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法律问题浅析

2018-11-01 21:45占俏燕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电子签名

摘 要:随着互联网贸易及互联网支付的兴起,各类交易逐渐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合同的应用也逐渐频繁。而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和违约救济等方面有自身的独特性,从而带来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实践中的纠纷处理方式和诉讼中的证据认定也在加速电子合同在技术和法律领域的发展。探究电子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方能推动相关技术的完善和相关领域规范的建立。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签名;时间戳

一份电子合同一般由合同条款和电子签名组成,在互联网交易的实践中,合同条款大多为格式条款,由主导交易的平台方提供,其余签署主体一般通过电脑、手机点击的方式来确认合同内容并完成电子合同的签署。而在该电子合同的签署、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系列法律问题,如签约主体的身份的认定、合同生效时间的确定、合同效力的认定,诉讼中电子合同证据的效力等等。本文将对电子合同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为后期进一步研究指明路径。

一、電子合同签约主体的身份识别

1.与传统签约主体的不同

电子合同的签订,与传统纸质合同的签署方式不同,不存在纸本文件的形式,也无法用肉眼看到由当事人在合同上的亲笔签名或公司加盖的印章,无法判断直观判断签约对方的真实身份。因此在签约前,应首先考究电子合同签约人身份的真实性。

2.签名人身份识别的现状

在实践中,验证电子合同的签名人有多种方式,在电子合同签署前一般均有身份识别的环节,而目前网络主体一般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身份验证,也称实名认证:

(1)身份证认证。网络平台通过直接或间接连接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查询系统,将网站用户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姓名信息发送给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校验并反馈结果。

(2)银行卡认证。网络平台通过直接或间接连接银行接口,将网站用户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姓名、银行卡号及银行预留手机号与银行接口进行校验;校验用户当初在银行开户时预留的信息是否一致并反馈结果;银行卡认证一般存在于涉及资金支付交易的环节。

(3)短信认证。网络平台要求用户提供其手机号码,通过与第三方短信运营平台的合作,向用户的手机发送短信校验码,用户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输入正确的短信校验码,即可完成认证;

(4)打款认证。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转入较小金额款项,用户收到银行卡内的小额款项后,确认并输入具体收款金额,金额一致则认证成功。打款认证也被称为转账认证,较多存在于企业的身份认证。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发展,身份验证也越来越被熟知,在涉及到资金交易的业务中,往往通过三要素、四要素甚至五要素认证来核实用户身份。互联网的身份识别也随着技术的进步展现出更多的验证方式,如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眼膜识别等。

网络运营主体也会在注册协议中与用户约定身份识别方式和身份认证要素,要求用户点击确认输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要求用户妥善保管密码、指纹或其他验证身份的方式,以避免用户否认交易等产生纠纷。

二、电子合同及其效力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电子合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也无当事人的亲笔签名和盖章。商务部的《电子合同在线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显示,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可见,电子签名的效力是判断电子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1.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1)形式合法性。电子合同是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并非纸质形式,而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等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离不开电子签名。有观点认为一份完整的数据电文主要包括: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其中电子签名又包括数字证书、可信时间戳和其他信息。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在我国《电子签名法》中,赋予了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见,电子签名不是传统签名的电子化,通过法律的授权,电子签名是和传统签名“功能等同”的新型签名方式,同样可被视为书面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2)签名可靠性。可靠性电子签名具有传统签名的同等法律效力,仍然是有前提的,即满足“可靠电子签名”的若干要素。

目前法律对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列出的4个要件均是抽象的技术性要求,而没有强制的技术标准。对可靠电子签名可总结为三个要素:专有性、可控性与改动可发现性(或不可篡改性)。

“可靠性”的论证也是诉讼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人民法院报曾在《P2P网络贷款的九大司法诉讼问题》一文中指出:“电子合同被广泛应用在网络贷款中,因电子数据自身可能被无痕篡改、容易灭失、原始性无法保障等给法律适用带来很多困扰。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原件形式成为法律关注的热点,急待权威机构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用于解决数据电文的真实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证明,以使其适用于法律效力的证明需要。”

(3)保存合法性。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电子数据等文件的合法保存需要能够满足随时调取查看、能够追溯到电子文件的发件人、收件人和发送及接收的时间等要求。在技术上确保数据电文内容的完整性和不可更改,需要提到可信时间戳。可信时间戳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

实践中,由于技术本身的缺陷,数据电文的发送存在延迟或中断的情形,也会导致时间戳生成时间的滞后。

2.电子签名的技术方案

在不考虑技术成本的情况下,“可靠的电子签名”是可以实现并应用的。专家们设计了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作为电子签章。数字签名技术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非对称性密钥加密技术”(Asymmetric Cryptography)。在这一密钥加密技术中,通过使用适当的算法,可以得到两个相互匹配的一对数字,这两个数字即称为两把“密钥”。所谓“密钥”,实际上是一长串难以认忆的乱码数字。其中一把可以用来对普通文本加密,加密文本只能用另一把予以还原。使用时,密钥使用者自己保存其中一把,不泄露给他人,这把密钥即为“私钥”;另一把则向社会公开,称为“公钥”。由于不需将自己的私钥告知对方,因此免去了双方共享同一秘密钥匙的风险。公钥与私钥合并使用,既可以用来保护文件内容不被公开,也可以用来形成一个电子签章。

3.电子签名的应用现状

《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可见,法律没有强制要求需要第三方机构认证。但由于判断电子签名是否符合技术性要求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实践中部门平台会将电子签名交由经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

在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探究上,因为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小,即便有纠纷发生也较少有人质疑电子合同的效力,又因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签名或签章需要花费较多的技术成本,因此,实践中的平台合同大多不具备法律要求的有效性。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1.电子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虽然有不少研究者认为数据电文应属于视听资料,但是《合同法》已将数据电文接纳为“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也已将电子签名视为书面形式,因此电子证据可作为书证。

然而,《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虽然计算机显示的资料只是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原件,但是《电子签名法》罗列了若干要求(即内容可随时调取查看,能保证内容完整不被更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就视为电子数据证据的原件被法院采纳,而数据交换或者显示储存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均不影响其完整性。

2.电子证据的应用现状

电子证据在诉讼实践中,与传统的证据法律救济效力有所不同。质证环节,对证据的定性往往通过证据的三性来分析,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从证据的三性上去分析,一份被作为书证原件的电子合同是较难满足证据三性要求的,主要是在真实性和合法性上会被质疑。为了证明证据效力,举证一方往往会事先通过公证处对电子合同进行公证。但若深究可发现,公证的合同无法证明在公证之前合同内容是否被篡改,无法验证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因此不具备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只具备关联性,不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电子合同已被应用到网络环境的各环节,包括交易环节,电子合同的有效化、合法化不仅需要科技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也需要相关规范和具体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高富平.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法研究报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118-235.

[2]吴景丽.P2P网络贷款的九大司法诉讼问题.北京: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第1版.

[3]卓小苏.电子合同形式论[D].北京:法商研究,2002.02.011.

作者简介:

占俏燕(1987~ ),女,浙江淳安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6级经济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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