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经验看消费信贷监管

2018-10-26 03:24程雪军
银行家 2018年10期
关键词:消费信贷借贷信用

程雪军

随着我国经济稳健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消费升级不断提升,消费信贷逐渐进入“丰水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持续保持10%以上的强劲增速,2017年达到36.63万亿元,较2010年翻了一倍多。我国消费信贷规模也逐步增加,2007年我国广义消费信贷余额是3.27万亿元,狭义消费信贷市场(消费金融)规模为0.82万亿元,但2016年迅速增加为25.05万亿元和6.26万亿元。未来几年,行业有望保持20%的年复合增长率,假设剔除房贷后的消费金融规模占比约为25%,那么2020年我国广义与狭义消费信贷(消费金融)市场规模有望达到51.94万亿元和12.99万亿元。

我国消费信贷主要风险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指出:“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导致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合规风险

2017年8月,北京银监局就北银消费金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超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提供虚假且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开展监管叫停业务等内容展开处罚。而早在2015年11月、2016年7月,北银消费金融就因业务违规受到银监会处罚。由于消费信贷的小额分散特征,倘若消费信贷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相关机构有可能突破现有监管边界;此外,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客户而言,遭受损失时获得合法权益较为困难。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一种有关交易双方中因其中一方无法履行义务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金融科技背景下的消费信贷通常是分散的、小额的、线上的、无抵押的,因此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大,这是消费信贷服务提供机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何利用金融科技的成果,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控制管理模型,是场景金融后续发展的前提。

流动性风险

消费信贷关系到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资金的流通,无论是消费信贷公司还是网络小贷公司等都需要面对流动性风险问题。同业拆借、资产证券化、股东自有资金是行业主要资金渠道,随着消费信贷业务规模的增加,对资金的需求也逐渐增大,在调配资金运作时,应充分考虑资金负债方式的多元化、集中度、期限分布等,全面综合性地考虑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

操作风险

金融科技背景下的消费信贷行业既具有科技属性,又具有消费属性,还具有金融属性,具备综合性特征。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容易出现操作漏洞,导致损失。消费信贷业务流程由于缺乏监管与规范,导致消费信贷机构在某些业务经营中可能存在操作性风险:不了解客户、不当催收、信息披露不足、信息泄露等,而内部员工操作风险则尤为典型。

消费信贷监管的国际借鉴

美国消费信贷监管经验

加强消费信贷基础设施建设。美国早期的消费信贷主要由零售商提供,美国消费信用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信息网络技术的出现, 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逐步形成以標普、穆迪、惠誉为核心的三大资本市场信用评估机构;以Dun&Bradstreet;为代表的企业征信机构;以Experian、Equifax、TransUnion为主的个人征信机构。美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以市场为导向,形成了高度集中三大信用局的寡头竞争格局,同时也有400多家“小而美”高度垂直细分, 或者区域性的信用报告机构。

不断完善消费信贷法律规范。美国拥有完善的消费信贷法规。1916年颁布《统一小额信贷法》;1968年颁布《消费者信贷保护法案》,该法案围绕消费信贷披露、信用报告机构、平等贷款机会、信贷催收实践等全方面展开;1968年颁布《统一消费信贷法典》,提出一套经济、合理的利率规范,还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进行明确规定。此外,美国还颁布了《诚实借贷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贷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业务法》等,全方面保障消费者获得信贷的机会公正平等权。2009年美国颁布《金融改革方案》, 对消费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进行强化监管,此外新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2010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致力于保护消费者、解决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等问题,旨在避免2007年金融危机重演。

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消费信贷保驾护航。第一,美国具有多种消费信贷风险防范的手段,包括担保、贷款资产证券化和保险等。第二,明确消费借贷者适格性, 有效防范借贷者陷入债务陷阱。比如,美国要求借贷者接受足额偿还能力测试, 并严格禁止向学生等无收入群体和有犯罪倾向群体发薪日贷款。部分州对发薪日贷款额度有严格限制, 一般为借贷者月薪的10%~40%。规定同一借贷者有三次贷款记录后, 将进入期限为30天的贷款“冷静期”。第三,美国要求发薪日贷款平台至少在贷款到期三日前提醒借款人, 且仅允许在客户账户有余额时才能催缴扣款, 如若客户到期没有按时还款, 还应予以三日宽限期。第四,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借款人信息,除在客户授权范围内, 依据合同约定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息外, 禁止平台向任何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并制定了严厉处罚措施。

消费信贷供给体系多元化,信贷产品多样。美国消费信贷的供给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征,虽然商业银行依然是主要消费信贷主体,但金融公司、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抢占市场,还出现通过大量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情况。此外,美国消费信贷产品种多样,按照不同贷款用途,可划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助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和其他个人贷款,有利于基于消费信贷产品的细分来覆盖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日本消费信贷监管经验

加快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日本消费信贷源于民间借贷,此前由于消费信贷未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加之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严重缺位,日本消费信贷从无担保小额贷款逐渐引发消费信贷乱象丛生。为应对日益严重的消费信贷问题,日本颁布了《贷款业法》,强化金融监管,建立了严格的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个人信贷总额限制为年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下。严格的消费信贷监管, 引导日本消费信贷公司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完善消费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对消费信贷行业而言,征信系统是其基础建设, 日本的三大征信中心分别是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CIC)、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JIC)、全国银行消费者信用信息中心(KSC),其中KSC的会员主要是金融机构,CIC、JIC主要开展与消费信贷相关的征信业务。借款用户申请贷款时,由担保机构进行授信,并收取手续费;客户延期换款时,则由担保公司购买债权并进行催收,这便是日本由商业银行发放消费贷款、非银行机构提供担保的合作模式。

逐步完善多元化的消费信贷服务体系。由于日本历史上形成的独特银企关系,日本的银行主要服务于大型企业,个人客户不是日本商业银行的传统客户,很难从商业银行取得消费贷款。因此日本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占比较小,消费信贷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是日本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日本的消费信贷主体逐次经历了零售流通业、消费信贷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转变,其消费信贷服务体系呈现出逐步完善多元化特征,为丰富与发展日本消费者信贷做出了贡献。

韩国消费信贷监管经验

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加大逆周期调控力度。金融行业是周期性行业,韩国卡债危机就是一个范例。在经历了行业快速发展之后,韩国信用卡行业迅速进入衰退期,风险敞口开始暴露。金融监管的滞后是导致这场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金融规则的顺周期性、个体风险的传染性还可能加剧整体的不稳定,从而产生系统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从宏观角度来观察和评估,防范系统性风险,弥补金融管理制度的不足,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进社会征信体系。韩国卡债危机的爆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家机构各自为政、缺乏社会统一征信所致。危机后,韩国政府加快征信建设, 目前已形成“两级架构、三种模式”的征信体系,即盈利机构和非盈利机构共举, 强制金融机构将信用记录报送给韩国银行联合会(KFB),逐步完善危机前片面不全的社会征信。

成立“坏账银行”,出台个人破产法。韩国政府成立了一家信用恢复支援银行(“坏账银行”),负责处理个人信用债务问题,负债者在交纳3%滞付债务本金后,即被恢复正常信用地位,有利于保护破产者权益与维持社会稳定。在金融发展越日臻多元化的当下,政府除了修订信贷行业相关法规外,也出台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保护法既要协助债务人财务“重生”,也需要考量债权人的权益,以实现债权人在债权重组、分配过程中能够实现“债权平等原则”。

对我国的启示

对消费信贷要宏观审慎监管,谨防经济周期波动。“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唯有稳定引导经济活水,宏观经济的“方舟”才能越走越稳。从海外经验看,消费信贷行业快速发展到达一定阶段(一般是信用卡占经济规模10%以上,持卡人平均持有4张信用卡等),出现信用危机概率较大。目前我国狭义消费信贷规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09%,人均持卡不到1张,离危机还有较大空间,但如果“运动式”推动消费信贷发展、大幅放开信用卡业务、放宽信贷人群准入等,其风险也不可忽视,可借鉴美日韩经验,对消费信贷进行宏观审慎监管,逆周期宏观调控,谨防经济周期波动性风险。

加快立法进程,制定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律。我国可加快制定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律,规范消费信贷助推经济发展。第一, 出台消费信贷行业的专门规范, 明确监管机构。在新时代防范风险背景下,金融机构设置不断调整,应加快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第二,建立消费信贷平台准入机制。可借鉴美国备案登记制度, 通过登记方式来实现行业自律性监管, 规避恶意欺诈以及高利贷等行为。第三,严格限定消费信贷利率定价, 加强对高利贷行为的管控, 虽然目前可参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并未严格限定消费信贷利率定价,加强对高利贷行为的管控。

加强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基础建设。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信用在消费信贷中具有不可或缺作用,无论是美国还是韩国、日本,都在不断加强征信体系制度的基础建设。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还不够健全,很多用户还没有征信记录,造成目前“多头借贷”和“共债风险”较大,不利于从源头上“认知你的用户”和把控消费信贷风险。对此我国应尽快加强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基础建设,搭建全方位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既有利于信用金融化, 也有利于金融信用化,完善金融信用体系,从源头上做好消费信贷规范发展。

明确消费借贷者适格性, 有效防范借贷者陷入债务陷阱。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也不向无知者倾斜。消费信贷是专业的金融行为,对消费借贷者要进行适格性规范,有效防范借贷者陷入债务陷阱。首先,应开展针对借贷者的偿还能力审查;其次,应充分借鉴限制贷款额度和贷款展期次数;最后,为防止客户冲动借贷, 可专门设置贷款“冷静期”。比如, 美国规定同一借貸者有三次贷款记录后, 将进入期限为30天的贷款“冷静期”, 在此期间禁止向其贷款。

严格消费信贷信息披露,完善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消费信贷不仅是消费的信贷,更是消费者信贷。完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夯实消费信贷的基础。信息公开、公正、公平是金融的基石,倘若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消费信贷市场就会出现大量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应做好如下几点:第一,明确消费信贷平台需如实披露产品信息,有利于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悉权”;第二,对到期贷款提前告知并严格控制逾期罚金;第三,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第四,严格规范催收行为。我国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上,既要避免过犹不及,也要避免“放空炮”,从我国实情出发,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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