术。
案例2
权利要求:一种带mp3的包,包括一个包体,一个mp3室,其特征在于:室内设有一mp3,mp3室的一面与包的外壳连为一体,该面上设置有一面板,面板上设有“开始”、“快进”、“倒退”等常用的功能键。
案例2中“等”省略的为其中一技术特征“mp3面板”的常用功能键组成,而“mp3”的常用功能键组成为现有技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省略mp3面板上常用的功能键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笔者认为此处用“等”代替功能键的逐一描述是允许的。
案例3
权利要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平头汽车防碰撞驾驶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囊压紧环是由具有弹性的橡胶或高分子材料等制成,气囊压紧环内部设有支撑帘子布或线绳。
案例3中“气囊压紧环”的材料并非现有技术,“等”对气囊压紧环材料的限定显然不清楚,对于非具有弹性的橡胶或高分子材料是否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不清楚。因此,笔者认为此处的“等”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2.2.1 “最好是”、“尤其是”、“优选地”前已有一个保护范围
案例4
权利要求:一种非转矩动力电动汽车,是将循环等离子体电推进发动机安装在车体的顶部,其特征是:循环等离子体电推进发动机安装位置是在车轮子的轴心与车体顶部之间,最好是安装在车体的顶部。
<案例 5>
权利要求:…,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垫板的动态刚度k2介于 6kN/mm 至 10kN/mm 之间,优选地介于 6kN/mm 至 8kN/mm之间。
案例4、5的权利要求中,“最好是”、“优选地”之前已将技术特征限定在一范围内,之后对技术特征进行进一步限定,且限定值落在前述范围之内,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即由“最好是”、“优选地”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落在之前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此种情况下,“最好是”、“尤其是”、“优选地”会导致权利要求出现多个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不清楚。
2.2.2 “最好是”、“尤其是”、“优选地”对技术特征未限定
案例6
权利要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儿疝气专用手术镊,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术镊镊头相对于镊柄的弯曲角度A最好是 90~135度。
案例7
权利要求:一种用于限制沟壁的沟壁段的模板元件,其中:多个模板零件,其具有板形基体,尤其是由混凝土制成,且在其邻接的水平正面处彼此连接。
案例6、7中“最好是”、“尤其是”之前对技术特征未限定,即仅用“最好是”、“尤其是”对技术特征进行限定,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最好是”、“尤其是”等用语仅仅修饰一个保护范围,可理解为申请人要求保护的范围即为“最好是”、“尤其是”等之后的特定范围,此种描述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出现多个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清楚。
以上不确定用语仅是审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几种情况,并未对所有的情况一一罗列,现笔者对上述用语的处理情况归纳总结如下:①“等”用语:“等”用语描述的是省略的结构组成,可以看作是开放式。权利要求的描述方式之一,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等”用语描述的是非结构组成,应当重点考虑“等”语句所描述或所对应的技术特征是否为现有技术,若为现有技术,则清楚;反之,则不清楚。②“最好是”、“尤其是”、“优选地”用语:“最好是”、“尤其是”、“优选。地”前已有一个保护范围,则保护范围不清楚,建议申请人删除其中一个保护范围,或将特定值写入从属权利要求;“最好是”、“尤其是”、“优选地”前无其他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