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华
[提要] 近年来,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并实现转化应用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交易过程面临一定的困难和挑战。为此,在分析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面临的新形势及其现实情况基础上,针对如何促进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推动科技计划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出几点政策措施。
关键词:科技计划;科研成果;交易;政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7月28日
为推动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国家和地方都相继出台相关的全国性和地方性政策法规,以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及其产业化进程,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科技计划成果是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产出的研发成果,从近年来技术市场公开交易情况看,开展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成效并不理想。因此,针对当前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面临的现实情况开展研究,并提出能够促进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对策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重点涉及的管理内容,因此要认清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形势,就应从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大形势进行分析。
(一)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是新时期我国科技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坚持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作为主攻方向。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要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
(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因素。在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中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是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关键环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客观上要求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时,要求企业主动寻求新的科技成果,推动企业发展,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既是推动科技进步、转变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也是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內在要求。技术创新的成功依赖和体现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与规模化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反过来又加速技术创新的步伐,二者密不可分,相互依存。《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把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并第一次把产学研结合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产学研的结合,强化了技术创新需要以市场为导向的重要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不仅能够推动产学研的发展,也体现了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内在要求,有助于实现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发展目标。
(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深入实施,科技投入大幅度增加,国家创新体系日趋完善,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重大科技成果不断涌现,同时,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周期不断缩短,机会稍纵即逝,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随着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不断推进,建设服务型政府进程的不断加快,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给科技成果转化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一)政策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制度相对完善,但是专门针对科技计划成果进入技术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的政策尚不健全,对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程序、中介机构的选择、科技计划成果的分类和价值评估、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各有关利益方的权责规制等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政策引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计划成果的有效展示和进场交易。
(二)审批程序复杂。在科技创新迅猛发展的今天,科技成果属性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然而,在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全链条中,涉及到科技管理、财税管理、资产管理等多部门、多环节的审批问题,导致整个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和转移转化周期延长,影响了技术效益发挥,同时大幅削弱了科技计划成果所有者进行交易或转移转化的积极性。
(三)缺乏硬约束和有效激励。当前对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是引导性的,没有强制性,科技计划成果所有者对已经取得的研发成果不开展转化或交易活动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考核机制缺乏对科技计划成果交易绩效的评价。而且,科技计划成果所有者即使积极推进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实际上最终得到的交易收益很少。因此,在既缺乏硬约束又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的双重因素影响下,科研人员推动科研成果进场交易的积极性不高。
(四)中试环节薄弱。中试环节是促进科技计划成果交易的重要因素,缺乏中试的科技计划成果在进场交易过程中缺乏竞争力,交易成功的可能性大幅度降低。中试环节薄弱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资金支持,导致实验室成果与市场实际需求结合困难,一方面技术需求方需要的是经过中试的技术,另一方面技术供给方提供的是未经中试的实验室科技成果,形成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中空”环节,交易成本和风险都很高,严重影响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可能性。
(五)中介机构不健全,服务能力弱。目前,我国的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尚不健全,普遍存在服务能力较薄弱的问题,尚未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有效服务机制。例如,目前缺乏权威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机构,难以界定科技成果的价值,不利于科技成果的交易。另外,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投资咨询和融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中介机构等都远不能满足现实要求。
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科技计划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是我国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家应该尽快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对全国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进行统一规范,完善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各个环节,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各方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科技计划成果的效益,从而提高国家财政投入产出效率。
(一)完善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法规政策。完善法规政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国家应当在《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制下尽快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规范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行为,切实保障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供需双方、中介机构、科研人员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在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法律环境。要从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全过程出发,在科技计划成果供给、科技计划成果需求、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服务等多个方面做出实质性规定,逐步形成合力;第二,国家应当完善科技计划管理政策,在现有政策框架内明确规定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必要性,增加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强制性规定,切实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过程管理、成果管理及信用管理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對于违反规定的,应当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进行降级处理,并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第三,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出台,强化落实和监督,切实发挥促进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法律效力。完善落实科技人员转化交易的股权和期权激励等收益分配制度,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投资引导等多种形式,落实促进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引导政策。
(二)优化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环境。第一,科技中介机构是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桥梁,国家应提供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一批多种形式的科技中介机构,拓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和范围,发挥配置资源的功能,推进技术、人才、资本、产权的有机结合并形成网络化,为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提供全方位服务平台;第二,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完善中介机构的执业制度、工作程序、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科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发展,扶持中介机构健康成长,保证进入科技中介市场的机构和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培育能够提供多渠道、多功能、多层次、多领域和全方位的咨询与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
(三)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公共服务。第一,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发布机制。信息有效交互是加速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有效途径,要搭建好信息网络平台,确保信息及时、准确、高效地传递,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重视和完善科技计划成果信息的管理与发布,定期发布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指南;第二,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定期上报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情况,开展绩效考评,形成约束力。绩效考评内容应包括:对实际取得的绩效成绩和年度绩效计划中的绩效指标进行比较;如果没有达到绩效目标,要说明没有达到目标的原因,以及将来完成绩效目标的计划和时间表;如果某个绩效目标是不实际或不可行的,要说明改进或终止目标的计划。
(四)推进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全程产学研合作。第一,产学研合作是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供需双方紧密联系的有效途径,当前应致力于形成一个由政府主导或支持,由相同或相近产业及其他关联产业的企业之间,结合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自愿互利、共同发展原则组建专业化协作体系,引导产学研合作纵深发展。具体包括:推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与企业协调行动;引导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企业以资产为纽带,组成共同参股或相互持股的经济实体;鼓励企业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联合建立各种中试基地,发挥科技计划成果孵化、示范和推广作用。第二,成立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协调员队伍,派驻到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促进并协调公共研究部门、产业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态势,并对协调员进行年度评价。
(五)加强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多部门共同参与。政府间协调主要应通过定期会商的方式,在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政策法规制定方面的协调、各类基金计划的协调与合作、共建共管科技中介机构、共建共享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共同推进产学研合作、共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共同推进相关标准的研究与制定等方面全面展开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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