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苏州大学档案馆 徐云鹏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已成常态化、规范化,有力保证了依法治校,提升了学校的管理水平,促进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但近年来,高校学生隐私信息被误公开的情况时有发生,新闻媒体先后报道了湖南、湖北、浙江、福建、吉林、广西、陕西、江苏等地的多所高校,在公开学校信息过程中出现了大面积泄露学生隐私信息的现象。这些事件涉及的高校数量多,分布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因此,高校在信息公开过程中,非常有必要注重学生隐私信息的保护。
(一)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办法》中明确了高校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基本涵盖了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校园安全、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各个方面,结合我国各高校自身已经制定实施的管理办法,这些信息可归纳为八个大类,具体见下表:
序号 信息类别 公开的内容1 学校基本信息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学生工作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3 教学管理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序号 信息类别 公开的内容4 人事师资管理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干部任免,人事招聘等5 财务与资产管理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6 校园安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7 国际合作与交流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8 其他可以公开的信息
另外,还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一般不予公开。
(二)学生隐私信息的内容。高等学校作为大学生的主要教育和管理部门,掌握了大量的学生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基本可以分为四大类,见下表:
序号 类别 内容1 个人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高、体重、血型、指纹、肖像、健康状况等籍贯、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情况、学号、学历、成绩名次、奖惩、政治信仰等3 财产状况 信用记录、收入、负债、资产等2 家庭与社会情况
序号 类别 内容4 网络活动信息 邮箱、聊天软件、网购、网络支付等各种账号与密码及相关记录
根据我国法律界对于隐私权的认知,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私人信息与秘密。很显然,以上这些个人信息中,有一部分是学生的个人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随意公开。具体而言,学生隐私信息包括学生的健康状况、指纹、肖像、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情况、住址、奖惩情况、财产状况、网络活动信息等。一旦这些信息被公开,会直接损害学生本人的各项权益,也给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三)两者关系分析。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含有学生的部分隐私信息,见“图1”。高校信息公开范围比较广,涵盖了学校各方面工作,其中涉及到学生个人信息的主要是招生、就业、毕业、奖助贷等学生工作的部分内容。这些需公开的信息也只是学生个人信息的一部分,诸如姓名、学号、专业、成绩、家庭情况等,这些信息中有一部分属于学生的隐私信息。高校在信息公开的同时,要保护学生的隐私信息。学校虽然掌握着学生的个人信息,在信息公开中具有主动权和主导地位。为了维护教育的公平与公正,进行信息公开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对需公开的学生的个人信息加以区分,不能够随意公开,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信息。学生隐私信息也不是完全不能公开。根据《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以及《办法》的规定,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是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隐私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学校应当通过改变公开方式、限定公开范围、公开局部内容等措施,适当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图1 高校公开的信息与学生个人信息及学生隐私信息的包含关系
(一)学生的隐私信息被公开,必然使学生成为直接受害者。学生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家庭情况、健康状况、成绩名次、手机号码、银行账号等都属于隐私信息,一旦被公之于众,学生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必然受到影响,甚至会使学生的名誉权、荣誉权、财产安全等受到侵害。如若这些信息被不法之徒利用,后果更为严重。近年来,高校学生由于信息泄露后遭遇诈骗的案例频频发生。最近全国关注度很高的徐玉玉案就是由于信息泄露造成的,这一案件最终造成了受害人徐玉玉的死亡。
(二)损害高校声誉,增加管理难度。学生隐私信息的泄露对于学校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学校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采取多种措施弥补过失,同时还要管理好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学生,这必然会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学校信息公开时造成的学生隐私信息泄露,难免会使学校陷入信息公开与否的尴尬境地,如果与学生发生法律纠纷,甚至是更大的矛盾与冲突,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势必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损害学校的良好声誉。
(三)社会影响。当前,人们对于个人信息泄露深恶痛绝,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积极采取措施治理这一状况。高等学校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大学生是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如果频频发生泄露学生隐私信息的事件,使学生利益受到侵害,势必损害我国高等教育在社会上的影响,最终必然会影响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高校自身因素分析。根据我国现行教育法有关规定,学校是行使授权管理的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管理权。高等学校作为教育的管理者,学生是被管理者,学校位于主体地位。《办法》也明确了高校在信息公开中的主导地位。因而在信息公开中,高校具有绝对的话语权,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共利益,难免会忽视部分学生的个人利益和隐私权。此外,不少高校缺少信息公开监督和审核机构,实施信息公开的具体部门及工作人员对于学生隐私信息关注较少,相应的法律知识欠缺。
(二)高校学生因素分析。我国的学生大多从上学开始就一直处于学校的管理中,习惯于被动管理的状态,与作为管理者的学校相比始终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虽然都是高等学校的学生,但基本都是刚刚成年,还有少数未成年学生,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即便发生了学校误公开学生隐私信息的情况,一般也是不了了之。另外,大多数学生家长重点关注在学生的学习、就业和日常生活状况,而对与学生隐私信息关注不够。
(三)社会因素。目前整个社会对于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关注度不高,人们的教育信息权意识有待提升。作为在校学生,与社会接触有限,他们隐私信息泄露的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也缺少专门的监督和维权机构,即便有社会关注,也大多是有始无终。同时,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法规,专门的学生权益保护法规缺失,因而隐私信息泄露后学生维权也有一定难度。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是基础。我国当前缺少专门对于公民信息权、隐私权以及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何健全这些法规是开展保护学生隐私信息工作的重要基础。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人格权,虽然在《宪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中有所体现,近年来我国也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征信管理条例》等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但总体而言,这些法规对于隐私权的表达都不太准确,没有统一清晰的规定,因而缺乏实际的操作性。与其他国家相比,我们这方面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比如美国先后制定了《隐私法案》《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学生数字隐私和家长权立法》等具体的法律法规。我们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可以借鉴。另外,我国关于信息公开的法规,比如《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都是规章条例,其地位和效力与法律不同,执行范围和执行力度有限。为了更好地推进信息公开工作,保护个人隐私,有必要设立更高层次的信息公开法案。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法律体系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全社会关注和推动,从而使高校信息公开和学生隐私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二)完善信息公开管理体制是核心。各高等学校是高校信息公开的实施主体,也是学生隐私信息的主要保管者。由于当前各高校在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机构以及公开的技术标准等方面各有不同,且与政府部门的管理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少高校都出现了误公开学生隐私信息的现象。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制定了信息公开制度,但针对学生隐私信息的保护还有待完善。应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明晰学生隐私信息的具体内容。对于信息公开涉及到学生个人信息的内容,要规范审核流程,界定信息公开范围,明确信息公开方式。对于隐私信息公开与否,如何公开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制定专门的问责制度或条款,强化制度约束与保障。高校信息公开应当组建专门的执行部门;设立信息公开审核部门;有条件的还可以设立校外监督机构。这些机构除了明确负责领导外,工作人员应当包括法律专家、技术人员、专门信息发布人员等。此外,“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公开与隐私信息的保护离不开这些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数字新媒体、数据加密、身份认证、权限控制等数字化技术的应用。
(三)提升社会意识是关键。法规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信息公开和学生隐私信息保护的实施,这些工作最终都是由相关人员的具体工作来实现的,因而人们的管理意识、服务意识、法律意识等就显得尤为关键。对于学校及其教师和管理人员而言,应当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现代管理科学认为管理也是服务的一种,高校应当树立以生为本,时刻维护学生利益,管理与服务并举的新教育理念。对于学生而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积极维护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既要大力支持和关注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又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保障高校信息公开的良性发展。此外,我国也要不断提升人们信息素养水平,强化个人信息权,社会各界人士应当更加关注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信息公开和学生隐私信息的保护,坚决打击违法传播和利用学生隐私信息的不法分子。高校信息公开是保证学校公正、公平工作作风和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的主要方式,是维护学生利益的重要工具;保护学生隐私信息是维护学生权益,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措施,更是高校信息公开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如果信息公开工作不规范,学生隐私信息就难以得到保护;不采取措施保护好学生的隐私信息,信息公开就难以正常推进。这两项工作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只有两手都硬,才能实现两者的互补与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