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助学金真的助学了吗?

2018-10-25 10:33叶国春
西部论丛 2018年10期

叶国春

摘 要:2007年,国家实施中职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政策,使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完成学业。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助学金的真正起促进学生完成学业的功能越来越弱了,对贫困地区提升入学率的功能也减弱了,助学金已经很难发挥原有的助学功能;国家应适应时代的变化,优化助学金这块资金的分配管理,实行新型的奖、助评定分离政策。

关键词:助学金正面影响 助学金功能弱化 实行奖助评定分离 助学金去向监管

一、国家助学金实施以来取得的积极正面影响

调整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构,快速增加了就读职业教育学生人数,增进了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补助标准也由原来每生每年1500元提升到2000元的标准,中职招生规模迅速扩大,配合地方财政的资金投入,国家教育结构的战略意图得到了实现。

原来贫困家庭较多,助学金补助政策缓解了贫困学生家庭经济负担,让每位学生有完成学业的机会,促进了教育的公平公正,让每一位学生不会因贫困而失学,同时也减轻了贫因家庭的经济负担。

在国家调整教育结构的同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有助于扭转人们轻视中职教育的观念,国家对职业就业出台不少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招录中职毕业生,职业教育与企业接轨,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具前景良好,沿海一带企业对中职生的需求量远高于大学毕业生,扭转了人们对中职教育一贯轻视的观念。

中职教育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初三学生的春季分流、保证就业安排和国家资金助学,极大地调动了家长和学生的积极性,促进了入学率的提升。

二、助学金的助学功能越来越弱化

国家助学金原本的目的是资助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这块资金的去向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部分家庭根本不需要国家这部资金,也能完成学业,真正个别贫困的家庭也由精准扶贫政策资助学业了,有没有学校这块助学金对入学率并无多大影响,助学金提升入学率与在校巩固率的历史使命已成过去。

“升米养恩,斗米养仇”。当助学金不再是解决入学资金困难,一日三餐伙食费困扰的时候,资金功能慢慢演变成了吃喝玩乐、酗酒上网、甚至聚餐谈恋爱的零花钱了,受助学生对这笔资金的来源与作用缺乏正确的认知,反而助长了学生不劳而获的思想,他们抱着“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国家的钱不要才是傻瓜”的观念。由此看来,国家投入大笔助学资金,并没有出培养有感恩意识的中职一代。有些地区由于财政问题导致助学金拨付不到位,学生不能理解,通过不正常渠道和不正确方式表达和反映,张贴传单、散布谣言,在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把国家的资助当成了理所当然,天经地

义了。

助学金对提升入学率和降低流失率的功能减弱了,那对学生的学业提升与品行培养是否有促进作用呢?答案让大家非常痛心,人人均等的发放原则,对加强学生纪律、提升学习积极性方面根本没有发挥作用,因为学生的品行优劣,成绩好坏,与助学金没有半点关系。学生只享受着按时领取助学金的权利,并没有履行中职生应尽的义务,两者之间严重脱节,是到了该改变的时候了。

三、国家助学这块资金应重新调整为奖、助评定分离。

实行奖、助评定分离政策。把这块资金分成两部分,一块是奖学资金,由学方落实奖学,学校更能掌握学生学习与品行方面的情况,较能准确地对学生学业品行进行评定,对加强学生纪律管理,提升学业成绩,培养优良品行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另一块是助学资金,由社区落实助学,村委会或社区对学生的家庭情况了解更详细,助学资金由学生当地的村委或社区调查核实更为合理,并与精准扶贫政策相结合,照顾贫困家庭。奖、助评定分离,既能促进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规范学生行为管理,利于学校管理,也能让真正贫困的家庭享受助学政策,不会因贫辍学。

实行奖、助评定分离政策,转变资助方式,规避“福利陷阱”。奖励与学业挂勾,与品行挂勾,更利于把他们培养成优秀的中职生。相关部门制定相对操作性强的评定标准,按标准发放这笔资金,国家投入的资金不變,但每位学生的领到的钱有差别,多则可以每学期达到2000元,少则几百元甚至没有。拉开差距,打破大锅饭的现状,让国家资金发挥真正作用。

同时,为了防止校方的滥用权力,应建立合理完整的举报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家长也应该对学生的助学金进行监管,并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干预。对学校加强助学金去向的管理,每学期有许多流失的学生,很多学校并没有及时注销学籍,而是继续向上面申领了流生的助学金,而学校都不会把这笔钱发给流失的学生(2014年前这种现象特别严重),这部分资金到底去了哪里,监管部门应对学校历届流生进行抽样调查,对虚报学生人数,冒领国家资金的行为进行追责问责,防止助学金成某些利益团体的小金库。

参考文献:

[1] 张云华,江文涛,张丽,王鹏翔,李姿姿.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现状与对策[J].《职业教育研究》

[2] 杨钧期,徐丹.国家助学金资助模式存在的问题探析[J].运城学院学报,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