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翠
[提要] 本文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征提出基于生命周期视角下的融资模式,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初创期可采用股权众筹和信托租赁的方式融资,成长期采用供应链融资的方式融资,成熟期采用内部融资的方式融资;同时,为顺利助推生命周期视角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实施,本文在中小企业征信数据库、信用担保和区域性中小企业融资机构建设等方面提出相应的配套措施,以期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关键词:生命周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7月27日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职工总数小于等于500人、年销售收入小于等于2亿元、资产总额小于等于2亿元,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得20分,25%~30%得16分,20%~25%得12分,15%~20%得8分,10%~15%得4分,10%以下为0分)、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6%以上得50分,5%~6%得40分,4%~5%得30分,3%~4%得20分,2%~3%得10分,2%以下为0分)或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30%以上得50分,25%~30%得40分,20%~25%得30分,15%~20%得20分,10%~15%得10分,10%以下为0分)、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得30分,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的24分,3项Ⅱ类知识产权得18分,2项Ⅱ类知识产权得12分,1项Ⅱ类知识产权得6分,没有知识产权得0分),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为0分。如果不满足上述的评分要求但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且排在前三名,或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或近5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高投入、高成长、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生产和销售,属于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其提供的产品具有技术上的创新性和前瞻性,在起步期和成长期需要注入大量的资金、科技人员和技术设备以维持其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的应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具有较强的学习和创新能力,能够根据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及时调整公司战略,开发新产品或提供新服务,提升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快速成长。由于外部环境和自身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多元化的风险,在新技术的研发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如果研发不成功,前期投入全部费用化,对企业的资金流动性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研发成功,在技术向产品或服务的转化以及市场接受度方面都存在不确定性。另外,企业产品或服务也存在被模仿而降低企业市场收益的可能性。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研发的产品或服务具有技术垄断优势,具有较高的产品附加值,在前期的市场销售中可以产生高的市场回报。
(一)传统银行借贷。银行贷款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但银行贷款步骤较多,审核效率较低,放款时间较长,对于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往往会限制企业的经营发展。另外,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特点,且资金需求量小、需求次数较频繁,银行贷款通常要考虑自己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更愿意贷款给大型企业,流程简单违约率低,而给科技型中小企业放款的违约率相对较高。再者,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的方式主要是抵押担保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低,主要是无形资产占比较多,银行从自身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方面考虑,通常不愿意接受以无形资产作为抵押品,抑制了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
(二)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下的融资模式主要有电商小贷模式、P2P模式和众筹模式。电商小贷是指阿里巴巴、京东和苏宁等电商运用大数据搜集和处理平台,分析中小企业资金流和交易记录信息,评估客户的信用,提供小额貸款的融资模式。电商小贷模式下,客户可以凭借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无需抵押,门槛较低。P2P模式下,贷款人利用互联网寻找可靠的放款对象,借款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自身信息和资金需求情况,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投资需求和融资需求的匹配。P2P模式下借款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自主选择融资产品,降低融资成本。众筹指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以股权、产品或利息等作为投资回报。众筹可以让普通大众参与其中,是一种低门槛的投融资模式,能够帮助创业者与中小企业以高效便捷的方式实现快速融资。互联网融资平台获得资金的渠道主要为个人和小额贷款公司,个人投资者更倾向于获取稳定而安全的收益,小额贷款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开展贷款业务,从而使得融资平台上的资金总量有限,出于提高运营效率和降低风险的考虑,通常会专注于满足某一细分领域的融资需求,如要求企业具备电商背景或发布产品为智能创新产品,对中小企业的类型和经营范围做出了限制。互联网融资平台主要依赖中小企业的借贷信用,融资后资金的使用可能存在未按照初始约定进行投资的情况,加大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三)新三板市场。新三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增量改革市场,近年来正在逐步释放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效应。新三板的挂牌标准中没有地域限制、行业限制和财务指标限制,挂牌门槛低、费用少、效率高,有利于帮助中小企业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增加企业价值,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便捷途径。由于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贷款频率高,新三板可以充分发挥融资机制优势,增强市场融资功能。新三板市场使更多的社会资金可以通过新三板平台进入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但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业绩不稳定、风险较大、企业交易量小等情况,难以提供有效的二级市场交易参考价格。目前,新三板企业可选择做市交易或协议交易,市场流动性较低,对企业的吸引力不足。新三板挂牌企业成交情况与主板和创业板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市盈率远低于创业板。
(四)发行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门槛较低,融资速度快,但融资规模小。由于企业规模较小,评级很难达到投资级,缺乏公开良好的信用记录,缺少连续多年的营运记录,使得机构投资者难以接受企业大规模发行的债券。投资机构要求在获取投资收益的同时保障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资本市场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中小企业存在规模小、信用记录不健全和运营稳定性差等先天不足以及发行债券规模通常比较小,即使专业的投资机构也缺乏一定的能力和精力或不愿过多投入精力对中小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信用分析以支持其投资中小企业债券的决策;监管部门为了控制风险通常要求发行人对债券提供强有力担保,而担保公司由于经验不足,能力和资本势力有限,当出现债券违约问题时,担保公司往往难以正确应对,存在不少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违约,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却无法或拒不履行兑付义务的情况。
(五)民间借贷。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初创期经营不稳定、信用记录不健全,银行不愿意贷款给规模小还款风险大的企业,一些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转向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具有贷款手续简单、贷款主体多样、借款期限灵活等特点,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民间融资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但不属于正规的融资渠道,游离于现行法律规定之外,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被认为是“非法集资”而受到法律制裁,从而增加了民间融资的不确定性,降低融资效率。现实中,民间融资的收益率大都处于高利贷水平,大大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行为较随意,无正规合同,借贷双方多以借条或口头形式约定,导致纠纷时有发生。民间借贷资金一般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借款企业只考虑短期内用借款弥补资金缺口,缺乏对长期市场变化的预测,没有妥善安排资金的按时还本付息,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一)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初创期往往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资产作为银行借贷融资的抵押担保物,企业可能刚设立或只有项目创意还尚未设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起人一般是缺乏资金支持但有创意的年轻人,可以采用股权众筹的方式筹集初创资金。在股权众筹模式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托于互联网融资平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以股权、分红、交付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方式作为对投资人的回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梳理和包装企业的创意和资金需求,将企业创意和项目计划书上传到众筹平台,众筹平台审核后在线上平台将企业融资信息发布出去;投资方需要在互联网众筹平台进行注册,根据自身的判断选择众筹平台发布的筹资项目信息,将自己汇入融资平台账号,然后由融资平台将资金交付融资方;融资项目资金筹集满额,则该众筹项目成立,若在规定期限未能达到筹资额度,则资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众筹平台将创意项目信息提供给有资金但缺乏投资方向的投资者,有效地对接资金的需求方和投资方,从而增加初创企业设立和发展的资金支持。另外,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可以采用信托租赁融资的方式,降低初创期对高科技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资金需求压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信托公司就设备的需求情况进行沟通并达成共识,信托公司通过发行融资租赁信托计划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购买设备并出租给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按期支付租金,以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的资金需求压力。
(二)成长期。在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产品以及服务基本上获得了社会的认可,企业销售收入不断增加。由于企业处于高速发展期,需要资金支持其快速成长,但该阶段企业自身资金积累不足,对外部资金的需求意愿较强烈。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考虑从银行直接获取贷款支持自身发展,但获取银行贷款的方式主要是抵押担保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低,主要是无形资产占比较多,银行从自身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方面考虑,通常不愿意接受以无形资产作为抵押品,抑制了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鉴于此,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可以采用供应链融资获取银行贷款,贷款企业向商业银行提供自身的资信情况证明材料以及与核心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即供应链事实),商业银行向核心企业确认供应链事实后,基于真实的供应链事实审核贷款企业的其他资信情况。在供应链融资中,申请融资的供应链上游中小企业可以求助于与其有业务往来的核心企业以获得比第三方中介机构更低的担保行为,降低自身的融资成本。供应链融资适合中小企业借助核心企业供应链上下游的优势,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自身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成熟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成熟期后,产品市场份额稳定,产品的销售和利润稳定,净现金流入量较高,财务风险降低,企业可以选择内部融资以满足此阶段的资金需要。内部融资具有资金成本低、利用率高和自主性大等优势。内部融资主要表现为留存收益的积累、折旧的避税效应和沉淀效应。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企业需要优化生产规模,实行严格的成本控制机制,增加净利润;合理规划股利分配政策,适度使用剩余股利政策,可以采用股票股利和负债股利等股利分配方式以减少现金支付比重,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固定资产的折旧在税前扣除,具有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支出的作用,即避税效应,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内部积累的一部分。固定资产在使用寿命期限内计提折旧,折旧费用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之前处于生产过程之外的“闲置资金”即沉淀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正确使用沉淀资金使企业产生长期稳定的内部资金,企业可以通过加速折旧的方法提高折旧资金的积累速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企业内部融资金额。
(一)建立中小企业征信数据库。在政府的引导下协调工商、财政、税务、质检和司法等部门积极建立全国中小企业征信数据库,持续记录中小企业的银行信用信息(如贷款、担保、债务和信用评级等信息)、商业交易信用信息(如来自供应商和客户的交易信用信息)、公共信息(如来自纳税、环保、水电气缴费、诉讼、行政处罚等信息)、企业所有者信息(如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财产性质等)和財务信息(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政府信息安全部门要对征信数据库的企业信息严格监督,以防信息被篡改或丢失,及时提供准确和高效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从而使企业在贷款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分地区、行业和规模对中小企业信用进行分析,了解中小企业的资信和资金状况,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成功率。通过征信系统可以为商业银行大大节省贷款审查成本和时间,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效率,同时也可以降低贷款的利率水平。同时,中小企业征信数据库的建立,可以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约束企业的信用行为。另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征信数据库收集和分析所需信用信息资料以判断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以制定相应的授信决策。
(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发展以政府资金带动,以机构投资、民间个人和社会捐赠等为补充,组建专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首先,应制定《中小企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相关扶持政策、风险防范与损失补偿机制等,使担保行业在法律引导下稳定发展;其次,担保机构按规定提足风险准备金,发生的代偿损失首先用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抵补,可参照财政部规定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随着代偿金的不断增加,有限的担保费和利息收入很难维持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可以通过财政的损失补偿机制以维持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各级财政合作建立担保风险池,扩大风险补偿金来源,补偿额度按担保责任余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而不是损失多少补充多少,从而以政府的信用给担保机构进行“信用增级”;再次,促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金融机构可以对担保公司担保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予以适当的下调,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服务的积极性;最后,积极探索银行和担保公司风险分担机制以及银行对担保公司追偿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建立共赢的合作关系。
(三)设立区域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可以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区域性商业银行,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发适用的金融产品,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推进利率的市场化程度,不同企业的信用等级对应不同的利率水平,提升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同时,在利率市场化下,区域性中小企业融资机构可以吸收民间资本作为小额贷款项目的资本。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对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从而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设立区域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同时,应建立以央行为核心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统一监管体制,确立人民银行对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统一监管权,同时建立中小企业金融行业协会,推进微型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并与监管者建立对话机制,解决阻碍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发展的共性问题,促进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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