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龙
摘 要:公证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公证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在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公证调解机制作为社会“大调解”格局中的重要一环,凭借其先天的公信力和独特的专业优势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中彰显愈加突出的优势,成为化解矛盾的“第一道防线”。
关键词:公证调解;调解程序;介入领域
一、公证调解的主体
公证调解是指在公证员的主持下,依据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引导当事人平等地设立权利义务,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自愿进行公证的活动。其一般包括三种情形:证前调解、证中调解和证后调解。
公证调解的主体是公证机构指派的专业公证员,与其他的调解主体相比,公证员一般具有更专业的法学理论知识,对于在公证解答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矛盾纠纷,不仅能在情理的基础之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引导,还能以一名法律专家的视角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释明与协调,提供法律意见与政策咨询,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进行梳理,提出解诀方案和建议,有利于增加当事人对公证机构的信任感和提高公证机构本身的公信力,有助于当事人纠纷的解决。
二、公证调解的基本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论是在公证员接待当事人咨询公证问题过程出现的纠纷,还是公证员在受理公证事项过程出现的纠纷,或者是公证后当事人因履行出现的纠纷,公证员都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启动公证调解程序;同时,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友好协商。
(2)始终保持客观中立、不偏不倚原则。在公证调解过程中,公证员始终保持客观中立原则,其中立性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公证机构可以平和的方式努力为争议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营造一种平等协商和谈判的氛围,公平公正地引导矛盾双方平等设置权利义务,消除矛盾纠纷,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3)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公证调解过程,公证员应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公民直观、快捷地接受和掌握法律知识,了解所发生纠纷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从而引导当事人消除矛盾、达成协议。
三、公证调解的程序
(一)受理
(1)接待当事人。主要是向申请调解纠纷的当事人了解有关调解的意向和纠纷的基本情况。
(2)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申请,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事由的申請,应当受理,并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调解申请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要求处理,但对于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3)制作接待笔录。接待笔录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纠纷事由、纠纷简要概况、当事人的要求、接待人签字等事项。
(4)填写受理登记表。
(二)公证调解前的准备
(1)选定公证调解员。公证机构对受理的民间纠纷,在调解前应当确定一名公证员作为首席调解员,根据案情的复杂、难易程度和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确定若干名公证员参与公证调解。
(2)拟订公证调解方案。公证调解方案一般应包括:纠纷概况,争执的焦点,调解要达到的目的,调解具体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条款,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对调解可能达成的协议的基本设想。
(3)确定公证调解方式。通过公证调解方式,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做到矛盾不上交、矛盾不激化,就地解决矛盾、有效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公证调解的方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分别约谈的背靠背调解方式,电话沟通方式、面对面调解方式、举办各种调解会等。
(三)公证调解的步骤
(1)宣读调解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3)调解员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4)当事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5)公证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疏导,消除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各自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常用的调解方法包括情感感化、换位思考、平衡退让、防止激化。
(6)达成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或由公证员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由双方当事人认可达成调解协议,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公证。
(7)调解不成立的。对于一次调解不成的,可以中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延期另定时间继续调解;对于经多次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在做好双方当事人稳定工作的基础上,终结调解,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或人民法院起诉。
(8)公证调解应制作记录,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公证员与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四)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四、公证调解的介入领域
(一)婚姻家庭领域
在公证员的日常接待工作中,当事人咨询最多的就是婚姻家庭领域的夫妻财产分割、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的问题,鉴于涉及到的财产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当事人之间经常会产生矛盾和纠纷。
如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一种补助,属于“遗属津贴”的范围,因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均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不是遗产,死者近亲属不可以申办继承公证,但是可以申办家庭成员协议公证,经过笔者的耐心解释与调解,死者的配偶和父母就各自数额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并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
(二)商事与经济领域
在商事领域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随着社会诚信度的下降,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不信任,买方怕给了钱后收不到货,卖方又怕发出货后收不回钱,这样就往往影响双方交易的进行,使本来谈好的买卖,就因为付款问题而达不成交易。公证员可以引导当事人双方向公证处申办提存事务,将转让款提存到公证机构,约定出让方领取提存款的条件和受让方取回转让款的事由,只有在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使转让款的交付成为可能,从而消除了当事人双方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蔡煜.创新公证调解工作是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好方式[J].中国公证,2014年第11期.
[2]杨彧.如何巧用公证调解化解继承纠纷[J].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