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票的前世今生

2018-10-23 11:13韵晓雁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18年8期
关键词:田赋农业税赋税

韵晓雁

在博物馆众多的文物珍品中,农业税票是一类特殊的藏品,它既不以大的器形取胜,也没有惊艳的古朴之美,很难让徜徉其中的观众投以更多关注的目光,从而忽略它们的存在,但如果你能驻足并仔细地品味,就能发现方寸间所呈现的丰富信息和内涵。

中国农业博物馆收藏的几千件农业票证中有相当比例的农业税票,这些最早出现于明代的农业税票,是国家以农村土地为对象课征土地税的纸质凭证。中国古代所谓的“土地税”一般称为“田赋”。这些农业税票的前世今生,像镜子一样折射出我国明、清以及民国时期农业税收制度的面貌和变革。

“税”由“禾”和“兑”两字组成,说文解字中“税”为租也,“禾”泛指田中谷类植物,“兑”者兑换也,即交换之意,意即国家向征税对象按税率征收的货币或实物。古代实物税赋征收的主要是从土地上收获的谷物。

所谓“票”,词典中的解释是“印的或写的凭证纸片”。农业税票是农业税收票证的简称,是指与农业田地税收相关的收款、减免、查验、核定和退款,土地转让以及由此产生的纳税义务的转移等所出具的纸质票据凭证。我国的农业税票并不是随着田赋的出现而出现的。自春秋至明代早期,中国古代田赋的征收通常是通过造册征收,并不提供票据作为凭证。“以纸片为票,始于明人”(《辞源》),确切地说,明中叶以后才有了税票一说。

追溯中国的税赋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上古时期的帝喾时代。《中国历代食货典》卷一百一十赋役部中有“高辛氏正畛均赋”的记载,高辛氏即“五帝”之一帝喾,这意味着早在上古时期,税收的雏形已经出现,如此算来,距今已逾4000年。而我国最早的税收形式“贡法”则出现在奴隶制国家夏朝,称为“夏贡”。据《史记》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也载:“夏后氏五十而贡”。而最早形成的税收制度要算春秋时期鲁国颁布的“初税亩”了,由于第一次采用税制,故谓“初税亩”,即对私田也开始按亩征税。《公羊传》:“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也是以田赋制度的形式来认定私田的合法性和个人土地所有权的开始,这项赋税改革制度也反映了井田制的瓦解。此后,田赋制度随朝代的更替经历了无数次变革,内容不同,名称各异。如隋唐时期实行了“租庸调制”;唐后期开始实行“两税法”,以征收钱银取代了之前的征收谷物,此外每年还分夏秋两次征收,分别称为“夏税”和“秋税”;北宋实行了“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明代晚期推行的“一条鞭法”,丁银(人头税)开始摊入田赋征收。清代康熙晚期实行“摊丁入地”后被统称为“地丁钱粮”,就是我们今天在农业税票上看到的“地丁银两”,这种征收赋税的办法一直沿用至民国。

在中国农业博物馆征集收藏的农业税票中,大多数是清代证明房屋田地产权和产权变更的执照,田赋缴纳的凭证以及因房屋田地产权变更而发生的税收转移凭证等。在这些农业税票中,年代最早的是一套明代万历八年(公元1580年)的《归户由帖》,这是中国农业博物馆2006年6月从福建省清流县征集的一套农业税征收文书,全套共有三张,分别是按上田、中田、下田不同赋税标准征收农业税的凭证,也就是“土地证”,距今已有400多年历史。这套《归户由帖》反映了明代万历八年在汀州府长汀县征收农业赋税的标准,以及官府公章、统一编号、发证时间、签证人、地理位置和该田亩东南西北具体的毗邻关系。该帖虽纸张已经破旧,颜色变黄,但字迹依然非常清晰,红色印章依稀可辨。该帖能成套留存至今,实为罕见。这件藏品的背后反映的是明代后期税赋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明后期社会动荡不安,内忧外患,官吏富商偷税漏税,财政危机频现。在严峻的形势下,时任首辅的张居正在万历六年亲自主持重新丈量了全国的土地,建立起比较精准的土地人口档案,采用“清丈归户单”“归户由帖”的形式将土地归属和赋税负担直接通知到户,在此基础上强力推行“一条鞭法”税制改革。在清丈土地的措施和税制改革的推行下,国家财政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农民负担得以缓解,但由于侵犯到权贵阶层的利益,这一系列举措遭到强烈抵制,张居正死后更是名存实亡。明朝也在苦撑了60年后趋于灭亡。

明清时期的农业税票中还有一类是缴纳田赋后的凭证,明清时叫作执照或串票。中国农业博物馆收藏的这类凭证以清代至民国期间的为多,从题头名称看主要有“纳户执照”“串票”“上下忙执照”等,这是官府征收田赋的收据。所谓“上下忙执照”,始于雍正年间,雍正十三年(公元1735年)规定,地丁银两上半年在二月开征,五月截止,名曰“上忙”;下半年在八月开征,十一月截止,名曰“下忙”。“上忙”和“下忙”所征收的地丁银两,称为“忙银”。这些税票的纸质为淡黄色的薄宣纸,皆长20厘米、宽8厘米,为雕版印刷形式,毛笔书写具体信息,执照上盖有红色官印。这些税票虽历经百年,颜色逐渐褪去,但字迹依然清晰可辨。

此外,在中国农业博物馆的农业税票藏品中还有一类,反映的则是土地买卖后田赋负担的转移凭证。在清代,土地的买卖及产权转移要有相关的法律手续,买卖双方签订契约并呈报县级官府查验,同时加盖官府的朱红大印。查验无误后,县衙会在卖主所在都图册内注销其产权,并填发一张“推单”(亦称“推字”)作为推出纳税义务的凭证,目前看到的推单题头一般为“推税票”“割税票”“吊税票”等;然后买主再凭这张推单到所在都图登记,取得一张“收税单”,这类票据的题头一般为“收税票”“过税票”或“吊税票”等,办完税契和退收两道手续后,完整的产权才得以转移生效,纳税义务才得以合法转移,在当时,有田无税是违法的事。

从这些税票上的内容可以看出有所转移田地的位置、面积、应缴纳赋税额、产权转移时间、卖主和买主以及经手人的姓名,所属都图等信息。税票上出现的“郡”“都”“图”“甲”“户”等字,是清代基层户籍行政管理中的单位称谓,是基层征收农业税收的依据之一。通常,一百十户为一“里”,每“里”为十甲,每“甲”十户,江南各省则实行“都图制”。县以下分“乡”“都”“图”三级,“图”相当于“里”,到今天,这些地方的地名中,还可以看出这些基层单位名称的遗留,可供我们了解当时基层行政单位执行征收农业税收的一个脉络,并对当时的农业经济状况有较为清晰的了解。

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看出在刻制这类税票的雕版时,一般采用一板两用,“税”和“票”是刻制好的,“税票”前面是空白的,根据需要用毛笔填上“退”“过”“寄”“收”等,出具给产权转移的买卖双方。

新中国成立后,田赋改称农业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国家财政逐渐具备了免收农业税的条件。2005年年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全面取消农业税,至此,在中国延续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正式成为历史。

为纪念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时刻,河北省灵寿县农民王三妮铸就了一枚直径82厘米、高99厘米,重252千克的“告别田赋”鼎,上有560字铭文,铭文记载了封建社会田赋征收的历史和实质,新中国成立以来广大农民生活水平不断得以改善,以及取消农业税这一重大历史史实和划时代的意义,表达了亿万农民为此欢欣鼓舞的喜悅心情。王三妮于2009年将这座饱含感情的“告别田赋”鼎捐给了中国农业博物馆。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赋税始终是经济层面所体现出的国家的存在,是国家向农民强制征收的一种带有义务性质的收入。呈现在我们眼前的这些农业税票,其所承载的信息与内涵对于深入研究历代农业土地政策、赋税制度改革意义不可小觑,对于农业题材类的中国农业博物馆来说,收藏、保管、展示和开展农业税票的相关学术研究,更是研究农业历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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