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脱贫攻坚中的农民合作社

2018-10-27 02:15本刊评论员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10期
关键词:小农助力攻坚

■ 文 / 本刊评论员 杨 丹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指出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还要对多个利益相关者(包括社区、居民、环境等)负责,合作社作为一类特殊的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精准扶贫,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强调了合作社应发挥的作用。农村脱贫是脱贫攻坚任务的重中之重,农民合作社作为重要的农村社会经济组织,是天然有效的社会责任承担者和脱贫攻坚的重要力量。

1.农民合作社具有社会属性,是合理的脱贫攻坚载体。农民合作社是一种社会组织,具有天然的益贫属性。一是农民合作社作为弱势小农的联合,是市场交易中对谈判权力垄断者的抗衡力量。农民合作社通过自愿联合、民主控制来满足成员农户的共同经济社会与文化需求。因此,为弱势小农谋福利是农民合作社的天职。二是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功能在于帮助社区发展、减少贫困。农民合作社是扎根在农村社区的草根组织,关注社区是合作社的一项指导原则,关心社区群众利益,为社区人民生活质量提高作贡献是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三是农民合作社能够提供就业岗位,帮助贫困人员就业。劳务合作社以就业创造和就业保障为目标,为成员创造和保障就业岗位是他们的天职。历史也已经证明,合作社能够使相当大比例的人类将创造生产性就业、战胜贫困和达到社会融合的任务掌握在自己手里。

2.农民合作社具有经济属性,是高效的脱贫攻坚主体。农民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特征,是更高效的脱贫攻坚主体。一是农民合作社具有良好的贫困瞄准功能,有助于通过精准扶贫方式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农民合作社植根社区,对成员农户以及社区的非成员农户都很了解,能够基于对异质性农户的多元化需求、禀赋特征进行动态分类评估,形成更优的贫困识别和瞄准机制。二是农民合作社是弱势小农和政府衔接沟通的桥梁,具有较强的信息传递功能。农民合作社能够为分散小农和政府搭建沟通的平台,在扶贫信息沟通、扶贫资源协调、扶贫政策传递、扶贫资金利用中扮演不同角色,优化扶贫资源配置和传导机制。三是农民合作社是扶贫模式承载的有效平台,有助于优化扶贫模式。通过构建以农民合作社为节点的产业链整合扶贫、以农民合作社为教育科研平台的科技扶贫、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的文化扶贫、以农民合作社为农业分工参与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扶贫等创新模式,助力脱贫攻坚任务的完成。

3.农民合作社助力脱贫攻坚的思路与方向。中国的农民合作化运动发展至今虽然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但仍需要正视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重新厘清合作社思想意识。中国合作社的发展和合作社意识培育远远落后于国际合作社运动的进展,历史上也曾走过弯路。现阶段需要完成合作社知识重新启蒙和合作制重建的艰巨任务。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民合作社相关法规体系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划清了集体制和合作制的界限,却为“公司+农户”模式在合作社的内部化开了大门,限制了合作社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合作社相关法规体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三是完善农民合作社助力脱贫攻坚的政策环境。制定以农民合作社为平台的农业教育和科技推广政策,培养农民合作社管理和科技人才;制定以农民合作社为主导的产业发展政策,激励农民合作社占据农产品供应链的重要节点,充分发挥合作社助力脱贫攻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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