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宜
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虽然容易,但企业后期付出的成本可能是巨大的。在此呼吁中国企业更多地了解法律,尤其是在了解关于知识产权和资本市场方面的法律之后,再走进资本市场。
“拼多多,拼多多,拼的多省的多……”小赵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哼着熟悉的调子,打开了微信群里分享的拼多多页面。他手上拿着的,正是前几天砍价成功的“VDVD”手机,微信群内分享的是仅售888元的“小米e家”电视。他实在是买得有些上瘾了,就在此时,他家里还摆着不少“超熊”洗衣粉、“蓝月壳”洗衣液,这些都是在拼多多上砍价拼团后,以非常便宜的价格买来的。
2018年7月26日,拼多多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市场上市,股价开盘首日跳涨39.45%,冲到每股26.5美元,市值达340亿美元。从2015年9月上线到登陆纳斯达克,拼多多仅用时两年十一个月,以火箭般的速度成长起来,刷新了中国互联网企业最快上市纪录。
然而,在上市后不到一周的时间,拼多多便因知识产权问题,遭到轮番打击。先是诸多企业、知名品牌商家开始“声讨”拼多多,称其平台上销售大量假冒产品,刚敲钟上市的互联网“新贵”拼多多,转身就被敲响诚信警钟;8月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行政约谈会,要求拼多多加强对入驻平台经营者及商品的管理和审核,积极配合各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检查。随后几天,拼多多股价一路下跌,上市仅5个工作日,股价一度跌破发行价,市值蒸发近百亿美元,导致多家美国律所集体维权诉讼,炮轰拼多多管理层打假无能,让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创新商业模式 更要坚守法律底线
在拼多多的招股说明书中,多次强调“高性价比的商业和有趣、交互的购物体验是其增长的关键”,并将其定义为“新电商”“创新型社交电商”。拼多多通过人推荐物,专注消费降级,最后实现用人际关系进行“病毒式传播”,通过拼团的方式接触更广的人群,从而达到二次传播的目的。不到三年时间,拼多多已坐拥3亿底层人群用户,可见其创新模式是十分吸引人的。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型的电子商务越来越受到资本的追逐和政府的支持,但在电商平台飞速发展的同时,包括“傍名牌”在内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其他商标侵权、相关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也随之暴露出来。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臧宝清在接受China IP记者采访时表示:“拼多多平台上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实际上属于商标侵权产品,其惯用手段是突出被侵权的这些商标品牌,引起消费者混淆。”
那么,拼多多作为第三方销售平台,是否能对这些商标侵权的产品有事先的约束机制呢?事实上,从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指导性意见来看,这种约束显然是存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可见,平台经营者的确负有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监督检查义务。臧宝清表示;“平台对于某些侵权行为是可以控制和防御的,在商品信息中出现A货、高仿货等关键词时,其实就是属于商标侵权的行为。通过对关键词的过滤和审查,侵权产品很容易就能从平台上找到并被清除;或者商品价格明显不合理走低时,商家也应当察觉其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拼多多的此次遭遇,不禁令人想起三年前的阿里巴巴。2015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一份《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其中的数据显示,淘宝网在诸多被调查平台中,商品正品率最低,仅为37.25%;阿里巴巴的股价应声大跌、市值迅速缩水。同年2月,阿里巴巴就遭到了美国几家律师事务所发起的集体诉讼,主要理由就是阿里巴巴在IPO(首次公开募股)时隐瞒了重大风险,没有充分披露假货交易的影响,知情不报,从而误导了投资者。中央财经大学科技与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董新义在接受China IP记者采访时说道:“拼多多在短时间内上市,其管理层面可能难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对品牌、品质、消费者利益权益的保障方面有所欠缺。对比淘宝的血泪教训可以看出,拼多多在成长的过程中可能也会出现一段时间的阵痛。”
同时,董新义也表示,国内群众对于假冒产品的容忍度是极高的。如果购买到的产品是假冒但不是伪劣产品,对人身安全没有造成伤害,多数情况下大众是不去甚至不愿意去维权的。尤其在经济欠发达的乡镇地区,能够用较少的钱享受到科技成果,更是让大众极其满意的美事。因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更应该切实承担起各自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网店的管理,守法自律、合规经营,努力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杜绝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
上市纳斯达克 仍要结合企业发展
美国证券集体诉讼案的准据法一般是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其中要求在美上市的公司必須进行“充分而公正”的信息披露。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必须按照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重要信息(包括发行人的财产、业务、管理等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在上市之后,必须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持续披露重要信息,同样不得误导陈述、虚假披露、隐瞒事实。至于某项信息是否具有“重要性”进而应当披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其判断标准界定为“普通谨慎的人在购买登记证券之前应当被合理告知的”。如果理性投资者认为该信息确实非常重要并且会影响其投资决定时,该项信息就具有“重要性”。
根据相关报道中宣称要发起集体诉讼的律所之一The Rosen Law Firm发布的官方说明来看,集体诉讼的理由是拼多多涉嫌向投资者发布具有显著误导性的商业信息,从而导致其上市后股价大跌,致使投资者利益受损。
与中国的上市制度不同,美国采取的是注册制,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发行人营业性质、财力、素质及发展前景、发行数量与价格等实质条件,均不作为发行审核要件,主管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中国采取的是核准制,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主管机构还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中美两国相比较而言,美国采用的注册制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对于申报的材料当中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着严格的要求,如果某项信息虚假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证券发行人很可能面临集体诉讼。
美国的资本市场历来是最受全球投资者追捧的一个市场,国内众多的创新科技类企业都梦想着在纳斯达克上市。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虽然容易,但企业后期付出的成本可能是巨大的。对于有意在美国市场,或者是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市的中国企业,董新义提出了如下建议:第一,全面了解该国家上市方面的法律法规,避免出现欺诈投资者等违法行为;第二,公司在上市准备及上市后期的各方面管理工作必须到位,不能出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股价操纵等行为;第三,企业在准备上市和已经上市的过程当中,需要坚持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思想上首先要有一根弦,有些底线不能触碰。对于企业而言,保护知识产权始终都应该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上。”臧宝清表示,“相关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甚至起诉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此,我呼吁中国企业更多地了解法律,尤其是在了解关于知识产权和资本市场方面的法律之后,再走进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