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后不可罚行为

2018-11-01 21:45张雪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

摘 要:事后不可罚行为具体体现在刑法条文里,实际应用于法律实践中,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厘清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准确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去。本文旨在对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进行分析阐述,进而得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最后列举典型的事后不可罚行为。

关键词:事后不可罚行为;构成要件;典型类型

一、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

关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刑法理论界观点众多,对它的内涵、外延也存在较大分歧。各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否界定在状态犯中。状态犯是与即时犯、持续犯相并列的一种犯罪形态,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况。因状态犯有不法状态的存在而区别于即时犯,因其本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并非始终相伴而是有时间先后区别于持续犯。比如盗窃罪就是典型的状态犯。一旦盗窃完成,犯罪也就终了,但是行为人占有赃物是不法状态的持续,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并不随犯罪的终了而结束。由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与罪数形态理论有着密切联系,对其性质和范围作恰当的限定,才不至于与牵连犯、吸收犯等混淆、纠缠不清。笔者认为应当将事后不可罚行为界定在状态犯的场合中,这样才能让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理论与刑法上的其他范畴分开,事后不可罚行为的使用范围和条件更清晰明确。

综上,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后,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又实施了另一个行为,这个利用该犯罪行为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是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或者在当时没有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的可能性,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的行为。

二、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构成要件

(1)前后行为主体具有同一性。在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构成条件中,前、后行为的主体必须为同一主体,这是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和性质决定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之所以不可罚,正是由于同一主体的前、后两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法益,后行为又是前行为的自然延伸,那么对后行为的评价可以综合在前行为中,从而对后行为不再另行定罪处罚。

(2)不可罚的后行为以前行为是既遂的状态犯为前提。事后不可罚理论的原因在于期待可能性的欠缺阻断了有责性,也在于后行为对于法益的侵害已经包括在了前行为中,因此不再进行重复评价。那么后行为要构成事后不可罚行为,必须刑法已经对前行为进行了评价,这样才能说后行为侵害的法益由于被综合评价在前行为中而不再重复评价。刑法对前行为进行了评价也就意味着前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构成犯罪的前行为是既遂、未遂、还是既遂或者未遂都可,才能对后行为适用事后不可罚?事后不可罚行为是使不法状态持续、对前行为予以保持或利用的行为,只有前行为既遂了,才能有不法状态。例如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只有盗窃既遂后,才存在使不法状态持续的可能,才会有窝藏、转移赃物等行为。若盗窃未遂,何来赃物?没有赃物,也就没有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所以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前提就是前行为是既遂的状态犯。

(3)不可罚的后行为形式上必须具有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包括后行为如果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这一点,这也即是对事后不可罚的后行为形式上的要求。所谓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其本身是具有可罚性的,只是由于与前行为的特殊关系,其不法内涵包括在前行为中被综合评价,所以才不另行定罪处罚。如果后行为从形式上看本身就不构成犯罪,那这个后行为根本谈不上事后不可罚,因为其在刑法上本身就不可罚。

(4)前后行为的法益具有同一性或者前行为法益包容后行为法益。事后不可罚行为之所以不可罚是由于后行为是前行为的自然延续,法律对后行为的评价被综合包括在了前行为中。那么能够使法律对后行为的评价包括在对前行为的评价中,其基础就在于前后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具有同一性或者后行为侵犯的法益被包容在前行为中。这样法律对于后行为的评价才能够包括在前行为的评价之中。

三、典型事后不可罚行为类型

根据前述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分析,结合刑法条文,典型事后不可罚行为包括四类:一是侵犯财产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二是财产犯罪后又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三是伪造货币以后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四是伪造货币以后出售运输假币的行为。这些典型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因为满足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为避免对侵害同一法益进行重复评价,也因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处罚前行为不处罚后行为。

参考文献:

[1]陈洪兵.认真评价本犯的事后行為.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3月第9卷第1期.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王波峰.事后不可罚行为研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硕士论文.

作者简介:

张雪琳,现工作于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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