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奕
摘 要:康德的道德义务论突出了人的尊严和自由意志,其“人是目的”的道德箴言成为西方自由主义的立论基础之一。诺奇克援引此箴言作为自我所有论的理论支撑,论证资本主义自由主义的合理性,否定任何施行平等的诉求。柯亨指出道德义务论和自我所有论之间并无实质关联,并通过对自由主义理论的解构来建构有关社会主义平等主义的追求。而柯亨所强调的出于良知和正义感的对人的关注,显然又与康德的道德箴言相契合,是对后者在当代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康德;人是目的;诺奇克;柯亨;社会主义平等主义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2-0079-03
众所周知,康德的道德义务论展现了人之为人的尊严,体现了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崇高敬意,对当代西方道德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康德的道德义务论中,“人是目的”这一道德箴言更成为西方自由主义的立论基础之一,无论是右派的自由至上主义还是左派的自由主义平等主义,都奉其为自身理论体系的地基。正如邓晓芒先生所说,“人是目的”这一道德律令“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逐步形成的共识,直到今天还支配着西方国家民众的道德意识,甚至成为全球大多数国家所公认的‘道德底线”[1]149。这其中,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人物罗伯特·诺奇克深受其影响,他把“人是目的”视为康德学说的根本原则,并援引这一原则为自己的自我所有论增强说服力。对此,马克思主义学者G.A.柯亨指出康德的义务论与诺奇克的自我所有论之间并无实质关系,同时又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康德的价值追求。
一
诺奇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之主要目的是批判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捍卫个人权利,拒绝国家以任何名义对其成员的财产进行再分配,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要论证最弱意义国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为个人权利进行的一系列论证中,自我所有论构成了其理论的潜在基础。所谓自我所有权,根据柯亨的分析,指的是每个人在道德上对其身体及能力皆拥有正当的权利,只要不用这些能力去侵害他人,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运用它们。据此,柯亨把诺奇克的论证过程总结如下:
(1)任何人都不能在任何程度上成为别人的奴隶。因此
(2)任何人都不能被任何别人全部或部分地拥有。因此
(3)每个人都被他自己拥有。因此
(4)每个人都必须具有做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只要他不伤害任何人,他也没有必要向任何人提供帮助[2]131。
对于诺奇克来说,自我所有论是建立在康德的道德义务论之上的,在谈到为保护自我所有权免受伤害而设立的边界约束原则时他表示:“对行为的边界约束反映了康德主义的根本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没有他们的同意,他们不能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3]37诺奇克把康德的义务论作为自我所有论的基础,认为拒绝了自我所有权便等于赞同把人仅仅视为手段来利用。
诺奇克的自我所有论表面上具有强大的说服力,自由至上主义借其吸引了许多注意,这对本就在资本主义世界狭缝中生存的马克思主义非常不利,原因主要有三:首先,自我所有论允许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自由行事,没有必要向他人提供帮助,这有可能使人们变得自私自利,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底层人民的生活;其次,自我所有论基于个人权利反对国家对其成员任何程度上的再分配税收政策,有可能导致人们忽视对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和责任;最后,许多当代马克思主义者都在不自觉中将自我所有论视为自己的理论基础,这导致他们在实践中没能与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拉开距离。可见,想要消除自我所有论造成的不良影响,必须对其进行釜底抽薪式的剖析。因此,柯亨对自我所有论与康德的道德义务论间的关系进行了批判性分析。在他看来,诺奇克不过是“试图借此给自我所有权加上与康德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权威。”[2]269
柯亨把诺奇克的话拆分成两部分,把前半句“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称为康德的原则,而后半句“在个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个人不能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他目的”则是诺奇克的同意原则。接下来,他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辨析。
第一,拒绝自我所有论并不意味着拒绝康德的原则,肯定自我所有论也不意味着肯定康德的原则。柯亨指出,诺奇克对康德原则的引用并不完整。其实,康德对这一原则的表述是“你要这样行动,把不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還是任何其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任何时候都同时用做目的,而绝不只是用做手段。”[1]64显然,这一原则并未禁止我们把他人用作手段,关键是与此同时必须把他人视作目的。例如,当我把钱交给售票员以购票时无疑把他视为手段,这与我将一台售票机看作购票手段并无不同。然而,如果说我在对待二者的实际态度上有何不同,那是因为我遵从了康德的原则,同时把售票员看作目的。假设售票机坏了导致无法购票,那么我当然会感到生气,但假如售票员突然病倒,我肯定会试图帮助他,这无疑清楚表明了我不仅把售票员用作手段,还看作目的。
柯亨说,假设国家通过强行征税,赋予一国内健全的人具有除了生产出维持自身需要的物质外还要生产出剩余产品以养活残障人士的义务,这便侵犯了诺奇克的自我所有权原则,因为这一原则意味着个体没有被强制性地要求使用自己能力的非契约性义务。然而,违反这一原则仍可遵守康德的原则,即虽然我不否认把健全的人用作手段以救济残障人士的正当性,甚至也不反对在必要的时候违背前者的意志实施强制的征税行为,但这并不代表我不关心、不尊重健全的人,相反,在征税时我仍会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还可以在别的方面为他们提供服务。可见,拒绝自我所有论并不意味着拒绝康德的原则。与之相对,接受自我所有论而摒弃康德的原则同样可行。同样是病倒的售票员的例子,我出于对其自我所有权的尊重,不可以威胁他赶紧爬起来卖票给我,但却可以在尊重其自我所有权的情况下将其完全视为手段而非目的,在其病倒时不管不顾,这并未违反自我所有论的定义。
第二,二人原则的不同之处在于,“当条件得到满足时,是否允许你把他人视为手段”[2]271。对于康德来说,只要首先并始终把对方视为目的本身,那么同时把对方用作手段就是可接受的;而对于诺奇克来说,只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便可以使用他。柯亨表示,如果按照诺奇克的原则,一名资本家可以严格地满足同意原则,同时对他的雇员的福利漠不关心;相反,国家向健全的人征税虽有可能违反诺奇克的同意原则,但却仍能尊重他们的人性。
通过上述分析表明,两条原则之间并无实质关系。柯亨一针见血地指出,诺奇克乃至自由至上主义者宣扬的所谓自由并非自由本身,而是某种特定的自由——自我所有权。由自我所有权出发,他们便能无视无产阶级的不自由,虽然无产阶级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可是由于他们仍是自身自我所有权的拥有者,在某种意义上便可以说他们是自由的。这种为了“自由”资本主义而牺牲自由的做法不仅与康德所弘扬的人的自由和善良意志背道而驰,某种程度上甚至以牺牲“人是目的”的道德追求为代价。相较之下,共产主义的追求反而更能体现康德所描绘的“人是目的”的价值取向,因为“‘每个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的一个‘目的国则是人类至今尚未实现的道德理想,它也表达在《共产党宣言》里有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前提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理想中。”[1]149而对于从小便受共产主义理想感召的柯亨来说,其社会主义平等主义的追求,恰恰是以“自由人的联合体”为圭臬的。如此一来,“人是目的”这一道德箴言,也自然而然地融汇到了柯亨的追求当中。
二
由于诺奇克的自我所有权“存在着一种产生不平等的倾向”[2]17,会导致对底层人民肆无忌惮的剥削和对其不自由的无视,柯亨对人的关注便主要表现为对平等的追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与“人是目的”的崇高理想截然对立的正是工人的物化状态,因此,他意欲通过平等来挽回人的尊严。柯亨认为,马克思所指认的共产主义的特点是平均分配,它也可以称为“自愿平等”。问题在于这种自愿平等应当如何才成为可能。对此,他列举了三种回答。
第一种是马克思本人的回答。在马克思看来,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阶段,生产力会得到极大发展,物质财富也会充分涌流,资产阶级的狭隘眼界将被超越,社会的旗帜上写下的将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到那时,富裕消灭了正义问题,没有人受到压迫,自愿平等将自然而然地实现。然而,柯亨指出,《共产党宣言》发表这一百多年来的种种事实表明,人类高估了地球的承载力,生产力发展受到自然资源的严重制约,集体财富充分涌流以致不存在利益冲突的状态可能永远不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盲目期待着富裕来自发消除不平等,无异于一味自我安慰的技术麻醉剂。
第二种是部分马克思的研究者的回答。他们信奉某种“超越个人主义动机论”,即在资本主义被消灭以后,个人主义的动机会逐渐消失,每个人都将变成“社会个体”,将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一视同仁,每个人都把自己消融于集体中。但在柯亨看来,且不说这种心理状态和动机的转变极为困难,即使果真可行,如此泯灭个性的社会也是不可欲的,马克思从未认为个人要把社会利益当成自己的利益,也从未认为个人利益之间能够达到完全的和谐状态,毋宁说,他所指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不再以异化形式表现出来。
上述两种回答的更大问题在于,他们都有意无意承认了自我所有原则。柯亨表示,与其遵循资产阶级的自我所有原则,依赖极度的物质富裕或极度的社会化使之消灭,不如彻底抛弃之。柯亨给出的第三种回答恰恰是在摒弃自我所有原则的基础上解答如何实现自愿平等的。他设想了一种物质水平虽还未达到无限富裕以完全消灭利害冲突、但生产水平也已相当高的社会。在那里,人们有可能顾全平等的正义观,因为这个社会无须人们不顾一切地为了正义做出巨大牺牲,只需人们拥有足够的正义感,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自己的利益即可。柯亨把这种动机称为“克己”。
如果说左翼自由主义已将社会中存在的大部分不利条件(如地位、出生、环境等)基本纠正,那么有一种不利条件则是其无能为力的,即天赋的不利条件,它超出了由非选择的社会背景强加的不平等。相反,柯亨的社会主义平等主义则致力于纠正所有的非选择的不利条件。
柯亨指出,一旦社会主义机会平等得以实现,劳动的结果所产生的差异所反映的就不再是自然的和社会的能力与权力的差异,而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爱好和选择的差异。假设每人每小时的工作可以得到同样的收入,那么每个人工作多长时间和把多少工资用于消费便完全是自己的事,对收入和闲暇的偏好在原则上与对不同水果的偏好没有区别。而由此导致的一种可比较的总体上的生活享受也不構成收益和负担的不平等。
然而,仍存在一种总的益处上的不平等,它反映了最初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的真诚选择,包括因使人悔恨的选择而产生的不平等和因选择上的运气而产生的不平等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的不平等虽不会被正义所谴责,可一旦在足够大的范围内流行,仍会让社会主义者反感。为了调节这种与社会主义的平等原则相容的不平等,必须通过共享原则来纠正。柯亨的共享原则主要指人们相互之间的关心和照顾,它分为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抑制社会主义机会平等所引起的不平等。柯亨假设,在野营旅行中大家的伙食很差,有一个人却通过所有人都参加的抽签方式得到了一个高级鱼塘。虽这一行为本身并无不正义之处,但此人的运气却把他和其他人共享的生活分离开来了,而共享的理想是会对这种抽签方式及其导致的分隔表示谴责的。
第二种模式是实现一种可欲的人类关系形式所要求的,是一种与市场的互惠模式相对立的共同互惠模式。在市场互惠模式中,人们不重视与他人的合作,不重视服务与被服务的结合本身。市场对生产性贡献的激发是基于现金的回报,人们生产活动的动机根植于某种贪婪和恐惧的混合。简言之,这是贱买贵卖的市场法则。相反,在共同互惠模式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市场的工具性关系,A为B提供服务的出发点并非想得到回报,他是抱持着对人类同胞做奉献的精神去生产的,且A也希望B能够秉持同样精神,如此一来,双方都能从这种平衡的每一方面得到满足。共同互惠模式虽在人际网状系统上类似于市场互惠模式,但前者的供应是相互性的,而后者的相互性却不过是一种非相互且非互惠的态度的副产品。
在柯亨看来,社会主义的平等原则完成了对资产阶级左翼自由主义的平等原则的超越;同时,虽然社会主义与某种形式的不平等相容,但从共享原则的角度看,这些不平等仍应尽力消除。只有如此,社会才能在根除剥削的基础上发展,人之为人的尊严才能得到最大保护。而这也正是马克思“自由人的联合体”所追求的價值取向。
三
通过上述对康德与柯亨的分析可以看出,“人是目的”这一道德箴言在二者的理论中皆具奠基性意义。进一步言之,可从两方面看待二者之异同。
一方面,与康德直接把“人是目的”视为道德律令不同,柯亨并未直接触及此命题,但通过区分康德的道德原则与诺奇克的同意原则,他拆穿了隐藏在后者自我所有论背后实际上对人的尊严的蔑视,重新树立了康德“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的崇高意义,他称之为“正确的康德的原则”[2]274;同时,为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不平等,他简要勾画了社会主义平等主义理论的轮廓,企图以此维护社会正义,反驳以诺奇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为了资本主义的自由把无产阶级仅仅用作手段的做法,这无疑是对“人是目的”这一命题在当代社会中的发展。
另一方面,康德伦理学的一大特点是形式主义,其伦理学并不问做什么,而着眼于如何做,因为人的自由不是一个经验概念而属于知性世界,人对自由如何可能的原因并不知晓,一旦自由意志通过行为在现象界中表现出来,就不得不受到感性世界中种种爱好和偏见的影响。换言之,康德的义务论只问动机,不问结果,他看重的是行为是否出于绝对的善良意志。同样,在如何实现社会主义的自愿平等这一问题上,柯亨也“只涉及动机”而“不想详谈制度性的细节”[2]148。在谈到社会主义平等主义的可行性时他说:“在我看来,社会主义理想面对的最重要的问题,是我们不知道如何设计出能够使它运行的那种机制。”正是由于这一实践上的困境,柯亨更多只能依赖人的良知和正义感,这明显体现在他对社会主义中的自愿平等如何可能以及共享原则如何能够纠正不平等等问题的回答上。在这一点上,柯亨与康德倒是异曲同工,即二人在面对残缺的外部世界时(对于康德来说是遭到感性干扰的现象界,对于柯亨来说则是充斥着不平等的资本主义社会),皆求助于内部的人性感召力(对于康德来说是绝对的善良意志,对于柯亨来说则是良知和正义感),但这恰恰反映了二者在改造世界上的无力感,这使他们对人的自由和平等的追求蒙上了消极的意义。不过,二者悬设的“人是目的”之价值追求仍有重大意义,它能激励人不断地超越自我,实现自由。就像康德的道德义务论要求人们不断扬弃现象界的不自由,从对自然规律的服从走向对自由的探索,柯亨的平等主义也致力于扬弃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正如柯亨所说:“每一种市场,即使是社会主义市场,都是掠夺性的制度,我们超越掠夺的努力到目前为止是失败的。但我不认为正确的结论是放弃。”[4]77
参考文献:
[1][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M].杨云飞,译;邓晓芒,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M].李朝晖,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
[3][美]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4][英]G.A.科恩.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M].段忠桥,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许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