钮岱巍(郑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
陈女士一年前花了6800元在家附近的健身房办了张两年的健身卡,后因为搬家,需要把健身卡转让出去。健身房表示,转卡可以,必须先交30%的转卡费。至于原因,健身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对此已有约定。陈女士认为,自己并未仔细阅读格式合同,且会所也未对此内容加以提示。
多数健身房都会收取转卡费,一般为200元到500元,或按照当时办卡的费用来计算,收取办卡费用的20%到30%。这笔转卡费到底该不该收?是不是霸王条款?
健身机构一般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是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中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可见,公平原则是认定转卡费是否有效的关键。如因转让、停卡、重新办卡给健身机构增加了劳动成本和物质损失的,健身机构收取一定的转卡费是合理的,如果超出这个标准,则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
事实上,一些地方已经对健身卡“转卡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浙江从2017年5月开始实施的相关地方性规定,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收取额外费用。
近十年来,许多行业以办理会员卡、贵宾卡等方式推行预付费消费。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在使用会员卡方便消费的同时,也应当注意防范各种风险。特别是签订格式合同办理卡片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于约定不清或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做到适度、理性办卡。
王同鑫(北京四中院行政庭法官助理)
小孙在健身会所聘请了私人健身教练李某负责指导。李某在指导训练时,小孙体能严重透支,但李某仍然为其增加难度,导致小孙从踏板上摔落受伤。经诊断,小孙韧带断裂、膝盖半月板损伤,治疗周期三个多月,共花费1.4万元。小孙将健身会所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私人教练应对训练者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根据小孙受伤的情况,应认为健身场馆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对小孙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小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条件、承受能力等有良好的认知,其受伤当日未对训练安排提出异议,同时也未向私教表示体力不支等,应对自身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定,健身场馆对小孙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素质良莠不齐的私人教练已经成为健身房里的一个重要风险点。
目前,健身私教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水平参差不齐。目前市场上的私人教练主要来源于体育院校的毕业生、退役运动员及健身爱好者。这三种来源中,体校毕业生实践经验较少,退役运动员理论基础相对薄弱,健身爱好者则很可能根本不符合教练的要求。
二是培训认证混乱。私教的潜在市场非常广阔,因此吸引了众多的培训机构不断涌入,不少培训机构甚至担保只要交钱就能拿到教练证。混乱的培训严重降低了私教资格的含金量。
三是监管缺失。健身教练行业监管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以及运动安全,但目前没有一个具体的行政部门对私人健身教练全体进行专门的监督。
针对私教乱象,我建议,一是依据行業发展需要,增加运动处方、健身管理等相关培训内容;二是探索建立行业等级评价体系,并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打通,把各个项目的健身指导服务人员真正按“职业”进行规范,根据从业者的不同水平进行相应等级的评价。
陈思(律师)
小王办理了为期3年的健身卡,年费1580元。使用一年后,健身场馆以装修为名停止营业,按照通知,新的健身场地主要改在地下室,虽然号称安装了全新进口通风系统,但小王仍然对空气质量等表示不满。此后,他将健身场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健身机构退返办卡余款。他的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在健身机构与消费者的合同有效期间,健身场馆改变了提供服务的环境,已构成了单方面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否则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等。
健身卡通常一办就是一年,甚至很多人为了折扣选择一下子充值两三年。但如果这期间健身机构发生公司股权变更、甚至老板“跑路”导致健身机构停业或服务内容改变,消费者要维权并不容易。
2012年,商务部公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发卡企业要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不过,该规定只是限制了规模发卡企业,不涉及个体私营公司。而且该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在规制健身机构等以中小经营者为主的行业方面力度不够。
2016年,广东省消委会联合多个市消委会上书,希望能够把上述规定从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层级。扩大这一规定的使用范围,不要仅限于规模发卡企业,最重要的是第三方资金存管,消费者付的钱先由银行或者第三方监管,而不是直接付到商家,经营者用多少划拨多少,这样即使经营者“跑路”,消费者也不会损失太多。
目前来看,广东的地方建议是比较理想的,但是实施起来困难也不小。在监管部门的新政出台之前,消费者还是要自己谨慎,不要贪图折扣而过多充值。
张智全(法律评论员)
2009年10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全民健身条例》开始实施。近十年来,健身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与此同时,健身市场经营中的推销员售卡拿提成、无照经营、健身房老板圈钱“跑路”等问题也频频发生,不仅令消费者的权益受损,也给健身行业的健康发展留下隐患。
健身市场的乱象多是缘于法律缺失所导致的无序竞争。目前,出台已满9年的全民健身条例只是对健身市场的经营活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要求地方根据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基本还停留在纸上。除了十多年前北京市体育局发布过北京市健身房安全管理规范外,全国其他省份并没有应声而动,国家层面也没有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对健身市场的监管基本上还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没有法律的约束,健身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必然会陷入困境。比如,目前健身市场无照经营所导致的消费者和商家在服务项目及价格上多有纷争,因缺乏必要的具体法律约束,消费者和商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不但让监管部门因具体法律条款的不明而不能有所作为,而且消费者提起诉讼时,也可能让司法机关在裁判时难以精准制裁商家的不法行为。
让法律先行,显然是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和遏制健身市场乱象的必然选择。
一旦有了法律的约束,不但可以将那些有损行业发展的负面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且可以从制度的顶层设计上促进健身市场的发展不偏离规范化轨道。
相关部门应正视法律约束对促进健身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加快立法步伐,就健身市场的从业准入门槛、规范化管理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纠纷的解决等,建立起完善而又严密的法律体系。如此,才能真正有效遏制种种乱象,确保健身市场行稳致远。
张静/采访整理 开开/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