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柯南 西藏大学 西藏拉萨 850000
Z村平均海拔约4420米,全村共有村民66户,287人,其中劳动力132人。该村地处山地寒带、高山寒带气候区,日照时间长,年平均降水量仅为220毫米,且多大风天气。该村经济结构单一,以半农半牧为主,农牧民主要收入来源为劳务输出和畜牧养殖。
在传统的藏区社会,婚姻家庭基本形式有一夫一妻的单偶婚、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的多偶婚三种形式,各地还存在如多夫多妻等其他数量较少的婚姻形式;其中一妻多夫可包括兄弟共妻、朋友共妻、父子共妻、甥舅共妻、叔侄共妻,一夫多妻婚姻可包括姐妹共夫、母女共夫、姨甥共夫等形式。根据调研,Z村66户家庭中,家庭中全为一夫一妻单偶婚的有53户,存在一妻多夫多偶婚的家庭有13户;这13户家庭中大多数包含有父子上下两代小家庭,且两代婚姻家庭形式往往不尽相同。本文是以“户”作为最小研究单元,为研究方便,故将凡上代或下代中出现“一妻多夫”婚姻形式的小家庭所在户称为“一妻多夫”家庭。详见下表:
图表一:Z村婚姻形式
Z村单偶家庭53户,占该村总户数的80%,构成了该村主流婚姻家庭模式。从家庭规模来看,规模一般较小,大多是独子家庭。从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在该村数量比重来看,该种婚姻为Z村主流婚姻形态。
Z村一妻多夫婚姻家庭共13户,占该村总户数的20%,且表现形式有一妻多夫与一夫一妻共存、一妻多夫与一夫多妻共存和纯一妻多夫等三种形式,共妻方式均为同胞兄弟共妻。不难看出,一妻多夫的多偶婚是该村仅次于一夫一妻单偶婚的婚姻形态。该村一妻多夫婚姻家庭中,一妻多夫与一夫一妻共存的婚姻形式共有5户,一妻多夫与一夫多妻共存的婚姻形式共有1户,纯一妻多夫婚姻共有7户,三者分别占该村多偶婚家庭的比例为38%、8%和54%。从代际来看,6户非纯一妻多夫多偶家庭(即指一妻多夫与一夫一妻共存、一妻多夫与一夫一妻共存)中,有5户为下代一妻多夫,有1户为上代一妻多夫,分别占该村非纯一妻多夫多偶家庭比例的83%和17%。从该村一妻多夫婚姻关系当事人出生年份统计情况来看,当事人中出生于60年代及更早、70年代、80年代、90年代的人数分别为9人、14人、11人和11人,分别占比20%、31%、24.5% 和 24.5%。
人们通过不同的婚姻形式组成家庭,而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藏区一妻多夫婚姻家庭的形成自有其历史与现实、观念等方面的深层次根源。本部分首先对当地一妻多夫婚姻家庭的起源加以综述,然后在此基础上对Z村一妻多夫家庭产生的现实原因进行分析。
关于一妻多夫婚姻的起源,有两种大相径庭的观点,一种被称为“原始群婚残余论”,认为一妻多夫是原始群婚或对偶婚的残余。恩格斯最早提出这种观点,他认为,随着人类社会历史阶段的推进,婚姻家庭形式也不断演变。人类社会经历了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三个主要阶段,与此相对应,人类社会依次出现过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主要的婚姻家庭形式,而现存的而一妻多夫制则是前两种婚姻形式的残存。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夫多妻制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作为一种适应而产生的。该观点认为,一夫多妻这种的婚姻形式是为了适应藏区独特的土地制度和财产继承制度而产生的,适用这种婚姻形式的人也仅仅将其视为维系家庭财富的手段。因为就历史而言,土地领主租给农户的土地是不可分割的,而劳役是以户为单位分担的。再加上藏区恶劣的自然条件,这样一来,一代人只能维系起一个家庭,即便是同代男性不止一个,家里也会给多人共娶一个妻共建一个家庭,这样既有利于维持家庭有限的财产不因分家而破散,又可避免兄弟分家带来的劳役的增加。
正如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所说,“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本文认为,对于一妻多夫婚姻家庭形式的探讨不必纠结于其起源于群婚或其它社会历史因素,重要的是在正视这种婚姻形式存在的前提下分析其存在的现实原因。就Z村而言,一妻多夫婚姻形式产生的现实原因可归结为家庭以及自然地理环境原因、思想观念因素。
1.家庭经济及自然地理环境因素的影响
第一,家庭经济因素的影响。生产力水平低下,导致家庭经济落后,这是促使Z村一妻多夫婚姻形成的重要现实原因。当地都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生活单位,家庭劳动力的多寡直接关系到家庭经济收人的多少。Z村时至今日仍然处于以牧为主、农牧结合的半自然经济状态,生产力水平较为落后,生产要素中劳动力的多寡始终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村里每家每户都需要进行合理的家庭分工,以便妥善分配从事农牧业生产和经商的劳动力,而一妻多夫婚姻形式增加了家庭劳动力,有助于家庭分工目的的实现,从而有助于家庭财产的稳步增多,不致于家境衰落。另一方面,对于生活在Z村这样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农牧民家庭而言,如果家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且各自组成新的小家庭,必然会引起分家析产,不利于发展生产,甚至不利于家庭的延续和生存。而若几个弟兄同时娶一个妻子共建一个家庭,则既可以维持家庭的经济规模和财产的集中积累,既防止家庭财产外流,又达到了繁衍后代的目的。因此,现实中Z村一妻多夫婚姻家庭因劳力多,家庭收入来源多,抚养的子女较少,相对较为富裕,而该村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因劳力少,家庭收入来源少,抚养的子女多,一般较为贫困。因此,“一妻多夫”婚姻形式其实是一种经济安排,是人们“经济理性”的结果。
第二,自然地理环境因素的影响。自然地理因素其实是主要通过影响家庭经济水平进而影响到一妻多夫婚姻形式的产生。Z村气候条件较为恶劣,人均可用耕地、牧场较少;农用土地为山地,这使得该村无法进行大规模机械化操作,畜牧业也不甚乐观,因海拔较高牧场生态脆弱,不利于大规模畜牧业的发展。若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势必会造成土地资源的分散和紧缺,而一妻多夫家庭劳动力多,财富便于集中积累的特点有利于其适应恶劣的环境,进而克服生产力、生产条件落后。因此,可以说是恶劣的自然地理环境强化了家庭经济因素对一妻多夫婚姻形式的影响。
2.思想观念的影响
在Z村人看来,一家人特别是各兄弟们应当生活在一起,父子不应该分开。他们认为,一妻多夫婚姻象征着美德,他们对一妻多夫家庭普遍表示肯定和赞扬。人们认为,若家庭中众兄弟共娶一妻则能使家庭兴旺和富裕,该家庭会被看做是上等有福之家,这不只是父母的福德也是整个家族的荣耀。反之,若家庭中各兄弟分家自立门户,则人们会认为该家庭父母没有远见,儿辈们自私自利,其也会被看做是没有福份的家庭,也意味着整个家族将会走向贫穷。
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一妻多夫家庭一般较为和睦,内部团结的纽带也较强。Z村一妻多夫家庭中,在家庭的管理方面,一般为长兄当家,妻子主要负责抚育幼子、操持家务和农牧作业,众兄弟根据各自特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分工各有侧重,或务农或放牧或经商。贤惠是对妻子最为核心的要求,日常生活中,妻子妥善处理兄弟间的关系是尤为关键的。若妻子对各兄弟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从而促使各兄弟团结,一家人和睦相处,则这样的妻子无疑会是“贤妻”,舆论会大加称赞。反之,若弟兄婚后闹分家,则舆论会指责妻子,认为其偏心。总之,一妻多夫包含着若干主体对于其共同欣赏的同一对象的互相谦让与妥善调和,它反映出家庭成员之间固有的分裂倾向和嫉妒心理已得到一定或完全克服。
分析和研究一妻多夫这种独特历史、文化背景下的特殊婚姻家庭形式,要摒弃研究者的文化印记,保持道德中立的立场,以此深入到这种现象产生的历史文化环境中,方能穿透迷雾找到真相,切忌简单生硬地套用异质文化的价值观去片面分析批判研究对象。诚如此,就不会如有研究者那样将一妻多夫婚姻形式视为建立在金钱、权势基础上的与社会文明要求背道而驰的陋习,而一味地加以批判了。
其次,针对一妻多夫这种婚姻形式的研究,我们要重实地调研,切不可以主观臆想进行先入为主式的揣测。譬如有人想当然地认为一妻多夫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尤其是妇女处于被分享、从属的角色,其地位极其低。但是,通过对Z村一妻多夫婚姻家庭的调查研究,被调研者都认为这种婚姻形式下妻子是整个家庭的核心,其家庭和社会地位并不低。这种家庭中,丈夫们一般要把各自的收入交给妻子,妻子是几个丈夫关注的中心,她照顾着一家老小,打理家中的一切,对家庭关系的稳固甚至家庭的兴衰强弱起到重要作用。既然一妻多夫家庭中妻子作用如此关键,故其地位不可能低。
因此,从完善法治的角度看,要彻底消除一妻多夫这种具有深刻历史文化根源和现实基础的婚姻形式需要长期的过程和缓慢的步骤,不能草草做出“废除……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这样不切合实际的规定。历史法学派著名法学家萨维尼说:“法是因民族而异的、因经济文化类型而异的,是民族精神的产物和一部分。”而法律的社会功能也不仅仅局限于干预和禁止,引导和保护也是其应有之义。现阶段,就西藏地区一妻多夫这种婚姻形式而言,法律不能对其存在的合理性视而不见,而应当充分吸收这种婚姻形式所反映的“民族精神”,对该种婚姻形式做出有条件的承认,进行有效的引导和保护。同时,法律还要对与一妻多夫婚姻相伴而生或者由其引发的若干社会问题做出妥善应对,如女子过剩问题、包办婚姻问题、非婚生子问题等等。另外,必须承认,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所以我们一方面对有关一妻多夫法律制度做出完善,另一方,要坚持多管齐下,着重从加快发展藏区生产力、努力提高人民素质水平入手,逐渐消解一妻多夫婚姻存在的现实基础,促使其回归于一夫一妻婚姻,最终达到传统婚俗与现代法治的顺利过渡与完美契合。
注释:
①13户多偶婚家庭中有12户属一妻多夫家庭,有1户为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共存家庭。
②吴从众:“民主改革前西藏藏族的婚姻与家庭”,《民族研究》,1981年第4期,第33页。
③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8页。
④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列文(Nancy Levine)、戈德斯坦(Goldstrein)、阿齐兹(Barbara Aziz)等,参见马戎:“论藏族的‘一妻多夫婚姻’”,《民族研究》,2000年第6期,第35-37页。
⑤【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6月版,第11页。
⑥【美】巴伯若·尼姆里·阿吉兹:《藏边人家——关于三代定日人的真实记录》,翟盛德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5页。
⑦吕昌林:“浅论昌都地区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姻陋习的现状、成因及对策”,《西藏研究》,1999年第4期,第57页。
⑧许章润主编:《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138页。