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一例涉“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案件。本案是著作权人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针对被授权商提起的著作权侵权首例判决案件。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嘉乐公司未经合法授权生产侵犯“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玩具,同时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给聚凡公司,分别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聚凡公司销售侵犯“佩奇美术作品”著作權的玩具并在网络上展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一张,侵犯了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令嘉乐公司、聚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