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智勇
摘 要:本文针对现阶段锯划组合分砖磨边线在设计和安装调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并详细计算了整线各段长度以及输送速度,以期对相关技术人员有一定的指导借鉴作用。
关健词:锯划组合;分砖;磨边线;优化;计算
1 前言
随着陶瓷大板应用的普及和家装艺术化、个性化的发展[1],陶瓷墙地砖在实际应用中所需的尺寸种类越来越多,而过多的尺寸规格或单体尺寸过小都对陶瓷墙地砖的生产组织、成本控制、存货控制产生诸多不利因素[2],因此大部分陶瓷厂均采用定尺寸生产加切割分条的方式来满足市场需求[3],而其中,锯划组合分砖磨边线(以下简称分砖磨边线)是各陶瓷厂最主要的选择。
目前,分砖磨边线的配置和现场安装调试尚处于凭经验、凭感觉的阶段,这导致了整线的冗长、加大服务人员工作量,造成客户场地和成本的增加。因此,分砖磨边线的数据化分析对于其数控智能化[4]生产显得尤为重要。
2 现阶段分砖磨边线的配置与调试
2.1 现阶段分砖磨边线配置流程
如图1所示,由于没有量化,凭感性配置,在设计者经验不足时,为确保万无一失,很容易将整线大幅度加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2 现阶段分砖磨边线现场安装调试流程
图2所示安装调试方式的缺点是工作效率低,对人员要求高;甚至转产时也要重复上述过程,从而提高时间成本。
3 分砖磨边线的整线优化计算
3.1 分砖磨边线组成
分砖磨边线主要由切割机、压断分条机、磨边机和连接线架组成,其简化模型如图3所示。
3.2 分砖磨边线已知参数
分砖参数如图4所示。
砖坯规格:a×b (单位:m×m , a为长边进砖方向);
产量: c(单位: m2 );
分砖片数:x (单位:片)。
3.3 分砖磨边线各段速度
(1)分条机速度:
V分条=
其中:σ分条——压断分条机内砖坯间距,一般σ分条=0.1 ~ 0.2 m。
(2)转向线架1速度:
V转向1= =
砖坯正常转向时须满足:
(b+σ转向1)2>a2+b2
其中:V转向1——转向线架1的传动皮带输送速度;
σ转向1——转向线架1转向后砖坯间距。
(3)锯划机速度:
V锯划= =
其中:σ锯划——切割机内砖坯间距,一般σ锯划=0.1 ~ 0.2 m。
(4)进砖线架速度:
V进砖= =
其中:σ进砖——进砖线架内砖坯间距,且σ进砖≥0。
(5)拉砖线架速度:
V拉砖= =
砖坯正常转向时须满足:
( +σ拉砖)2>a2+( )2
其中:σ拉砖——拉砖线架内砖坯间距。
(6)转向线架2速度:
V转向2=V拉砖= =
转向线架2转向后砖坯间距:
σ转向2+a= +σ拉砖
(7)磨边机线速度:
V磨边= =
其中:σ磨边——磨边机内砖坯间距,一般σ磨边=0.05 ~ 0.1 m。
(8)出砖线架及吸水棍棒速度:
v出砖=V吸水=V磨边
= =
3.4 分砖磨边线长度
根据图3所示,将所有主机与连接线长度相加可得分砖磨边线长度(单位:m):
L进砖+L锯划+L转向1+L分条+L拉砖+L转向2+L磨边+L吸水+L出砖
最小进砖线架长度:
L进砖=a
最小转向线架1长度:
L转向1=a+L转向器+b
其中转向器长度:
L转向器=1.4(a<1.2)
L转向器=2.7(a>1.2)
最小拉砖线架长度:
L拉砖= +σ拉砖
最小转向线架2长度:
L转向2= +L转向器+a
最小吸水棍棒长度和最小出砖线架长度:
L吸水=L出砖=a
考虑到实际生产过程中的标准化与互换性,将最小连接线架长度取整。
即最小整线长度为 :
Lmin=([L进砖]+1)+L锯划+([L转向1]+1)+L分条+([L拉砖]+1)+([L转向2]+1)+L磨边+([L吸水]+1)+([L出砖]+1)=([a]+1)+L锯划+([a+L转向器+b]+1)+L分条+([ +σ拉砖]+1)+([ +L转向器+a]+1)+L磨边+([a]+1)+([a]+1)
式中:
[L进砖]+1——实际最小进砖线架长度;
L鋸划——锯划机长度;
[L转向1]+1——实际最小转向线架1长度;
L分条——分条机长度;
[L拉砖]+1——实际最小拉砖线架长度;
[L转向2]+1——实际最小转向线架2长度;
L磨边——磨边机长度;
[L吸水]+1——实际最小吸水棍棒长度;
[L出砖]+1——实际最小出砖线架长度。
4 结语
通过已知的分砖磨边线产量、砖坯规格以及分砖规格,可以由理论公式得出各整线组成部分的长度和速度,供设计人员与服务人员参考使用,为客户节约场地成本和加工成本。
参考文献
[1] 严未名.切割服务让瓷砖满足个性化需求[J].建材与装修情报,2009(09):91-93.
[2]戴巍.陶瓷墙地砖工艺装备发展趋势[J].江苏建材,2006(04):27-29.
[3]黄惠宁.未来陶瓷墙地砖产品发展方向[J].陶瓷科学与艺术,2008(10):30-33.
[4]詹新平.陶瓷砖(石材)数控智能磨边倒角机系统的研究[J].佛山陶瓷,2017,27(05):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