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制度的动态博弈行为分析

2018-11-05 10:14张礼娜王蕊孙建强万鲲鹏蔡政英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效率

张礼娜 王蕊 孙建强 万鲲鹏 蔡政英

摘 要:辩诉交易制度是美国刑事司法不断博弈的产物,并逐渐成为世界上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一直以来发挥着其特有的作用。我国人口众多,刑事案件激增与司法资源的有限配置存在矛盾,需要更有效的解决方式以调整案件多与效率低的问题。研究辩诉交易制度的动态博弈行为以及建立辩诉交易的动态博弈模型,为中国司法的发展进步带来了机遇。

关键词:辩诉交易;效率;动态博弈;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36-02

作者简介:张礼娜(1997-),女,湖南怀化人,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6级本科生;通讯作者:蔡政英(1975-),男,汉族,江西人,博士,三峡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计算机应用。

辩诉交易简言之指控诉方与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动态博弈的过程。在控辩双方针对某一刑事案件协议的过程中,各自以其手中的筹码作为条件,双方展开激烈的博弈。控诉方以其手中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降格指控或者不起诉等条件来换取辩护方的有罪答辩。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双方通过互动与交流,一方的决策以另一方的决策为前提,双方在争论与妥协之间达成协议,自愿以辩诉交易的方式结案。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动态博弈发展历史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目前在刑事诉讼与审判领域运用相当广泛。其中,美国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以控辩双方相互协商,做出辩诉交易结案,提高了美国在处理刑事类案件时的效率。作为最早产生辩诉交易制度的国家,美国基于动态博弈历史又进一步发展了辩诉交易制度。

在美国,学者们对于辩诉交易制度的争论从未停止过。19世纪的美国,两次工业革命相继进行。然而,经济的高速发展,工厂的大规模建设以及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都极大的改变了美国的经济形式与社会组织结构。随之而来的便是不断加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人口激增、犯罪率的上升以及人们法制化概念的逐步形成,使得大批案件涌入法院。应接不暇的案件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提高工作效率,这也就给予了辩诉交易制度成长的有机环境。辩诉事件之繁琐,辩诉时间之长,这个时候就急切的需要辩诉交易制度的动态博弈发展来解决这些问题。

到19世纪中期,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领域仍然较狭窄,基本上主要存在于禁酒案与谋杀案领域。直到1970年,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布雷迪诉美国政府一案中,才真正确立了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这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判例的形式将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正式确立。目前美国仍有大量案件以辩诉交易的方式结案,辩诉交易制度的动态博弈的好处不言而喻。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动态博弈模型的建立及分析

辩诉交易制度的动态博弈模型是一种四种情况分析的推导模型。模型假设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有两方,一方为辩方,一方为诉方,在辩诉交易之前,辩方已经掌握了诉方的信息及诉方所要控诉的内容,而诉方不知道辩方如何做出相应的答辩。在辩诉交易开始进行时,随着辩诉时间的推移,几周或者几个月甚至说是几年,辩方和诉方完全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辩方和诉方谁能在辩诉交易的动态博弈变化中取胜是辩诉交易制度的动态博弈模型的关键。在该辩诉交易过程中动态博弈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有两种情况:(1)如果诉方去用精力和时间去调查辩方,而辩方也选择坦诚相待,那么辩方和诉方所能从辩诉事件中获取的利润为:W1=B-C和W2=P-Q-S,(其中B为从辩诉交易事件中辩方获取的利润,C>0为辩方选择坦诚相待后付给诉方的钱财:P为从辩诉交易事件中诉方获取的少量利润,Q为控诉辩方所需要的钱财;S为诉方调查辩方的所需要的钱财。)(2)如果诉方不调查,辩方选择坦诚相待,则辩方和诉方的利润为W1=B-C和W2=P–Q,如果辩方选择欺骗诉方,则辩方和诉方的利润为W1=B和W2=P–Q。

如果诉方调查,辩方选择继续欺骗诉方,则辩诉交易进行至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如果诉方调查,辩方选择继续进行欺骗诉方。诉方选择放弃维权,那么辩诉交易结束,则辩方和诉方获取的利润为:W1=B和W2=P-Q–S。如果诉方继续维权的话,辩方给予Y元的补偿,车辩方和诉方的利润为:W1=B–Y,W2=Y+(P-Q)-S。

三、辩诉交易制度的动态博弈模型对中国司法发展的益处

(一)效率化解决案件

辩诉交易制度的动态博弈模型旨在达到控辩双方在处理某个案件时的最优化效果。从辩诉交易的产生与发展原因来说,而辩诉交易制度正是效率化解决案件的有机方式。同样,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冲突依旧存在。因此,在处理和解决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更要注重程序、公正和效率。然而,刑事案件的不断增长与司法资源的有限配置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这时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动态博弈模型至关重要。辩诉交易制度恰好可以解决案件积压,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有助于减化审判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

(二)减少刑讯逼供现象

刑讯逼供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一大毒瘤。过去中国的司法理念受法家思想的影响,强调重刑轻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迫使其认罪,从而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在辩诉交易制度的动态博弈模型中,处在“交易”之前的控辩双方不知道对方的意图,于是随着辩诉交易的进行,双方有选择性的妥协和辩论,控方可以在短时间内以最少的时间代价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而被告人也可以获取相应较少的刑罚。从而降低了办案人员的压力,双方出于自愿而获得的最终审判结果是控辩双方实现“双赢”的结果。极大地改变了过去“重打击,轻保护”,“重客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等思想观念。

(三)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辩诉交易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并不矛盾。相反,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动态博弈模型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在适用辩诉交易时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适用,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分层次地将案件归类,有针对性的适用辩诉交易。在庭审前控辩双方通过辩诉交易的动态博弈行为作出协商,为庭审的进行做充分的准备,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

(四)保障人权

2013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施行。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中,说明我国司法对人权的保障越来越重视。人权是人在其生活的社会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化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采用辩诉交易制度的动态博弈分析要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性。

(五)促进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

随着全球交流的不断加深,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也在不断相互影响,相互博弈,有相互融合的趋势。二者相互借鉴,在我国司法领域案件的事实、人权保障以及审批程序等都越来越受到关注。在依法治国的大方针下,要求司法不断创新形式,建立独具一格的辩诉交易制度的动态博弈模型,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律理念,结合本国特色促进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张可.辩诉交易之本土适用:一场未完成的变革[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7(03):71-78.

[2]董柯.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分析[D].郑州大学,2015.

[3]高珊琦.辩诉交易制度移植之障碍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05):134-142.

[4]高珊琦.辩诉交易制度移植之障礙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05):134-142.

[5]George Fisher著,郭志媛译.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6.

猜你喜欢
人权保障效率
注意实验拓展,提高复习效率
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研究
跟踪导练(一)2
“钱”、“事”脱节效率低
提高讲解示范效率的几点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