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佛山市政府发布了佛山市法制局关于保留《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等两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告。通告指出,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评估清理,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保留以下两份政府规范性文件:(1)《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獎励和补助的通知》(佛府办〔2016〕57号),评估期至2023年12月30日;(2)《佛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47号),评估期至2023年8月17日。
此次通告的出台,意味着原本今年年底到期的的佛山地方光伏补贴0.15元/度+1元/瓦的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0日,在2023年12月30日前并网验收的佛山市光伏项目,均能享受佛山地方光伏的补贴政策。
(来源:光伏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