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拟货币所具有的去监管化特性极大地考验着各国应对这一新型事务的能力。在我国,一方面是民间对于虚拟货币的巨大热情与追捧,另一方面是国家基于金融安全等各方面原因采取的紧缩政策,背后附带的相关法律风险值得相关参与者注意。
关键词:虚拟货币;法律风险;管辖;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81-01
作者简介:陈思源(1997-),女,汉族,浙江台州人,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本科在读。
一、我国司法实践对虚拟货币的态度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二、在中国设立虚拟货币平台及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
《公告》明令禁止在国内开设虚拟货币平台。故不少公司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设在中国香港或者国外。例如,币安网站上明确提示“根据中国相关政策法规,币安不为中国大陆地区用户提供服务”。
但是,在区块链与虚拟货币的风口之下,仍有不少人希望通过虚拟货币的持有和交易实现发家致富的梦想。个人通过各种途径,注册账户并进行交易的,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投资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其发行和流通既没有国家信用的基础,又没有企业信用作担保。由于平台服务器一般设在国外,数据隐蔽且易被删除,交易隐蔽,一旦发生问题,用户将面临维权程序复杂,取证困难,诉求得不到支持等问题。投资者即便去报案,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如犯罪金额、涉案人数)等,经侦部门很难立案侦查。投资者若选择向法院起诉,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投资者如无法提供与平台之间的开户协议等资料证明开户行为确已发生,双方确已存在合同关系,立案庭会认为达不到立案标准不予立案。即便立案成功,由于虚拟货币投资行为并不为法律保护,法院往往会判决由投资者自担风险。
况且,由于许多运营虚拟货币的机构注册地和服务器都在国外,还可能涉及涉外诉讼,域外执行等问题,维权成本过高,投资者只能望而却步。
四、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
(一)管辖权归属
1.民事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如果虚拟货币交易中发生合同纠纷,由于国内投资者登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从事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其交易行为系交易合同履行的一部分,根据前述规定,就此发生的相关民事纠纷,投资者支付行为所在地法院应具有管辖权。
如果虚拟货币交易中发生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可由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管辖。
假设投资者因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未履行必要审查义务与监管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于投资者住所地被规定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投资者可以尝试以此为由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2.刑事管辖权
《刑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出现违法犯罪情形的,若相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及上币企业的建立者、管理者具有中国国籍,或者其身处境内,或在境内决策指挥于境外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或其在境内触犯法律的被害主体主要分布在国内,中国司法机关对其享有管辖权。
(二)法律适用
鉴于目前大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及上币企业注册地均为外国,即使中国法院享有相关纠纷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也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虚拟货币交易主体及为其提供中介服务主体之间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務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当我国投资者注册相关交易平台用户时,一般即被默认遵守相关服务协议或服务条款。根据《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四条,相关纠纷存在较大可能性适用协议所约定的国家法律。
对于我国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则通常适用中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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